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第223期
【法學教室】
ℹ「平等權」的主張與「平等原則」的審查/#吳信華 教授
ℹ遭公布名稱廠商之權利救濟與訴訟類型/#江嘉琪 教授
ℹ竊盜罪中「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擅自向第三人清償債務之類型/#張天一 教授
ℹ侵入資訊科技系統之來源端通訊監察/#林鈺雄 教授
ℹ財報不實案件中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之損害賠償責任/#郭大維 教授
ℹ思覺失調症投保終身壽險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汪信君 教授
ℹ涉外同婚的公序良俗──兼評北高行判決/#陳榮傳 教授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一講
🔳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上)──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為中心/#李建良 教授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四講
🔳商業事件審理法下之股東代表訴訟──兼評公司法及投保法之相關規定/#蔡英欣 教授
【法律論述】
✒未開具遺產清冊違反債務清償之損害賠償/#戴東雄 名譽教授
【時事直擊】
📃談「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之近期判決
📃刑法185條之4修正─肇事逃逸是否再無爭議?!
📃大同公司裁判解任董事案
📃非合意金金併與公開收購之交錯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31
📚春天,讀書月,#贈經典好書:http://qr.angle.tw/p3e
📕訂閱 #月旦雜誌,實體講座 #免費參加:http://qr.angle.tw/gyj
👨🏫月旦講座, #購書滿額65折👉http://qr.angle.tw/9tb
👨🏫#月旦講座 ─ 尊榮會員👉https://www.angle.com.tw/Publish/www/mail/lawyer_1.asp?BKID=3283
📖#月旦知識庫 優惠方案👉http://qr.angle.tw/bpn
#行訴爭議、#夫妻財產、#肇事逃逸、#財報不實
【#4月新書推薦】
👉http://qr.angle.tw/aw7
公司法185條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裕國控三大疑點:久裕收購企圖混淆投資人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20年9月1日 下午3:53
裕國表示,公司副總裁楊吳奈美,也就是楊育偉的奶奶,唯一支持董事長楊育偉。
【奶奶的支持很重要嗎?!】
裕國冷凍冷藏公司(8905)於昨(31)日召開董事會,討論久裕國際投資公司公開收購案。裕國以公開收購人為新設立公司、收購價格過低、收購資金來源不明,質疑此收購案無法長期穩定持續經營,董事會已否決此收購案。
裕國股東常會定於今年(109年)9月23日召開,裕國家族的經營權之爭卻更白熱化。日前久裕國際發動公開收購,擬以每股19元公開收購裕國9%股權,裕國昨日召開董事會以及審議委員會審議收購案,質疑三大事項,包括:
第一:公開收購沒有經營綜效
裕國表示,此次發動公開收購的久裕國際,剛於8月14日設立登記,其主要股東山本投資、必鑫投資、裕國資產,設立時間也都在距今1個月內至5個月之間。裕國認為,公開收購人與其主要股東皆為新設立公司,無任何企業經營之具體成效、企業文化,可供學習,此公開收購案對於企業經營沒有加乘效果,更難達到長期穩健之投資原則。
【綜效這東西,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沒有發生的未來,誰都說不準,說這沒用啦】
第二:公開收購價格過低
久裕國際公開收購價格為每股19元(已包含1元現金股利),裕國表示,看似溢價收購,實則折價收購。根據第2季財報與過去兩年財報,裕國每股淨值穩定介於22.5元以上。在此公開收購案提出後,裕國也委任宸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翁瑞燦會計師,其所出示的收購價格合理性意見書,評估公開收購之合理價格應介於每股新台幣22.57元至31元之間。裕國認為,久裕國際提出的每股19元並不合理。
【這個是三點質疑中最被人詬病的,公司派管市場派要用多少價格收購,如果董事會覺得不合理,應該在同一場會議中,就用翁瑞燦會計師計算的價格區間22.57元至31元決議買入庫藏股啊! 公司派可以這麼做,卻不這麼做,只會在那邊喊,這行為跟狗吠火車實在沒什麼兩樣。】
第三:公開收購人的資金來源不明
本次公開收購之最高總金額2億425萬,高達公開收購人實收資本額7成以上,裕國質疑未經公司法第185條以股東會特別決議,有適法性問題。且幾家法人股東的實收資本額,僅約新台幣1億1000萬元,卻合資成立實收資本額達2億8,000萬之久裕國際進行公開收購,一旦公開收購資金來源多為法人股東的借貸資金,將不利公司長期經營。
【自從樂陞案以後,公開收購的資金都要進專戶並經律師驗資,已無收購成就卻不付款的風險,那收購方資本規模大小根本不是考量重點,重點是有錢就好了,看看前不久的東林收購案,不也跟此案價購有87分像呢?】
公司法185條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政令宣導】股東常會知識充電站📈
股東常會⛔️不得以臨事動議提出⛔️之召集事由
依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以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2️⃣ 變更章程
3️⃣ 減資、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
4️⃣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5️⃣ 董事競業許可
6️⃣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7️⃣ 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
--
📌另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召集事由中載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分派股票股利、有價證券私募等特別規定。
--
#股東會
#要認真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