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違憲撤銷亂命_支持金門依法救濟
中央政府不能強求「全國一致」,而禁止醫療資源相對欠缺的離島採取比較嚴格的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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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要求赴金門的遊客必須出具檢驗報告或接受快篩,完全於法有據。雖然同條第3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但是本條文本質上是避免地方政府怠於執行防疫工作,而不是反過來容許中央政府恣意撤銷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防疫措施。
須知,金門縣政府醫療資源有限,面對疫情,本有必要採行較為嚴格之防疫措施,否則一旦疫情失控,金門醫療資源短缺,仍必須向中央請求救援。屆時 #如果中央也無力挽救,#難道要逼著金門縣政府向對岸求援嗎?#中央政府不允許金門防堵病毒於縣境之外,拿著雞毛當令箭,違憲撤銷金門縣政府的防疫措施,#未來如果疫情擴散到金門,#造成任何的生命財產損失,#是誰要負責?
針對地方與中央的權限爭議,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8項已經提供了解決管道。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此一規定,「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防疫如作戰,人命關天;筆者建議金門縣政府,可以迅速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並且在大法官做成解釋前,持續其防疫措施,以免疫情擴散、無可挽回。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10524003930-262104?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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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進一步說明,廢止3號機組操作許可證的處分,中央環保署雖曾來文表示撤銷,惟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3條相關規定,欲撤銷直轄市政府的行政處分,應報請行政院由行政院撤銷,環保署卻逕自發函撤銷,此舉侵害權力分立及地方自治權,屬於無效行政處分,因此台電3號機組仍屬許可證遭廢止狀態,且台電公司曾來文確認上開處分的有效性,並經環保局函復如有操作需要應依法重新申請,並取得操作許可證後才可操作,台電公司至今未重新提出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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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地方立法_中央有權逕行宣布違憲?
簡單地整理了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與解釋,簡單說,食安立法,不是中央說了算:
1. 依據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公共衛生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之事項。
2.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9款第1目及第19條第9款第1目,直轄市以及縣(市)之衛生管理,屬於地方的自治事項。
3. 依據憲法第108條第2項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之意旨,地方基於自治權限,得制定比中央更嚴格之衛生法規。
4.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8項,地方政府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在司法院解釋前,中央不得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地方法規之執行。
進一步說,地方要聲請大法官解釋,還是另外有一些大法官透過解釋所增加的法律上障礙。但不論如何,中央並沒有壟斷食品衛生的專屬立法權,最終仍要由大法官來決定地方的立法有沒有逾越界限。
https://www.storm.mg/article/3368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