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姆大大說出了我內心的想法。
前幾天去逛了一下和平青鳥,其實我覺得這樣的建案展示間並沒有不好,原本很想說:這是個100分的行銷,只是以「書店」二字來說,我不覺得它是個及格的書店;但我今天覺得,這句話其實可以反過來說,它或許是個不及格的書店,卻是個100分的行銷。
這兩句話,就看想先說哪一句話而已,哪句話擺後面就影響了整篇文章的處理結構。但其實我想談的比重是差不多的,這兩件事情沒有好或壞,它就是一體的兩面。
前陣子(上個月)因為經歷幾場活動的關係,特別有機會跟書店從業者接觸,也啟發我對「書店」這個空間有不一樣的想法。當書店變成一種商業授權的機制,可以成為建案宣傳行銷的一部份、同時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Why Not?書店展現了它身為一種空間的價值,這是超乎以往的模式啊各位,這是早期傳統的書店所做不到的事情,但現在它可以是一種價值的呈現了,即便它只能存活短短6個月,就算是讓一般民眾為了打卡、探奇的心態而來,有何不可?有些人以前可能甚至不太逛書店的,你建立了一個讓他們願意走進來的機會,它確實就是創造了一個可能性。
只是,當天我逛完整棟書店後,產生另一面的想法是:
1. 一般書店內的陳列,都會有基本數量、平台展售,和平青鳥現場的書,以單一品項來說皆僅有一本,某種程度上比較像是圖書館,反而不像是書店。很顯然這裡的書是為了展示而存在,並非為了銷售。(我想這部份大家都知道)
2. 這導致的狀況會是——由於讀者大部份只翻讀、不購買,此種快閃店的型式,是否會造成大量退書?這對出版社的影響較小(因為單一品項只進一本,所以就算毀損,影響也不大,當做行銷展售成本是非常便宜),反而是中間涉及經銷的單位是否會有影響?倘若是依照一般寄售型式,今天只有一家快閃店可能還好,以後不小心有更多快閃店出來,大量購書後又大量退書(而且一定有部份書毀損),經銷商可能都會擔心以後到底還要不要合作了;如果接受買斷/部份型式,應該是比較有利於後續合作下去的機會(吧)。
3. 再者是選書。上次去參加複雜生活節,有幸聽到新手書店鄭大哥談書店怎麼選書。他說到不管是獨立書店、還是連鎖書店,最基本的事情其實還是在於選書,也就是你有沒有辦法為平常會來這家書店的人,提供他們會需要、也會喜歡的類型。我以前雖然隱約知道這個道理,不過當天被點醒以後才又再次認真去思考這個問題:有些書店主打商業書、有些書店就是人文社科、有些書店專攻文學甚至詩集類型......簡單來說,每間書店在這個年代也都是要經營自己的「社群」。那麼,快閃書店能經營/帶動怎麼樣的社群?這些社群即便在快閃書店A結束後,能帶動到快閃書店B嗎?而這些快閃書店與在地的社區、居民的關連性深嗎?這些都還不涉及閱讀風氣啊購買啊,單純勾起連結性就好,快閃店能串起這樣的社群嗎?
但上述這些以目前情況來說,或許都是多慮了,目前可能可以確定書店搭配建商的展售中心是一種可行的商業模式(只是得利者目前暫時未必有辦法擴及產業整體),而未來能產生什麼樣的變革,或許就再期待看看了。
#對很多事情我常常也沒什麼答案
#謹此為記
一間書店的可能性
今日李志銘兄在鳴人堂發了篇書店觀察〈書店,作為「炒作房地產」的新寵?〉,我很喜歡這篇文章,無論是其批判的力度或論述的主軸,僅對於牽涉具體人物的部分 與大辣程度的標題有所保留。閱讀之後,我在臉書上也給出三個問題,這是轉貼這篇文章之前,我自己的功課:
一、從書業角度看,美學型書店/地產式書店是否有益於整體。快閃型書店(於經銷與金流模式會是更大挑戰)是否可能做到有益於整體。二、一家書店的外部價值如何被彰顯。若只能透過地產機制被彰顯、乃至變現,那無可避免會成為景觀統治的一環。更進一步談,我們是否可能奪回這定價(定義一間書店的價值)的權力。三、更老的問題是,參與上述地產機制的知識菁英,是否就失去能動性。這問題的對象不只是志銘兄所針砭的,還包括最菁英、參與這機制最久的台灣建築師們。
從拙作《文學理論倒讀》乃至於日後關於書業的一系列文字,不難找到我與城鄉所出身的志銘兄共鳴所在。以我自己的文字來敘說,建築業者主導的營建模式改造臺灣住宅形式半世紀。資本最大限度榨取勞動生產剩餘,而我們即便苦熬一生,也買不了其中一處粗糙滲漏但有著金碧輝煌名號的居所。那每一個現代性的當下,我們先是遺忘了自己的空間,而後炒房資本與政治權力合作下的都市規畫,則毀滅了每一處地方。今日,在與書業有關的地景思考中,泡沫般堆疊的地租成本,直接扼殺了街角書店(或說一樓書店)的可能;而無論是社會整體再投資的停滯(資金集中於所謂的資產股上)或是人民的困窮與幾無閒暇,都使文化相關產業成為得勒緊褲帶、燃燒理想的現實。
我不會走進作為建案樣品屋的和平青鳥,就跟我不會買房、無法定居、這輩子跟有室內設計的生活空間絕緣一樣簡單。青鳥的建築師選書人們,應該也不會選到我的書。但以下的我,還是要給出幾點不同的思考,甚至說是為青鳥的存在辯護了。
一、書業本位的思考:
志銘兄所指的美學型書店/地產式書店是否有益於書業整體?我想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書被展陳、只要書被銷售,它都有益於書業,而它也會直接反映在總出貨數字上,成為友善書業合作社足以運營、不可缺的百分之一。再怎麼不濟,它都不會是那種把書當裝飾壁紙的無內容貧乏場所,而所有跟書有關的事,也正一場一場在裡頭發生,甚至爆滿。
之前我擔心的,較是書店的時效問題,如果已知六個月即撤店,那麼期初進貨的百萬圖書,很可能就會有相當大的比例期末被退回,而屆時我們這對獨立書店友善的圖書供給方式、使任何一家城鄉書店可以成立的友善供給方式,倒過來可能會變成合作社整體物流作業上的龐大赤字。我不知道友善書業或與和平青鳥直往的出版社,在供應上有沒有採取怎麼樣的特別措施(比如部分買斷或由短期書店負擔因此增加的管銷成本),但從目前的銷售狀況來看,無論有沒有採取其他風險分攤措施(我信任合作社伙伴會思考得比我周詳),我的擔心都是多餘的。這間短暫的書店正以相當大的能量推動新書流動,簡言之,賣掉很多的書。
二、關於書店的外部價值:
對書業有利,仍不足以構成對這家短期書店的堅實辯護。
一路走來我們相信的,書店之於台灣的存在,有著無法估量的外部價值;相對於那些不斷將成本外部化的大資本大企業而言,這是我們想守護書店存在的最重要理由。我的第二個思考點是,志銘文中提到的建商們,其實是看見這書店的外部價值的。只是在企業經營的路徑上,它們所見所為仍會是為這地產的泡沫堆疊服務,最終仍會複製那豪宅的高牆與牢不可破的房地產階級社會。
一個類似圖書定價制之於出版端的思考,針對這資本的路徑,書店能否提出解方,讓自己成為自身的定價權力者,走出不同的發展道路。
過去幾年的范特喜微創文化是我一直關注的。他們是一群建築人,廣義來說也是建商,但他們的操作方式遠為不同。范特喜先以資金介入一處老社區,保存街區的完整,然後主動尋找或以較低租金吸引特色商店群的進駐,乃至於扶持一家很珍貴的鐵皮屋書店。傳統的營建資本當然也想介入,周邊的房價都不知道炒過幾輪了,但我總是這麼解讀此刻台中向上市仔(這是我高中蹺課在此鬼混時對它的稱呼)一隅的地景,是范特喜乃至於新手書店的存在,保護一個老社區不被營建資本購入、圈養、推平。
而在我現在每天鬼混的台北赤峰街一帶,也有些有趣的發展,書店以及特色商店群的存在,活絡了一處已沒落的舊日汽修聚落,其中也有建商資本的作用在,只是這些不同的力量有的是持有、維繫這片日治晚期建築的連棟街屋,但也有的是想使其縉紳化、地產化,未來如何此刻猶未可知。如果你也看見此間浮光書店的價值,同時,其他房東們也看到了,只是我們的量尺不同,一邊是租金、一邊只想有個地方閱讀與書寫。另一個我今年驚訝的例子是苑裡掀冊店,書店空間繼承舊日工廠,書店裡的人物本身就是在地社會運動的凝聚核,而更多在地本來就存在的文化群體、環境群體因為這凝聚核而更加茁壯,她們打造了那我本來想像不到的海線小鎮景觀,包括返鄉青年在那街角開的豆花店。(本來還有個很棒的書店惦惦是我一定會舉例的,警察眷舍保存與社區長照跟書店同時發生,但它已經消失了。)
我們守護書店,因為裡面的每一家書店都可能長出完全不同的樣子,即便是一家建商開設的書店,也都有這可能性存在。今日的我們或許或會對吳董事長要將誠品打造成連鎖的獨立書店不以為然,但無人會否認,舊日誠建與吳清友先生對於台灣出版的貢獻。(我尺度很寬的,大福先生也是我認為的有貢獻之人,雖然在定價制的推動上他跟我在不同的立場上,而且我愈發覺得他開著書店是為了說話與撩妹。)
我不知道和平青鳥的建案是什麼名字,日後會變成怎樣的建築,基地被抹平前曾有怎樣的紋理,但只要是一家書店,就有一個烏托邦的可能,那怕是最微弱的可能。它的意義還在發展中,最後可能很符合「炒作房地產的新寵」這一指稱,可是只要有閱讀的發生,只要有任何一位讀者在此遇見比如《反造城市》、《權力地景》或《偉大城市的誕生與衰亡》這樣的書,它就不會是上述大辣標題所能完全定義的。
三、關於知識菁英的角色:
志銘兄有一段針貶的對象是,「參與響應、共同為這場品牌背書的一眾代言人」。但無論是名人效應、媒體宣傳乃至於展陳設計(文中批判為已成審美疲勞的展陳),這其實一直是出版與書業的重要技術。我這麼想像,當代的書店或出版先是一種氛圍(也是一種泡泡),走進之後才是光,翻開之後才可能抵達家園。代言本身並沒有問題,問題在於參與者是否意識到背後的資本結構與地產機制,他如何反身自處。
志銘兄所指的蔦屋書店、文心藝所、和平青鳥,是與建商不同程度的合作案例,但這程度之別也同樣可以讓我們來衡量,其他文化場域裡的營建資本關連。我指的是,林榮三文學獎的得獎作品們,或者忠泰美術館展陳的藝術,它們是否也適用同樣的標準來批判呢。這麼討論不是要拉更多文化標的或文化人下水,而是提醒,我們衡量一個人的,應是他的作品、他的行為、他的影響,而不是只有他與資本的距離。有年跟移民工運動走得較近,總想著這家房仲公司或那家電子大廠的環境與人權記錄,真的沒問題嗎?好險找資金的事都是張正負責,其他難事有其他伙伴負責,我只要負責亂想與傲嬌就行了。(多傲嬌呢,比如說成事第二日立刻發文退出和碩群組。)而說到底,在「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這條憲法空文被真正實現之前,如果有家建商願意在城鄉地帶投資一家書店,或有一位名人能連結到營建資本投資於書業整體,我都會是支持的。
早期職業之故,我關注的(或者說又愛又恨的~)的知識菁英是另外一群,他們是在這建商營建環境中最頂尖的一批建築人們。愛的是在如此大環境中他們猶有創造性的突破,或者在教學領域上建樹無數,恨的是絕大多數的他們,都無法拒絕這資本結構與地產制度,他們所教育出來的,仍然得一批批成為建商美學的圖章。二零一三年那本書裡有一段是寫給他們的:
❝再說一次,建築已死,是資本決定了地景。當建築人對平價或銀髮住宅等議題已失去了聲音,當農地開發可以被包裝成國際競圖的學界盛事,當大師作品在街道裡再現出階級區隔的高牆,我們這都市裡豪宅的貧乏,我們這郊野間農舍的虛假,我們無動於衷的沉默,就會是臺灣建築的實相所在。這是我認為建築人該揭露的真實,這就是我們該以美學來否定的體制。❞
很長一段時間,建築師是台灣最具有文化資本的群體,許多的著作出版也值得追逐,文心藝所的選書人中,就有許多我熟悉的建築人物。看到他們,我一方面不免會想笑,你們還真是喜歡評圖這位子啊,連書也要像擺模型一樣菁英評選一番;但另一方面,我其實更願意正面期待他們,如同期待每一家書店的可能性。下來玩吧,不要只居於資本圍塑的光鮮廟堂,歡迎你們的參與,到每一個社區每一處在地,你們可以設計的、可以營造的、可以調度資金來實現的,是人與書的空間、是有機的建築、是地方的再創造、是與過去及未來的生命連結。可以的。
不要是建商的書店,也不要只是建築的書店,就來建築書店,就來建築一間書店,實踐所有的可能吧。
#我不是在浮光工作而是在浮光裡工作
#這篇開權限吧,湯姆致書業的伙伴
#感謝友善書業供給合作社的每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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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新聞報的很大,街口支付執行長在收購其他公司(愛評網)以後涉嫌違反解雇該公司所有勞工。該執行長條列諸多罪狀,但,真的都可以解雇嗎?
🎸愛評網員工有哪些罪狀?
根據媒體報導,街口支付執行長認定的罪狀最主要有兩點:
1⃣8位勞工過分曠職,嚴重違反勞動契約,立即開除免職
2⃣另8位勞工應於4/14日前完成特定工作,不然視為違背指示,違反勞動契約,將開除免職
🎸員工曠職可以解雇嗎?曠職算是重大違反勞動契約嗎?
曠職,其實就是員工不到工作場所的意思,應該與勞動基準法的「曠工」是同一個意思。
勞基法第12條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問題在於,這8位員工是不是有執行長所說的 #曠職事實? #日數有沒有符合法定標準?
舉例來說,如果這些員工根本就是依照跟公司簽的契約放周休二日、放特休,那麼根本不能算是曠職;又例如員工確實有曠職,但沒有連續三日、一個月內也沒有超過六日,那也不符合法定解雇標準。
另一方面,如果員工曠職有 #正當理由,那也不能解雇。
什麼叫正當理由,實務偏向個案判斷。
例如,雇主違法解雇,不讓勞工來上班,勞工提告勝訴,但雇主遲遲不讓勞工復職,另一方面又說勞工是曠職。
(怎麼聽起來很像是本案的情況?參考臺中分院106年度勞上字41號民事判決)
🎸無法依照期限完成工作,就是違反勞動契約嗎?就可以免職嗎?
勞工應向雇主提供勞動服務,但服務的內容也必須在勞動契約內寫清楚。
如果勞工不能達成契約內的服務內容,確實算是違反勞動契約,但依照勞動基準法,並非一違反契約,就可以解雇。
以「不能實現工作內容」來說,可能有兩種解雇條件:
1.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證明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2.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證明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重大違約,實務上沒有一個特定標準,從勞工的主觀上是不是故意的到造成的損害是否嚴重,法院會綜合各種事情來判斷。以職業駕駛當例子的話,常常不依公司規定作業,被多次輔導,有內部酒測未通過的紀錄,隨意請假造成班次大誤點,可能就會算是一種重大違約。
(可以參考我之前寫的勞工重大違約貼文: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posts/1460128207405934)
而不能勝任工作,實務上通常會看「主觀上有沒有意願工作」跟「客觀上有沒有工作能力」去判斷,有時候很願意工作但沒有能力的人,也不見得能解雇;反之,很有能力但沒有意願工作的人,說不定也能解雇。
(可以參考我之前寫的勞工不能勝任貼文: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posts/1465189913566430)
不管是哪一種解雇條件,都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不是隨著雇主的意思隨意掃地讓勞工出門。而勞工是依約提供雇主勞務的,不是阿拉丁神燈用來許願的,萬一雇主要求勞工做的工作,根本就超乎當初說好的契約內容與勞工的能力時,更有違法解雇的疑慮。
🎸可以不付資遣費嗎?
就算街口支付執行長真的是依法解雇勞工,也要注意,除非勞工是重大違約,否則還是要支付資遣費。
所以就算執行長認為愛評網的員工辦事不力、不能勝任工作,也要依照員工的年資去發放資遣費,才算是合法解雇。
🎸老闆換人,員工也要換人,並不是少見的事,但是我國法律保障勞工的基本權利,就算想要換人,也應該遵循法定程序;如果法律不許換人,就不能強詞奪理、逼人捲鋪蓋回家。改朝換代這件事,前應該事前規劃清楚,如今落得撕破臉的下場,實在是很可惜。
得這件事情更多的問題在凸顯我國人民(老闆)對於勞工權利的態度嗤之以鼻。講真的,老闆請人離開的態度如此惡劣,做牛做馬的勞工,該做何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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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進觀點:個別精算之外的「勞教想像」?】by 陳奕齊(新一)
這半年來,由於勞基法周休二日的工時修法,引起例休假的廣大爭議,宛如是一場大型的「勞教」,讓國人普遍了解勞基法作為台灣受雇者的勞權保障基準。如同,三十年前台灣依舊在中國國民黨威權小蔣統治的年代中,在美國不公平貿易的壓力下,勞基法在1984年通過實行;然而,此部法令依舊遲至1987解嚴左右,台灣勞工隨著加班費跟年終獎金的騷動抗議潮,才讓國人知曉有一部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勞基法」。台灣工運傳奇前輩蔡建仁,更把此一波勞工抗議潮稱之為「造法」過程,讓原本束諸高閣的勞基法,開始有落實之可能。
同樣的,多年過去,勞基法依舊是台灣勞團鬥爭的主要標的,但其落實度跟適用的普遍性,依舊有很大努力空間。儘管,此次勞基法例休爭議,宛如再次讓國人上了一課大型的勞教,可由於例休爭議最後主要聚焦在休假跟加班費的精算何者為佳,終究讓人惋惜此種將每一位勞工訓練成精算自身權益的方式,不僅過於細瑣,也讓此種權益精算式勞教,失卻集體性的勞工團結意識之鼓勵作用,實是「殘念」。
事實上,勞資關係除了個別勞資關係的面向之外,最重要的便是集體勞資關係的表現。記得,以前在筆者仍偶會去工會進行勞教之時,常會用英美跟法國的勞雇團體協商的模型來舉例。法國政府及其工會至今仍堅持此種行業或產業部門勞動規範的締立—即所謂的「多雇主協商」(multi-employer collective bargaining),而拒斥在美、英兩國日漸普及的「單一雇主協商」(single-employer collective bargaining)。因為,「單一雇主協商」,即是將行業工會瓦解成公司工會的手段,讓集體主義的勞資關係,個別化、碎裂化,並用公司人力資源管理(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的薪資、績效、獎勵政策,取代工會對勞動條件的主張,而將勞資關係的決定權限片面且全額地交割給公司。
最後,英美此些公司會更進一步推出所謂「企業識別」(Company Identity System),將勞工的心從工會徹底刨起,建立起對公司的認同。這一套運作模式,剛好是這十年來美、英兩國瓦解工會的人力資源方略的操作守則。更甚者,「人力資源管理」(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更被挪移進化成「人力資源開發」(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讓受雇者甘於自我剝削的邏輯遊戲中,並進而替雇主的剝削找理據跟藉口。
因此,以行業部門為基底的「多雇主協商」所制訂的勞動條件,才是西歐工會念茲在茲的根本。據此所形塑的行業勞動條件,如同建構一條水平的馬其諾防線,免除同行業中各公司勞工的競爭向下沈淪至此一底線之下。由此可知,台灣過去著重於「產業工會」(廠場工會),後來儘管開放了「公司工會」,但此種工會結社模式,便如同英美的「單一雇主」協商方式,依舊難敵每一間公司的「人力資源」的政策手段。儘管,若能將同一個行業但由不同公司為基底公司工會串連成「工會聯合會」的形式,如同台灣的「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然後由其領銜代表金融銀行業勞工跟金融業財團聯合進行談判,也可以產生類似西歐工會的多雇主協商效果。不過,由於台灣市場高度競爭,彼此競爭的銀行,又彼此以公司為組織基底的工會單位,團結意識是否能凌駕行業內彼此的競爭意識,則是一項考驗。
事實上,除此之外,台灣的工會還有一種組織模式類似於西歐的行業為組織基底的工會,即是「職業工會」。但由於過去「職業工會」則被簡單地認定是勞工保險的掛保單位所組成,因而在現實運作上成為無甚實質意義的工會。這乃源於1950年代中末期,台灣農村破產,正值宣告工業化前夕之際,工廠尚未大規模設立而足以吸納農村無以為繼而流動至都市的農民;因此,此些農民遂委身於都市邊緣,成為打零工的都市散工,過著「有一日、無一日」逐工作而居的打工生涯(註1)。十多年前由葉全真與伊正所主演的電影《黃袍加身》,即是寫實地描繪出,這群蝸居於台北橋下的都市散工,生活的困頓樣態與故事。
基於此,當年為解決工業化胎動前期,各式勞工現身都市各角落,隨時得因工作傷害或各式原因所造成的勞動力終身或短暫報廢後生計中斷,而捲惹成社會治安的問題,遂於1958年由中央制訂通過《勞工保險條例》。此外,台灣工業化的起飛,在新國際分工地圖上乃以「代工基地」面目出現,於是碎裂、分散的小格局工廠,1970年代被西方所謂「後福特主義」(post-Fordism )的外包系統(out- sourcing)給含括時,台灣進一步納編入西方跨國公司委外的生產單位,並四散在台灣農村到都市各地,形成中、小企業,及其背後綿密繁衍的層層外包體系中(註2) 。於是,1979年《勞工保險條例》再次修正,讓許多層層外包供應鍊上,無法成為公司或工廠正式受雇者的勞工可以透由「無一定之雇主」和「自營作業者」名義,再經由加入職業工會,而享受基本的社會保障(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七項),讓勞保人數隨之攀升1.1倍。是故,「有/無一定之雇主」的判準,鑲嵌置放回工會法中的產職業工會分類時,就形成了台灣受雇勞工普遍上對職業工會認識和運作上的扭曲(註3)。
但是,以華航空服員為主要會員組成的「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的罷工,讓我們重新認識到「職業工會」的可能潛力。事實上,西歐工會運動(trade unionism)所偏好的「多雇主協商」模式,其實便是企圖將可能原本處於彼此競爭的勞工受雇者團結,用「集體批發」的議價方式,避免雇主用散裝零售的方式壓低勞動市場的價格。
所謂西方的「工會」(trade union),”trade”指的是「行業、行當」之意。所以,工會的基礎原型本就是以「行業」為起家,因此有些學者會認為工會是「行會」(guild)的直接繼承。所謂「行會」即是:封建社會或者資本主義剛起步時,城鎮中同行業的手工業者或商人的聯合組織,並據此形成行業內的行規。
此外,正所謂同行冤家,同業相仇,為了免於彼此惡性競爭,行規起了規範性的作用,避免了全盤皆輸的向下沈淪的競爭,而產生穩定性的力量,進而造就同欲相趨,同符相契的情況。因此,起著異曲同工之妙的工會,即是利用此種概念,在行業勞動力市場中形成勞動條件的底盤(行規)。這也是為何,西歐每每在批判勞動市場僵化,其實都是指涉集體性的「工會」介入勞動市場的議價中,壓縮個別雇主跟公司在勞力進用市場中的使用彈性。
不論如何,上次「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的罷工,不僅讓人發現長期被視為勞保工會的「職業工會」,是有其團結行動的可能潛力,同時,上次的罷工也揭露了「職業工會」在台灣的組織,竟然沒法跨越縣市。事實上,如果台灣的「職業工會」可以展現類似西歐的工會樣態,那麼首先就必須取消這個無法跨越縣市的不合理條款;畢竟,市場的競爭並不會受制於人為的「行政區域」,市場競爭的範圍多大,「職業工會」組織的基底理論上便要有多大。唯有如此,「職業工會」才可以用集體結社的團結批發方式,介入勞動力市場的「議價」中。
走筆至此,如果上述的美英「單一雇主協商」的模式,都有將行業工會瓦解成公司工會的手段,讓集體主義的勞資關係,個別化、碎裂化之可能流弊時,那麼執著於「例休爭議」背後的加班費與休假的「精算」較勁時,其帶來的並不是受雇者團結的必要之想像,反倒是每個受雇者皆被鼓勵要成為精明的勞基法精算師一般。一旦勞工教育走到如此地步,就令人想到,幾年前購買「商業保險」時,對方口沫橫飛講了老半天,我最終還是搞不清楚,到底哪不同保險單的差異在哪裡啊?!
如果「政治」是一種可能的技藝或藝術,那真的很想藉由民進黨「一例一休」的讓步(如果這是對資方的讓步妥協),進一步要求換取「職業工會」跨縣市障礙的廢除,並讓這場大型勞教的討論,除了論斤計兩的「精算」之外,還有受雇者團結的鼓勵跟想像討論啊?!
註:
1. 其實,農民變成工人並非一蹴可幾。英國十八世紀中末期的工業革命發生,並據此產生工廠制度而大規模吸納新生勞工階級前,破產的農民成為都市流民已有一、兩百年來回流離的歷史。台灣農民變工人的時間,幾乎在一、二十年內完成,亦因此博得「經濟奇蹟」之稱譽。但事實上,此種轉換的壓縮不良,就以台灣工廠勞工的高流動率、轉進非正式部門(譬如,寧願擺地攤、小吃攤等等,而形成台灣『喜歡做頭家』的現象),作為適應不良併發症的表現。
2. 外包體系層層外包至最底層的「家庭代工」(homeworker),因此家庭成為勞動場所的景象,幾乎是成年台灣人幼時的成長經驗之一。
3. 事實上,1970年代的兩次石油危機亦對台灣經濟造成一定的衝擊。同時,亦使得原本可以在農村務農,農餘時間兼作打工副業的農村居民,再次面臨被擠壓至新興的勞工城市中。台北縣三重就幾乎聚集了’70年大量從彰化和雲林等農業縣移流而至的工人,而這些因素意亦是造成<<勞工保險條例>>修改,讓「無一定之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等等委身「非正式部門」的就業者,可以透由職業工會來獲得勞工保險的傷病、退休保障。這亦說明,台灣的「非正式部門」(informal sector)在台灣經濟起伏的緩衝調節的角色。
*本文同步刊登於極光電子報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60056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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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受 工作場所 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 勞動 之人員,實際從事 勞動 之 場所 。 ... 十九條第三項所稱 作業場所 ,指 工作場所 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 場所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