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不容緩的國土安全議題」
先說重點:2017年公港務公司明知有中資問題,卻請無關的律師事務所,發一個大哉問公文請示投審會。到底在繞道迴避什麼?
在8/10第五次定期大會的總質詢中,我提到🔺中資滲透高雄港案🔺的問題。今天與 #立法委員陳椒華及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主任賴嘉倫 到高雄港會勘並聽聽交通部、港務公司怎麼說。
先帶大家回顧一下兩邊的說法:https://reurl.cc/GmzRpy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詢問投審會「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有無中資疑慮」與 港務公司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港務公司表示:「投審會審核通過」
但投審會卻表示:「無港務公司公文往來紀錄」
現場會勘時,很遺憾我們還是得到一樣的說法,「由於租賃行為不包含在投資行為裡面,因此我們認為這可以當作通案處理。」交通部與港務公司用「一切合法」四個字這樣輕輕帶過了。
🔺️真相居然是...港務公司透過"律師事務所"發文詢問投審會,但這根本不符合正常的公部門公文往來慣例。 繞道發文的內容,甚至沒有提到「租賃」標的是港口重要設施,其實港務公司對背後中資知情,但透過這樣不符正當程序且避重就輕的發文方式,投審會當然會一問三不知。
💬💬💬💬
2018年時任立委 #黃國昌早已公開質疑這件事的合理性、上個月月底美國智庫甚至發出警告,而交通部和港務公司仍對於整個狀況沒有絲毫警覺。我們希望中央別誤將特案當成通案,別將交通部和港務公司口頭上的訊息當作會議紀錄,而錯失我們可以守護人民財產的瑪麗亞之牆。
為什麼這件事情對我們來說那麼重要,甚至高明貨櫃公司總經理提到「第一次有委員到現場會勘」。
當併購案在台灣發生前,「中遠海運集團」曾用同樣手法要併購美國加州長堤港的碼頭,當時美國政府發現背後意圖,早先一步把碼頭信託給第三方單位代管,訂定FIRRMA法案,目的就是針對可能涉及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不動產交易,作更嚴格的把關。為何要這樣做?就是防止共產政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控制!而沒有讓中國稱心如意;
如果軍事實力如此強大的美國,都這麼嚴肅看待中資租賃重要基礎設施,並且用專法防堵,那麼,台灣到底有什麼本錢說:「一切合法」?
如果合法但擺明有漏洞,不就應該修法補漏洞?
#阿凱關心台灣的大小事
#高雄港中資案 #國安議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個會期總質詢,最重要的質詢就是:🔺中資滲透高雄港案。 這個案子牽涉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以及港務公司,ˋ這兩方怎麼說呢?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投審會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個會期總質詢,最重要的質詢就是:🔺中資滲透高雄港案。
這個案子牽涉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以及港務公司,ˋ這兩方怎麼說呢?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投審會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一事,與港務公司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港務公司說是投審會審核通過,投審會說無公文往來❓❓ ... 這到底是?
後來才發現,港務公司在2017年透過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中資來台訂定租賃契約」是否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內?投審會函覆:「不動產租賃」”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也就是說,🔺即便知道是中資承租高雄港碼頭,也不在中資投資限制範圍中。
這個問題頗大。
根據美國2018年8月通過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針對可能讓外國投資人得以取得涉及國安的「#不動產交易、「#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可透過個人介入取得資訊的投資案(如取得董事席次、觀察員或其他得以介入控制),在交易完成前,都必須要經過「事前審查,以及,「事後調查」...如果,事前審查或事後調查結果,確認有國安風險,則可依照法案內容,要求 #更動投資內容。
看到了沒有,美國訂定FIRRMA法案,目的很明確,就是針對可能涉及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不動產交易,作更嚴格的把關。為何要這樣做?就是防止共產政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控制!
反觀台灣,依據港務公司2017年委由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的內容來看,並不是不知道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賃契約中,背後中資的存在,而是要讓投審會背書,確認這樣的中資介入控制碼頭的租賃契約,是不在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內。
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卸責" ... 表明目前法規授權中資租賃碼頭沒問,那,難道立法機關不需要讓台灣對中資滲透,有一部更嚴格的法律來對抗?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09年,交通部轄下的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OOCL)全資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簽約,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給OOCL至2024年9月。
簽約完成後,從OOCL歷年年報可看到,我國 #高雄港碼頭 跟 #美國加州長堤碼頭,即被OOCL列為集團兩大重要海外據點港。
然而在2009年簽約時,OOCL原為港資,由香港前特首董建華家族所掌控,並未引起太大爭議,不料到2018年時,OOCL卻為中共國務院「中國遠洋集團」所併購,正式由中共控制。
美國政府立即反應,要求OOCL必須將其在加州長堤碼頭信託出售,相較於美國政府的警戒,我國政府則完全無作為。
甚至於當時,時代力量黨團與時任立委 黃國昌揭露OOCL被併購一事,公開質疑高雄港被中共入侵,然而政府卻以查無中資、一切合法,認定並無問題。
# 2018年 投審會與交通部表示:無中資、無適法疑慮
彙整經濟部投審會與交通部於2018年的說法,投審會執行秘書受訪時表示,2018年7月台灣東方海外出售給百慕達商東方海外(代理)有限公司,向投審會申請核准時,亦已提供文件供查核(含股東名單與資金來源),經確認後,並無中資背景。
交通部轄下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則在新聞稿中指出,關於東方海外貨櫃航運公司租賃高雄港65、66號碼頭,由台灣東方海外公司代理兼連帶保證人,根據投審會的函覆資料,並沒有涉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的投資行為。另外,台灣東方海外公司已經依法變更股權,由國人徐定心100%擁有,並也經過投審會依法審核同意,所以並沒有適法的疑慮。
綜合上述說法,可看到
➡️ 投審會有函覆公文至港務公司,表示高雄港65、66碼頭租賃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並無問題。
➡️ 投審會有審理並通過台灣東方海外出售百慕達商東方海外(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請案,並確認無中資背景。
# 2021年 投審會表示:2018沒有受理申請案件 也沒有往來公文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日前發文投審會,函詢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權變動申請案,投審會竟函覆本黨團表示#並無受理此申請案件。
時力黨團也發文投審會,函詢投審會與港務公司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一事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本黨團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 是不敢想起 還是應該遺忘
時代力量想請問投審會與港務公司
➡️ 難道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先生及港務公司於2018年所言,是說謊嗎?
➡️ 港務公司引用投審會公文做為背書是說謊嗎?
➡️ 對於投審會函覆時力黨團「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部分,港務公司是否要提出公文反駁投審會?
一方對外表示有公文,另一方卻說沒有公文;機關主管說有申請案核准,機關本身則說沒有申請案,所以到底是誰在說謊?
紅色資本入侵我國重要基礎建設,事態非常嚴重,然而主管機關卻表現出互相踢皮球、想要推託了事的敷衍態度。國安問題,不該以如此不負責任態度輕蔑處理,還請經濟部與交通部迅速對外界說明,以及提出後續處理方式。別讓2018年的無作為,成為所有台灣人民難以抹滅的痛。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這個會期總質詢,最重要的質詢就是:🔺中資滲透高雄港案。
這個案子牽涉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以及港務公司,ˋ這兩方怎麼說呢?
🧐港務公司表示一切租賃程序經過投審會審核通過,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
🧐可是,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發文投審會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一事,與港務公司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港務公司說是投審會審核通過,投審會說無公文往來❓❓ ... 這到底是?
後來才發現,港務公司在2017年透過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中資來台訂定租賃契約」是否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內?投審會函覆:「不動產租賃」”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也就是說,🔺即便知道是中資承租高雄港碼頭,也不在中資投資限制範圍中。
這個問題頗大。
根據美國2018年8月通過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針對可能讓外國投資人得以取得涉及國安的「#不動產交易、「#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可透過個人介入取得資訊的投資案(如取得董事席次、觀察員或其他得以介入控制),在交易完成前,都必須要經過「事前審查,以及,「事後調查」...如果,事前審查或事後調查結果,確認有國安風險,則可依照法案內容,要求 #更動投資內容。
看到了沒有,美國訂定FIRRMA法案,目的很明確,就是針對可能涉及國安的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及不動產交易,作更嚴格的把關。為何要這樣做?就是防止共產政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控制!
反觀台灣,依據港務公司2017年委由某律師事務所,行文投審會徵詢的內容來看,並不是不知道高雄港65、66號碼頭租賃契約中,背後中資的存在,而是要讓投審會背書,確認這樣的中資介入控制碼頭的租賃契約,是不在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內。
如果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卸責" ... 表明目前法規授權中資租賃碼頭沒問,那,難道立法機關不需要讓台灣對中資滲透,有一部更嚴格的法律來對抗?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粉絲頁
https://www.facebook.com/fishkai.lin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在 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 的相關結果
三、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就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 ... ... <看更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在 陸資來臺投資- 申辦業務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的相關結果
1091230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pdf.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請參考「經濟部商業司」.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101.3.30更新). ... <看更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在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來臺於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