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揪來爬山,大家各自為政還是互相幫忙?】
登山是台灣流行的運動,但不幸的是,每年都會有山友在山中遇難的新聞,像前一陣子的畢羊單攻團,其中就有一名山友成員因過程落後而不幸罹難,而在法律上,同行的成員是否也有相關責任?
🎸同行山友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山友的死亡已是事實,要討論同行的山友有沒有過失致死的責任,
首先要先確定同行山友是否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如果有此義務,那要採取什麼樣的救助方法才算是已經盡了義務而沒有過失?
🎸登山團間有保證人地位
上面所說的防止結果發生的保護義務,在法律上來說叫做「保證人地位」。如果有這樣的保證人地位,而沒有去做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就要對結果負責。而法院與學者,大多認定一起登山的山友成員間,對於彼此都有這種保證人地位,也就是說,登山團成員間有主動防止其他人登山危險結果發生的義務。而這次畢羊單攻團的成員間對於這個死者,原則上也是有這種保證人地位的。
🎸成員的行為已經有達到防止義務而沒有責任
既然登山團間成員互相都因保證人地位而互相有保護義務,要怎麼做才算是盡了保護義務呢?其實這要綜合個案的情形判斷,山況、各山友的狀態、互相熟悉的程度以及有沒有期待可能性等等,都是考量的因素。
就這次畢羊單攻團,死者是因先出山的山友報請搜救才被發現,如此山友的報請搜救行為是否已經盡防止義務了呢?就事實看來,入山後,因為進度不同,登山團拆作前4後3兩小組進行,死者是在後3那組中的一員。過程中前4的成員對於後3成員狀況應該是不能即時知悉而救助的,而前4的成員出山後不久便報請搜救,應該已經是當下唯一能做的事,所以已經盡了保護義務了。而後3的兩名成員稱,死者跟他們一起行動時擅自脫隊,無法攔阻,加上當時山勢險峻,已自顧不暇,無法再關切死者的狀況,可知對於這兩名成員的救助行為也是不可期待的,所以即使沒有救助行為也不該認為違反防止義務而有責任。所以6名同行的團員原則上都沒有過失致死的責任。
🎸結論
登山本來就是高危險的運動,最好有一定經驗再參加,而相關保護措施也要準備好,以免憾事發生。登山團間雖然並不一定會對彼此的山難結果負責,但互相叮嚀、等待與協助仍是不可或缺的,這樣才能安全地享受登山的樂趣。
危險前行為保證人地位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強盜罪不法內涵之探究:前階段(強暴、脅迫等至使不能抗拒之強制行為)與後階段(取財行為)之間,須具有「目的關聯」【 PART 1 】
* 以下內容整理自:古承宗,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2020年9月二版,頁135-143。
強盜罪作為定式犯罪,從事後觀點切入,前、後階段行為之間須有時空上的因果關聯。不過,所謂的因果關聯,並非單純現實上、物理上的因果推衍,其評價重點在於:行為人為了壓制相對人,以防止取財時可能出現的抵抗行為,行為人實施強制行為即具有必要性。
而前、後階段的關聯性,多數學說認為,係指兩者具有一定的時空緊密性,也就是說,強制手段必須持續實施到取財行為時,不能中斷,而不能只是仰賴強制效果持續發生作用。
然而,古承宗老師認為,所謂「目的關聯」,不單純只強調前、後階段行為的時空緊密關聯,應該也包含前、後階段行為處於所謂的「利用關係」,也就是「強制效果的利用關係」。詳言之,行為人於前階段實施強制行為所製造的非容許風險,不僅指向所有權權能的侵害,亦涉及相對人自我決定空間的剝奪作用,此一作用正是支配後續取財行為「未經同意而移轉持有」的關鍵要素。從客觀歸責的角度立論,行為人剝奪相對人自我決定,其所製造的非容許風險,本身就是風險實現的一環。如果不這樣理解,會無法合理說明「不作為強盜」的事例。當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而負有排除危險源之保證人地位時,即可成立不作為強盜。古承宗老師據此認為,透過刑法第328條第1項「他法」的要件,將不作為強盜的情形納入強盜罪的規範範圍,應屬可採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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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自組網路揪團好嗎?要注意什麼?】
👉很想成為戶外咖, 但身邊又沒有人願意帶你去冒險, 除了參加貴森森的商業團還能怎麼辦呢?
💡來和大家分享戶外自組揪團的小心得👊
還是一句老話, 沒有人應該為你的生命負責, 即便是是商業團。(或是你是被害....人?)
好的隊友帶你上山下海, 豬隊友害你上天堂😇
生命誠可貴, 請慎選隊友及主揪😎
主揪除了負責號召分母們...不, 是神隊友們,
還要視行程調配戰力, 網路上很多為了分攤交通費用或是臨時起揪的活動, 在對彼此不熟悉的狀態下, 經常會衍生很多糾紛!
要注意的實在太多, 佩服那些有勇氣參加的朋友們, 大家只看到戶外活動充滿陽光的美照就嚷嚷著我也要我也要, 但卻沒注意自我評估風險, 以下分享一些心得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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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能評估自己的能力選擇適合的行程。
戶外活動應俱備的能力不單指體能, 還有各種知識, 技術, 裝備, 但基礎的體能認知一定要有,一開始如果沒有經驗可以從跑步開始, 了解自己可以持續運動多久,大概能跑幾公里不會累炸的程度, 然候從郊山開始,看自己對於爬階梯的耐受度如何除了體力另一個更重要的是意志力, 登山大部分是緩慢持久的移動, 只有體力的支撐是不夠的, 有時難免頭痛腳痛肚子痛或是各種狀況, 這時候沒有意志力的人往往容易放棄, 但放棄不一定是壞事, 而是有自知之明, 放棄也一定要選擇在自己還有能力回頭的時候提出, 而不是到了自己支撐不住而拖累隊友增加全隊的風險。
✅經自主訓練後,具備相對的體能, 請在臉書/社團狂曬照片, 讓大家對你的體能及為人有基本的認識及信任, 開始可能會有陌生山友的邀約, 但一定要小心初次約爬也請觀察對方的為人及體能是否和自己相當, 且對方的目的是否真心為組隊, 避免有登山之意不在山的情況發生, 請務必找自己信任的朋友一起參加陌生團隊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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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友的能力評估戰力的分配。
由於上了高山大家就是互為危險共同體的保證人, 這是定義在刑法中的, 商業團領隊往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但自組團則是每個人都有責任與義務互相照顧。
💡 危險共同體(指為達特定目的而組成,彼此互信、互助且相互依賴之團體, 例如:登山團體成員間)
當大家一起約定上山後彼此就互為保證人了, 所以要對自己隊友有更多的了解, 才不會莫名被捲入糾紛中, 隊伍中往往有強有弱, 分配戰力也是安全的考量, 當然全隊都是強者的隊伍可遇不可求, 也可能會有領導隊伍的問題, 有時候固執已見或是自視甚高都可能因不合群脫隊造成更多的問題。像是有強有弱的團體, 當強者急著展現自己速度的實力, 往往忽略隊伍落後成員的風險, 即便隊伍有壓隊的成員, 但當不只1人出狀況時壓隊者是否有能力照應處理, 這也是我常說團隊至少保持可聽到呼喊的距離, 或是至少要有無線電保持連繫。有時也可能發生有隊友臨時中離的局面, 即便隊友有中離的能力可以確保自己的安全, 但卻可能讓全隊戰力失去平衡, 所以在出團的時候彼此有共識是非常重要的, 領隊不一定是最強的人但一定是要最了解隊伍組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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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地位來自於:
(一)基於法令
(二)基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
(三)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
(四)基於危險共同體👈
(五)基於危險源的監控義務
(六)基於危險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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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路線行程的了解
往往大家跟團只想著跟著別人走就好了, 自己不做功課,安排路線跟行程也是關鍵的一部分, 一樣的路線, 不一樣的安排感受差很多, 有些為了壓縮行程往往為了趕路耗盡體力, 只為了登頂, 如果不是全隊有一樣的目標或水平就很容易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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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自己的價值。
如果不是為了賺錢, 那誰要帶新手上山呢?
團隊裡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價值跟特色, 每個人都應該是工具人, 如果你的屬性不是強者, 那請思考自己能貢獻什麼, 畢竟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即使是正妹, 除了提升團隊顏質的水平以外, 也要培養自己的價值, 才不會總是被人嗆靠工具人, 路還是要靠自己走的。有些人負責開車/輪開車 通常是能否常出團, 車手的行動力就是關鍵, 再來團隊中有人負責攝影/煮飯/採買/出公裝/安排/ 揪團喬時間啊, 每項工作都要有人認領, 如果真的沒啥能貢獻麻煩主動清理公裝擦拭鍋碗處理垃圾之類的, 有沒有心彼此都是看在眼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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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講的太多, 下一篇再繼續說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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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uppy_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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