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紓困很🆗,準備好再上可以嗎❓
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昨(5/4)天開記者會,表示因應疫情擴大紓困,將雨露均霑擴大紓困——補助「工作無加保者」及「農漁民」。此話一出,公所電話接不完。不只是想申請的民眾搞不懂,負責接案的基層公務人員,也是一頭霧水!之前大學任教時的學生,現在在嘉義縣某公所工作的第一線工作同仁,今天(5/5)對我發出了求救訊號!
今天早上蘇貞昌院長的LINE叮叮就傳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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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工作、但無加保的弱勢勞工,受疫情影響收入,只要家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介於「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2 倍之間,️/️ 後,就可以到各居住地公所申辦10,000元急難紓困金。
● 實際從事農漁生產工作者,只要符合下列條件,️/️️起,帶身分證到各農、漁會就可以申請發放10,000元。
報稅所得50萬元以下
未重複領取紓困補助金
有難時,讓政府協助大家度過難關。
https://youtu.be/1_HUcqH8qZw
#有政府
#請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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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大家沒有看錯,「工作無加保」政策在5/4公告,明天(5/6)就上路!衛福部在今日以最速件發出公文給各縣市政府及各公所,主旨是這麼寫的:「檢送民眾因疫情影響工作,申請(擴大)急難紓困切結書範例及受影響陳述書各1份,請查照。」附件就是主旨內的兩項文件。
📝 範例是怎麼寫的呢?
受疫情工作受影響的陳述舉例:
1. 述明原工作性質
2. 述明影響情形
例 1:原本從事賣花工作,從 1月起迄今每日賣出數量從 __ 份到__ 份。
例 2:原本從事舉牌工作,從 1月起舉牌天數由 1月的30天降至4月10天。
例 3:送貨送菜去餐廳,受餐廳生意影響送菜次數趟數減少。
證明文件例舉:
賣花批花商願意提供批售數量減少之證明。
舉牌公司出具出勤天數減少證明。
餐廳可出具叫送次數減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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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法提出證明呢,那就簽切結書。切結書裡面有一項:
因疫情影響工作之證明文件(無法提供證明文件,請簡要說明工作受影響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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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懂了嗎?簡單說,這份申請文件的申請方式就是「自白」+簽「切結書」:說自己有工作、有幾本存摺等等。然後三天審核、五天撥款。
「有沒有工作」、「實際收入」都用喊的,這下子換嚇到基層公務員無所適從了。若要採「書面審核」,但無法得知民眾所附資料是否完整且屬實,一切只能看切結書,若是往後採認有問題,公務員是否要受到懲戒,已在基層造成恐慌。
若以農保來看,是以107年個人所得來看,但這項「工作無加保者」補助衛福部採認的基準是109年1月到4月的所得,但這要110年才會知道。
用民眾切結來處理災害補助,已有很多案例,公務人員並未免除調查責任,書面審查的查證屬實有困難,衛福部說,有必要可以訪視,在人手不足的情況下,更加減緩速度。以處理一案20分鐘來看,一天8小時480分鐘,都不要上廁所起身一天可以接24案,這還沒算原本手上的業務和接詢問電話。而且,到底要受理到什麼時候,也不知道。
但是,明天就要上路了。而嘉義縣社會局也是明天才會開會處理種種問題!
別再為難基層人員和申請人了啊!
擴大紓困真的很好,準備好再上可以嗎?
看這裡👉:
🎯 行政院 2020-05-04 雨露均霑擴大紓困 蘇揆:補助工作無加保者及農漁民 https://reurl.cc/O1rQND
🎯 衛福部 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https://reurl.cc/lVynrA
各種切結書範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雇主想要終止勞動契約,並不是那麼容易。
若勞工有違反勞雇契約的內容,或著是不遵守雙方訂定的工作規則,雇主也不見得能夠馬上叫勞工走人,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一定要「情節重大」。如果只是出了點小差錯,雇主不能雞蛋裡挑骨頭來惡意解雇員工。
🎸問題來了:怎麼樣算情節重大呢?
在法院的見解裡,會綜合考量違規行為的態樣、是初犯還是累犯、是故意犯還是過失犯、違規行為對雇主的事業有沒有產生危險或損失、勞工的服務年資…,來判斷算不算重大。
如果只是初犯,又不是故意違反,雇主實際上也沒受什麼損害,在法院看來就不會構成重大的情節。如果雇主沒有採取階段性的懲戒或警告而直接用最嚴重的解雇,更有可能被法院認為解雇無效。
吉律最近在研究相關判決,抓幾個實例來給你們參考。
以「客運駕駛」為範例來講:
🔎某駕駛在一年內多次肇事,有報案紀錄存參,客運公司在每次事後都進行輔導與考核,希望該名駕駛能改善,但卻未能如願。最後,該客運公司依照工作規則,於駕駛累積三次大過後予以免職。
(士林地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9號判決)
🔎另一駕駛未依公司規定進行給票與售票的作業,已有輔導紀錄;過去更有在公司內部的酒測時未通過的紀錄。更誇張的是,某次生病卻未提早、主動告知雇主,讓雇主緊急調班、當日班次大誤點,直到雇主聯繫才告知病情,影響當日營運。
(台南地院105年度勞簡字上字第1號判決)
這兩個案例中的駕駛都不服氣,一狀告上法院。然而,法院站在雇主這邊,認為此情此景構成情節重大,而肯定雇主的解約行為,拒絕了勞工的資遣費請求。
🔎但在另一個案例中,法院則是站在駕駛這一方。
該案中的駕駛多次被發現在駕車途中使用手機,雇主便以違反內部工作規則「禁止於行進中使用手機」為由,直接解雇該名駕駛。
然而,在審判中法院發現,依照工作規則也頂多記一次過,不至於直接解雇;而且在駕駛簽立切結書後,也沒有再犯的情況。那麼,在已經有效嚇阻與懲戒該駕駛的行為之後,就不能再以解雇來處罰駕駛。
(台中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7號判決)
「情節重大」這種比較不具體的法律概念,往往只能靠法院給的標準來主張,並不能單以公平或不公平來向法院爭取權利,因此,最好是把工作過程中的各種處罰紀錄、重要的對話紀錄留存,以利證明。
碰到被惡意解雇,可先向各地勞動局尋求幫助、請求調解,若無法獲得理想的結果,再來找吉律也是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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