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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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我指出交易費用夠高下,民主與獨裁的效果是一樣的。
如今2021年看蔡英文政府怎麼罔顧人命地怠惰準備疫苗與抗疫,如何行政阻擾民間自救自購疫苗。
果然是又一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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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7
當交易費用夠高或夠低下,民主體制與獨裁體制其實毫無差異。
只有對民主認識十分膚淺者,才會誤以為民主可以保障自由與產權,也才會高舉民主而毫無反思。
蔡英文政府就是典型負面教材。
明明支持核能民意超過5成,也明明有許多民意反對送出核四廠燃料棒,這個政府依然可以罔顧台灣能源供給安全地搞非核家園與多此一舉地耗費鉅資送出燃料棒。
同樣的,明明經過司法權三審定讞的死刑犯,行政權竟然可以凌駕其上,以「行政怠惰不執行」來達到拒絕執行死刑之目的。還有臉宣稱「台灣需要高度共識方可執行死刑」。
什麼時候刑法有關死刑的執行之規定,還必須滿足這個「民意高度共識」要件?還請陳菊拿出法條來。
那要不要乾脆每個死刑犯執行與否都拿出來公投算了?想當然耳選務機關走狗也會技術性阻擋;甚至公投過關,民進黨政府也是翻臉不認帳。畢竟「說一套做一套」和「雙重標準」已經是民進黨烙印於身的知名商標。
民意不過是民進黨政府遂行政客目的與利益的搪塞之詞,猶如尿盆,想到就拿出來用用,不需要又塞回床底下。
PS 補充:何謂交易費用高低?
這問題很大也複雜,我簡單回答:
1. 交易費用(transaction costs)其實應該看做「制度的費用(institutional costs)」,也就是某種制度運行本身所需要的成本。
2. 假設交易費用非常低近乎於零,則不管任何制度都能快速、有效率、無錯誤地平滑運行。這是說所有人的需求都能即時得到剛剛好的滿足,比如你剛想吃碗餛飩麵,瞬間就出現在你眼前,而且正好是你要的溫度、口味、份量。如果世界如此美好,那我們根本不需要市場或任何他種資源分配制度。反之,妳也可以想成:交易費用夠低,是市場經濟或共產制度、是民主投票亦或獨裁政治,效果都是一樣。
3.假設交易費用很高,所有人的需求都很難得到滿足,任何制度運行都緩慢、無效率、高錯誤率,則民主制度跟獨裁制度下都可以出現大規模饑荒戰亂,而歷史也證明的確如此。
台灣這些政客,瞎扯民意,法律也是有利於己才遵守、不利於己裝死,甚至圈養一堆走狗扭曲解釋憲法、法律等等行徑,都是在提高制度運行的費用。令人可恥。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23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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