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高樹鄉精神病患傷人事件,為何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
9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傷人事件,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男子因不滿便利超商女店員提醒需戴上口罩,跳入櫃檯壓制攻擊女店員,致其雙眼重傷,送醫搶救恐有失明之虞。事發過程經媒體曝光,引起社會譁然,屏東縣長潘孟安也於第一時間表示要深切檢討、補強社會安全網,與中央衛福部討論,希望強化法令,「讓精神病患不再成為社區的隱形炸彈」。
隨著這些年來精神病人的攻擊事件反覆發生,「補破網」的呼聲不斷,主責精神病患刑事案件的兩個主管機關,也因為新聞效應公開表態回應:司法院於昨(29日)晚間於官方臉書粉專強調去(2020)年底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若有精神障礙且具有危害與急迫性時,不需要等到判決有罪,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衛福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接受《中央社》訪問時也提到,4年內將社區關懷訪視員增至1000人以上,明(2022)年則一定可以設置4到6家「司法精神病房」,以風險程度分級分流處理,安置高暴力風險、高復發風險的精神病患。
在公部門許諾更安全的未來到來之前,到底是什麼緣故,使得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高風險精神病患傷人事件?
◼︎發生刑事案件之前,《精神衛生法》扮演最前端的預防角色
從2016年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今年9月無期徒刑定讞的台中牙醫師命案兇手賴亞生,到甫發生傷害事件的屏東縣高樹鄉楊姓男子,他們共通的身分都是地方衛生局列管的「嚴重精神病人」,由公衛護士與社區關懷訪視員定期追蹤,據統計全台灣約有14萬名這樣的個案。
即便14萬名個案中有暴力犯罪比例微小,不能斷然將不定時炸彈與嚴重精神病人劃上等號,然而因其隨機性、大眾難以理解犯案動機等因素,使得整體社會將其風險放大檢視,更因部分個案過往曾有失序行為、反覆入出院的紀錄,而讓民眾擔心並質疑為何無法從更前端預防,讓有風險的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治療。
然而,在《報導者》過去幾年針對精神醫療處遇的訪查,要釐清病患處遇與社會安全之間難以達成的平衡,得回到制度面的設計,甚至更需要在刑罰之外,強化社區醫療體系的治療。
現行針對精神病患的強制治療處遇,包括司法偵查中的「緊急監護」、判決定讞後的「監護處分」、規劃中的司法精神病房等,都是在發生觸法行為後,刑事案件進入正式司法程序,才會啟動。在實際的犯罪事件之前,在最前端能介入的是《精神衛生法》第41條,當發生嚴重精神病人疑似滋擾或危害公共安全,並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時,就可強制將其送醫或強制住院。
但實務上第一個常遇到的問題,是各縣市並無統一作業流程,「第一步通常都是call警消,有的縣市跨單位協調資源比較充足,遇到精神病人出現傷害或暴力事件,醫療人員會隨同出車評估,但有的地方人力不足,到現場的只有警消,不一定能判斷該送警局還是醫院,」屏安醫院精神科醫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學術教育暨出版委員彭啟倫在此事件後接受《報導者》採訪時表示。
◼︎強制住院形同剝奪人身自由,法定程序問題持續爭議
若是進入強制就醫的流程,得在5日內由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並經過由社工、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家屬與律師代表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評估,才能啟動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最長不能超過60日,若有必要延長,必須再重啟審查程序。
「強制住院審查委員會代表國家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近年一直有一些爭議,醫界普遍認為,應該由法官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裁定(法官保留)。」彭啟倫說。
去年10月,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曾舉辦《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其中討論的重點就包括現行強制住院要經過一連串行政程序,部分民眾與家屬認為門檻過高,但醫療與司法界代表則基於法定程序與病患人權,表示現行機制是對患者的程序保障,不需調整。
根據衛福部數據,近年全國每年強制住院案件,在2012年約1200件後逐年下降,近5年大多維持700件上下,經審查委員會通過的許可率則在9成以上;對照之下,另一種機構處遇外的「強制社區治療」則乏人問津,此一2013年開始,基於預防大於治療的措施,透過門診、居家治療與社區精神復健,將嚴重病人的自由限制減到最低,支持協助病人在社區中繼續接受治療、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全國每年申請與通過件數都在50到70件上下,究其原因,常跟醫療院所須耗費過多人力成本、病人不易配合常須協調警察、健保給付缺乏誘因有關。
◼︎猶待正視的醫療與社區治療環境落差
隨著屏東高樹鄉楊姓男子過往經歷曝光,會發現他歷年來都有短暫住院治療紀錄,但過不久又出院,為此潘孟安強調,要請醫院評估「長期收治」。此一個案凸顯出精神醫療專業評估精神狀態改善,出院後當家庭資源與社區現實無法順利承接,兩者間可能出現的空窗與落差。
「在作息正常、常規化的醫院環境,我們比較知道怎麼應對這些個案,他們受到的刺激相對小,當暴力或自殺風險下降,就達到可以出院的標準,但醫療的角度很難評估社區中會遭受的刺激,這跟出院後家庭支持度、醫療與社區公衛的銜接有關,若其中出現三不管地帶,很容易出事情。」彭啟倫說。
在承擔民眾對於整體社會安全的想像,以及維護個案健康與人身自由之間,精神醫療在相關社會事件中,屢屢陷入兩難的局面,或許在政府部門許諾要以更嚴格法規彌補社會安全網前,應先正視前端包括強制就醫/住院的制度流程,社區治療模式不彰的長年問題,才能在既有的經驗與基礎上,朝向更積極的改善方向。(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直視刑罰與治療的極限──如何務實修正精神障礙犯罪監護處分?】https://bit.ly/3F4r61L
【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3mfXh5T
【一場艱難的對話:一名精神障礙者如何走向殺人之路】https://bit.ly/3D2etSO
#精神疾病 #思覺失調症 #屏東 #超商 #社區治療 #司法 #報導者
刑事訴訟幾級幾審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WeAreReady
今天立法院各委員會選舉召集委員,#國民黨集結戰鬥力,順利拿下8席委員會召委,我也有幸蟬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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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本會期是預算會期,社會關注的重要議題法案,我也將盡力為大家服務,並在第一時間,排定下周議程。諸如國民黨優先法案的 #揭弊者保護法、#法官法修正(強化司法官評鑑)、#公務員服務法(適度鬆綁兼職、國手代言)。日前司法院來拜會,也提到監護處分多元處遇(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法院審判權爭議等修正草案,攸關社會關注或憲政制度的法案,我也將適時在司委會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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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週司委會由我輪值主持,由於立院休會期間,已經累積許多迫在眉睫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排定性侵刑後治療配套專題報告(9月27日)、調查局筆錄遭竊及毒品掉包專題報告(9月29日)、防疫措施法治爭議公聽會(9月30日),馬上來為民眾監督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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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109)年底大法官釋字799要求,性侵害刑後治療的場所,應該與監獄有明顯區別。110年7月3日本黨立委楊瓊瓔主辦記者會,踢爆臺中張男性侵收容人,難以入住大肚山莊,意外扯出大肚山莊的租約期限問題,67名刑後治療收容人何去何從?行政院督導的政委、衛福部、法務部互踢皮球覓址消極,前(21)天新聞更是踢爆,衛福部修法朝電子腳鐐監控方向規劃修法。難道因為沒有部會願意積極承擔治療處所覓址問題,政府就決定雙手一攤,#放縱這些幾乎無治癒可能的加害人,#回歸社區成為不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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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航基站丟失毒品案,才在6月初行政懲處剛出爐,本月初又傳出南部地區機動站調查立委政治獻金案,#筆錄竟在調查員眼皮前被證人偷走。以專業為招牌的調查局,何以淪落至此?要人民如何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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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去年年初,立法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衛福部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國人都認為這是短期的應急措施,但現在各種防檢疫措施愈來愈常態化,隨著邊境管制、隔離或檢疫的電子圍籬、疫調簡訊實聯制,防檢疫措施的法治爭議在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審計部監督甚至立法院,質疑從未間斷。今年5月中以來,全國進入二級、三級的警戒標準,防疫措施愈發深入各行各業,立法院對於整體防檢疫政策、措施的法治爭議,更是責無旁貸應該進行總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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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新的會期,We are ready!針對社會關心議題,我與黨團皆已就戰鬥位置,#絕對為民喉舌監督執政當局、#責無旁貸。
刑事訴訟幾級幾審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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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