【戶外自組隊的領導統御】
最近的南二段事件,引起各大登山社團的關注和討論,從各專家及網友討論中,學習並檢討自己,並增加我們未來戶外危機處理及判斷的能力。
事件原由:
前幾天的新聞報導,出現南二段女主揪被獨留山屋待援,引來大家關注是否被隊友丟包?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33030)
而在事主女主揪平安歸來後發文檢討,由當事人的敘述及隊友的回覆,我們發現幾個爭議點。
1。女主揪擔任申請人及領隊,但實質上因能力體力不足,且未安排適合自己腳程,在有能力徹退的時候,拒絕徹退,而造成後續進退兩難的局面。
2。隊伍為網路自組隊,彼此沒有建立默契,也沒有交情足以等待及陪伴主揪徹退。
這邊推荐2篇藍鯨覺得值得大家參考學習的文章:
專業領隊及登山家-三條魚
https://reurl.cc/1x1xOp
山岳作家-雪羊
https://reurl.cc/E7o7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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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鯨自己也有幾次登山徹退的經驗,出來走跳總是有一定的機率會有意外發生,
自組隊行前的安排還有挑選隊友不是只有領隊的事,挑選一個好的領隊也是對自己安全負責。
✅領隊風格可以分為兩大類 <參考登山聖經>
#目標導向型:
領隊將心力集中在決策和指揮他人,以全隊伍的安全及利益著想。
通常領隊具備一定的能力,足以令人服從各種決策。
#關系導向型:
領隊風格著重於體貼關懷,讓一群人成為互相扶持、彼此合作的團隊,關系導向型的領隊很重視他人的意見,做決定時會與大家商量,凝聚隊伍的向心力及士氣。
領隊未必是隊伍中能力最強的人,但是必須是最了解隊伍成員的人,擁有協調溝通的手腕,當然也需具備最基礎的體能。
很可惜…從這次的事件來看,女主揪顯然不是第一型的目標導向領隊,但是在關系導向雖然包辦規畫行程的行政工作,隊友也不買單這個人情,以致於成就一個失敗的隊伍。
但隊伍行進藍鯨認為雖然體力有所差距,但上了賊船,還是要有危險共同體的共識,行進間應保持可視距離…或是至少呼喊可回應的距離,如不得己需要拆隊,也應該以無線電/通訊/衛星電話 保持定時連絡,如領隊不適任應開會討論徹退計畫,或另推舉領隊決議是否更改行程等,並以影音記錄,未來如有爭議究責時能舉證保護自己,好的隊伍應共患難互相扶持, 能建立這樣的隊伍關系是比拿山頭更可貴的事, 也能減少救難資源的消耗。
但能平安歸來且在失散時滑落及平安渡過一晚而未失溫,保住自己的小命已是萬幸,願意分享經驗及接受大家的檢討也是一種勇氣。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 ) PNN livehouse.in頻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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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結束了嗎各位🙂米編跟大家一樣,都有看到這兩天某個粉絲專頁的小編出來爆料的新聞(有興趣了解的可以上網google內容)但今天不是想要跟大家討論內幕,而是要跟大家分享該團隊的前藥師所遇情況。其實看完留言覺得心情有點沈重😕😕😕有多少人是因為當下的恐懼害怕而不知所措,無法在第一時間爭取該有的權益。Workforce勞動力量簡單整理出以下要點,如果有興趣了解的,可以繼續往下看:
Q1:原本與藥師談好月薪4萬,承諾後來會逐漸調薪?
💊薪資本來就是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無論是薪資結構、各項目發給標準或是調薪目標等,如果勞資雙方能以書面方式詳細約定清楚,日後也比較不會發生各說各話的情況。特別是新創團隊的成員,如果初期是以低於市場標準的薪資加入,更有籌碼在一開始就談定這些細節。
Q2:解僱或請員工自己走人?
💊老闆如果認為員工有惡意行為,其實是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2條的各款規定不經預告開除,但如果認為員工不適任工作,就應依照資遣的方式辦理。未來如果要釐清爭議,勞方就應該切記不要簽下自願離職同意書喔!
Q3:因為洩漏商業機密而要求員工離職?
💊依照營業秘密法規定,員工本來就不能不法侵害老闆所擁有的商業機密。但這麼嚴重的指控,一定就得有充分的舉證才能依照我們上面所說的規定行使懲戒性解僱。
最後,另外也順便提醒大家,如果真的是擔任能接觸到營業秘密的職務,雇主就有可能會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但該條款是否有效,法令也有規範其原則喔,可參考我們之前的文章「為什麼老闆可以要我轉換跑道?淺談競業禁止條款」。
連結在此:https://twworkforce.com/2017/09/24/non-competeclause/
#好了我要繼續上班了
#請大家一定要了解自己的權益
#遇到事情不要怕有Workforce勞動力量
#祝福大家在職場上順心如意
不適任舉證 在 大陸人在台灣, 新移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改定監護權蒐證
改定監護權 / 改訂監護權 / 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訴 / 爭取監護權
監護權,現行法律名詞稱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改定監護權,監護權移轉,法律上稱為「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訴」。民法1055條-第2、3、4、5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產生不利和偏差的行為或發生不利於子女之事件,行使親權之探視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保護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監護人吸毒、犯罪、不當管教、家庭暴力、濫用親權虐待子女、不當體罰、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阻撓探視方探視和行使權利…等,符合以上因素都可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訴」
法院會審酌經濟能力、照護環境、社福機構家庭訪視報告、原生家庭或親友的具體支援和協助意願、原告和被告爭取監護權所提出的論述和證據…等,法官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父親或母親。爭取監護權或訴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一方,必須要提出具體事證並充分的說明現任監護人不足以擔任監護人行使親權之理由和具體事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改定後新監護人的理由和證據。
探視方依法需支付扶養費,扶養費的基準,以實際居住地審計部所審核出來的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指數為標準或依照行政院主計處每年所公布之全國各縣市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撫養費。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六亦規法院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為酌定時得命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給付扶養費,並得依聲請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視同拋棄期限利益,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改定監護權蒐證,爭取監護權之聲請人採取錄音、錄影是主要蒐證方式。當今流行的即時通訊軟體內的對話內容,適時完整的下載存檔,很容易舉證當事人的「意圖」,請善加利用。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若有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則推定該加害人不適任監護子女。肉體施暴的家庭暴力容易蒐證,精神層面施暴的家庭暴力,就要耐心的蒐證,請多善用坊間公開販售的徵信器材、偵防器材。
爭取監護權證據很多元,範圍很廣泛,不限於人證或物證。只要可以證明行使親權之監護人未善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都可以事先將證據收集起來備用。形式不拘、次數不限
酒後騎車載小孩被蒐證,越南籍前妻獲得子女監護權
父親不當體罰,不適任未成年女兒監護人
奶奶帶孫子,監護權差點被前媳婦搶走
不適任舉證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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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舉證 在 Re: [心情] 突然被主管FIRE peter555565 PTT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可以做為解除"不適任員工"的理由嗎 : 或者說,如何舉證或認定呢當然每個行業都有自己需要具備技能, 若雇主覺得你能力不夠要以十一條第五款解雇, 是由他舉證,至於 ... ... <看更多>
不適任舉證 在 雇主也要準備「證據」來避免遭解雇員工的惡性申訴,因為在 ... 的推薦與評價
那要如何合法的擺脫這些不適任的員工呢? ... 的惡性申訴,因為在勞資糾紛中,工作能力、工作意願等標準相對主觀且難以量化,而雇主需負舉證責任,因此 ... ... <看更多>
不適任舉證 在 [討論] 關於勞基法11條第五款不適任之規定- 看板Salary 的推薦與評價
如題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目前最常被資遣的幾乎都用第五款
通常都是用
”公司覺得你不適合”
“你覺得適合這份工作嗎”
之類的言語
好一點的公司可能會給資遣和非自願
狠一點的就用各種手段玩到員工受不了自請離職
問題是這個東西其實是很難界定的
適不適合沒有一個標準,老闆說ok就ok
資方只要主張勞工不適任就可以資遣
講白了就是我看你不順眼
隨便找個理由都能套上不適任的圈圈
似乎也不需要紙本記錄作為佐證
老闆說得算
而且據說必須有約談或輔導記錄
才能用這項作為最後手段
這種東西就算做資遣通報
也不需附上任何資料
變成資方處理掉勞工的絕佳手段
尤其現在接近年底,工作很難找
如果這時候被資遣一定很難受
公司還可以省下一筆年終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人對這類事情有研究的呢?
11-5這個真的那麼容易成立嗎?
雖然可以透過調解或申訴主張資方不當資遣
也有機會復職,但是資方也可以用各種方法逼走
怎麼想都是對勞工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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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80.12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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