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最近在拜讀學者的文獻時,發現張天一老師的文章裡有提到一個我蠻感興趣,但以前沒有想過的問題:行為人未經持有人同意,拿取該持有人的現金,但目的是為了清償該人對第三人的債務,此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老師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當成討論素材,相關內容引述如下:
按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之客觀行為外,尚須主觀上係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克當之;是否有被害財產權移動之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在外觀上顯而易見,但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則隱藏於行為者內心之中,#自應從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及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等客觀具體情狀一一檢視詳審細究而判斷之。是被告於上揭時、地自行拿取告訴人藏放在房間天花板夾層之現金200萬元時,其主觀上究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攸關被告所為是否應評價為竊盜犯行。
然證人李姵瑩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之前幫告訴人管理公司,因為被告把錢交給外遇對象管理,不拿錢回家繳貸款,被告也幫告訴人繳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住處之房屋貸款;100年間,被告曾告知從告訴人處拿回一筆錢,因為告訴人先前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押借款,伊與被告討論後,決定先把貸款利息較高之保單質借清償,剩餘拿去清償房屋貸款,有保單借款的清償證明;伊是房屋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每月要清償10幾萬元,常詢問被告有無足夠金錢繳納房貸,因此知道房屋貸款都是被告在處理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215頁至第216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22頁);證人李嘉洋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100年2、3月間,曾與被告一同進入告訴人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310巷40號6樓之4住處,並在房間天花板夾層內發現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之現金數百萬元;隔2、3日,被告說她將錢全部拿走,並代為清償其積欠南山人壽公司30幾萬元貸款等語(見偵卷第64頁、第112頁,原審易字卷第134頁至第136頁),且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確有幫其繳清積欠南山人壽公司欠款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36頁)。此外,有被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身壽險保險單暨保單借款專用批註單(被保險人為告訴人、受益人為告訴人及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首頁暨還款收據2份(要保人分係告訴人、李嘉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1971號函存卷可佐(見偵卷第147頁至第159頁,原審易字卷第75頁)。綜上,足認被告自告訴人住處拿取現金200萬元後,係用於 #清償告訴人及其子李嘉洋積欠之保單借款、#房屋貸款等途,#尚非全供其個人使用;被告固於89年5月30日與告訴人辦理離婚登記,然 #其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 等情,已如前述,縱不具夫妻間代理之權限,無法排除被告拿取告訴人款項時,#主觀上係出於維護告訴人之保險契約、#財產(房屋)#利益而代為清償、#繳納欠款之可能,難認被告拿取上開現金200萬元時,主觀上必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
____________________
由於不法所有意圖係藏於行為人的內心,必須綜合判斷才能知道。但要如何判斷?本判決明確提出了幾個指標:
①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
②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
③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
④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
本判決在進行涵攝時,認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曾有婚姻關係(對應前述①);被告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對應前述②、③);此外,如果是清償告訴人的欠款,也不會造成告訴人受到實質損害(對應前述④)。因此,二審法院推翻原審法院的見解,改認為被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不過,這樣的結論,張天一老師是反對的,因為二審法院是將被告是否基於「為了相對人財產利益的目的」,來當成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標準。但重點應該是:被告在法律上是否有處分本案告訴人「特定款項」的權限(例如告訴人有委託被告幫他清償某筆欠款),但如果只是被告想說「我為了你好,幫你償還你跟其他人的債務欸~~怎麼會構成竊盜罪?!」,那可能跟刑法上判斷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不太吻合。
同學們可以設想一下:假設你朋友知道你欠別人1,000元,他很好心,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從你錢包裡抽出一張1,000元小朋友鈔票,幫你去還錢。你發現之後說:「欸,那1,000元這是我這幾天的伙食費!」,你覺得你朋友會不會構成竊盜罪?雖然你朋友是為了你好,但說真的,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這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並不是以為他人還是為自己的目的來區分吧~~我個人比較贊同張天一老師的見解,本案被告涉犯竊盜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均已該當,除非個案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自助行為?緊急避難?好像看不出來),否則仍構成竊盜罪。不過這一庭的法官是認為本案被告無罪啦~~以後同學們考上律師要處理類似案例時,可以援引這則判決的判斷標準,盡力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以上對於判決解說的部分,是參考、改寫自張天一老師這篇文章的內容:張天一,竊盜罪中「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擅自向第三人清償債務之類型,2021年5月,頁12-15。這篇文章很值得同學花點時間找出原文來看,相信會有不同的感受!!
周易老師
2021.7.23
國泰人壽房貸壽險 在 陳靚嘉 - Aileen Cellis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午後的防疫新聞也太讓人擔憂跟難過了吧😭
看看時間跟日期,哇😳😳😳
我居然默默在國泰滿一年了😂
真的好不可思議...
最原先我從來沒想過自己會來接觸這個行業,
去年一月離開學校後就不斷在尋找跟音樂無相關的工作,為的就是想拓展自己的視野!
於是學姊來問我要不要考張證照來學習?
好呀~~~~~~~~~~
(嗯?我好像沒啥思索就說好🤣
然後我就來到這個位列金控第一名的公司、
(丟系霖園👇🏻)
壽險業界的龍頭 - 國泰人壽 🌳
當然剛開始在摸索學習階段時,
也接收很多異樣眼光、
還有網路上的指(羞)教(辱),
只不過我當下只是覺得這些人很奇怪,
自己不需要也不用罵我吧🤷🏼♀️
而且!我跟你接觸了嗎?
你是誰我根本不認識好嗎🙄
(我也沒有想認識你啊🤪
好險,我覺得我跟對了團隊、跟對了主管!
我的主管也是北藝大音樂碩士,
真的!這年頭只會一項技能是不夠的...
她用她超強的研究能力💪🏻
教會我在各種層面的邏輯、架構!
包括醫療、投資...etc.
尤其今天我講解給同學聽後,
同學說:天哪!我終於懂了!妳講的超清楚!
原來先前很多業務都講過類似的,
但就是沒法有個完整的邏輯讓大家可以一目了然,甚至第一時間就可以明白自己的需求和訴求!
超級開心可以在每一次的解說,
都可以得到大家非常正面的回應❤️
謝謝阿姐發明的這個表😆
但不好意思,
全台獨有的這張,我直接馬賽克了!
想要了解的各位,歡迎私訊我👍🏻
也不枉費過年那時候,
我每天都跟學姊通電話😆
計時十五分鐘時間內講解完畢,
為的就是希望可以在第一時間,
讓大家聽明白,
聽到*重點*✅
我平常也會一邊洗澡一邊自言自語練習,
騎腳踏車時聽錄音檔再自己口述一次
(到底是要多拼🤣)
默默待滿了一年了,
剛開始還真的滿痛苦的😭
常常熬夜的我,居然要早起😱
早上開完會忙開戶、業務😆
下午教課,我現在還有十幾位學生❤️
偶爾還有排練及演出,
前陣子剛忙完台絃與曾宇謙的音樂會~
兩邊的平衡以及身體生理時鐘的變化,
剛開始真的要常常忍受不舒服,
直到現在的平衡,真的太誇張了😆...
朋友都說我是時間管理大師👉🏻工作😂
更幸運的是,我進到對的公司,
除了傳統保險,還可以跨領域到投資這塊...
這塊就完全跟保險不同,
也不是基金!
很多朋友在開戶前,
都會圍繞在是投資型嗎?還是基金?
都不是啦😆
就是廣大的國際金融這塊~
而這項工具我本人真的超喜歡,
今天早會我才知道,
哇~原來只有國泰的員工才可以做這件事耶!
好險我有努力唸書考到這張證照😆
和一般業務與眾不同的感覺,覺得很好🤣👍🏻
雖然目前成績並不是超優秀那種,
但這個行業確實打開我很多不一樣的想法,
我也必須說~
現在接演出與排練,真的很快樂❤️
現在教學時的心態,真的很開心😍
謝謝學姊的帶領還有大家的鼓勵支持,
以及很挺我的學生和學生媽媽們😭❤️
我本來就是很重感情的人,
大家的好,我都會記在心裡很久很久~~~
所有的批評指教,我都乖乖收在心裡的口袋,
慢慢走、穩穩走🙏
原來我除了音樂家身份、還可以擁有很多的力量💪🏻
#國泰金控
#國泰人壽
#鼎弦推展處
#複委託
#壽險 #車險 #房貸
#音樂家
#大提琴老師
#大提琴家
大家都要平安、健康🙏🙏🙏
#勤洗手 #戴口罩 #台灣加油❤️
國泰人壽房貸壽險 在 [險種] 34歲女既有保單檢視與新保單規劃國泰 - My PTT 的推薦與評價
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目前有房貸,希望能增加失去長期工作能力保障的醫療險、癌症、重大疾病、失能優先九、現有保險: 保險公司:國泰人壽購買時間:2011.08.15 商品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