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是什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設身處地為對方想的心。
當他對你們的關係提出客訴時,究竟期待你為他做些什麼?
我們要做的並非一味地提出答辯,而是嘗試設身處地為他想,
怎麼做,才是對方想要的?
「妳那天幹嘛那麼說?」
「我哪有?」面對大律師的訊問,我算是難得不心虛的當事人。
「明明就有,我聽了覺得很不舒服。」
律師可以用「明明」當證據嗎?
我當下有幾個選擇——
「請提示證據。」
「你聽錯了,沒有就是沒有。」
「就算我有說,那也是事實。」
「⋯⋯好啦!我下次會注意。」
如果是你,你會選擇哪一種回答方式呢?
家事事件的紛爭中,第一庭一定會排調解,而我們事務所的律師會在調解之前,
花很多時間跟客戶溝通,了解我們的當事人真正想要的是什麼。
你或許不相信,很多人居然不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甚至,連要不要離婚也尚未決定。所以律師在庭前開會時,都必須要旁敲側擊,猜測當事人深藏在心裡,連自己也沒有去面對的那部分。
而到了調解期日,面對對造,律師也得從他們抖出來的武器中,去猜測對方真正的意圖。
我記得有一次事務所代表當事人與對造協議離婚時,男方一直刁難我們的當事人,本來講好了監護權歸女方,但他一下說如果女方改嫁,小孩子監護權就自動歸男方;一下子說要規定女方不可以交男朋友,否則停止給付扶養費。
這兩個約定,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孩子的監護權應該依小孩的利益來決定,一旦約定好了監護權歸屬,必須要在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才比較有機會改定監護權;不可能因為這樣的約定,來約束女方是否改嫁,而且這也是違反公序良俗的。
女方交男朋友,男方就停止給付扶養費更不用說了,就算沒念過法律的人,光用法律情感判斷,也會覺得哪有這種事;父親養不養小孩跟母親有沒有新的交往對象肯定是八竿子打不著,但男方就是鬼打牆似地不肯簽。
我們在一旁觀察猜想,男方大概是擔心監護權給了女方以後,哪天小孩改叫別人爸爸。於是我們跟對方說明,只要他按時給付扶養費、也常常跟小孩互動,盡到父親的責任,往後小孩不管要改姓或讓新的繼父收養,都必須要透過向法院聲請並傳生父到庭陳述意見。
而通常也得父親這邊未盡扶養義務,才有可能讓小孩認別人當爸爸;如果,他都有善盡責任,法院不會剝奪他當父親的權利。
果不其然,男方思考了一下後,就簽了離婚協議書。
「我都不知道,我在他眼中,還這麼有行情。」
女方在男方離開後,忍不住自嘲,而我們也跟女方說明,其實這是很多讓出監護權的男方會擔心的爭議點。
雖然,這狀況是發生在已經要說分手的伴侶身上,但是回到夫妻生活中跟另一半的相處也是如此。
我們在吵架的時候,往往想吵出一個結果、一個事實;然而,事實是什麼,有時候往往不是對方在乎的,甚至很多事情已經無法追溯,就算答案是你對,也不是對方想要表達的。
我們應該去探測,對方提出的質疑裡,動機是什麼?想要你改變的是什麼?而且更棘手的是,人們甚至會因為各種考量,沒把自己真正擔心、恐懼的表達出來。
所以,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究竟我的答案是什麼呢?
我必須說,可以安然度過婚姻多年的夫妻都會告訴你,不管對方抱怨什麼,先改再說吧!
愛一個人,從來不該用自己想要的方式愛對方,而該用對方想要的方式愛他。他說的對不對、是不是事實,其實不是重點,而是當他對你們的關係提出客訴時,究竟期待你為他做些什麼?我們要做的並非一味地提出答辯,而是要嘗試設身處地為他想,怎麼做,才是對方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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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時間💕💕💕
#離婚訴訟 進行時,其中一方擔心孩子的監護權被判給對方,因此先下手為強,直接把小孩帶走,不讓孩子跟對方見面。😢
甚至限制孩子的行為,不准用手機電話連絡,更誇張的還有不讓孩子去上學,但這樣的行為都是不正確的!
✅有什麼方法能夠阻止這種情形出現嗎?
有的!那就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其實「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主要的功用是要:
⭕️避免防止重大損害
⭕️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類似情況
而向法院聲請在判決之前, #先維持現狀,或是給予現狀做一個解決的方法。
在離婚的訴訟之中,會牽涉到很多的層面,除了請求法院判准 #離婚 外,還有 #贍養費、#小孩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 等爭議。
這需要經過 #調解程序 和攏長的 #審理程序,並非只有離婚二字這麼簡單。
因此有的父母在訴訟過程中,因為擔心得不到監護權,而選擇先將孩子強制帶走,不讓孩子回到原本的家,甚至斷絕小孩跟對方的聯繫,讓對方找不到而放棄爭取監護權。
為了避免孩子被強行帶走的情況出現,這時就能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讓法院先暫時將孩子的主要照顧歸屬其中一人。
當然,法官會經過各層面分析在做出判斷,會努力讓孩子在最好的狀況下生活直到訴訟過程結束。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除了(一)#避免對方把孩子強行帶走 的功用外,還有:
(二)#禁止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
(三)#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見面方式及時間
(四)#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費用
(五)#禁止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出境或是帶離特定場所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任何父母都不希望跟孩子分開,希望大家都能當 #友善父母,理性解決紛爭!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 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IG追蹤: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刑事律師 #離婚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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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成這樣痛苦的是小孩,好嗎?
相愛時見面甜蜜蜜,分開後碰頭森氣氣,小孩子卻成為最無辜的犧牲品。
一段婚姻的結束,衍生的問題非常多,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監護權等外,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也是離婚後,很容易讓雙方起口角的一件事情。
尤其不少離婚案件是透過雙方合意離婚的,大多數民眾只會約定好財產分配與監護問題,在探視權這塊常常疏漏約定。
那告狀俠在民眾詢問探視權時,有甚麼比較常見的問題呢?
讓我們用Q&A來回答各位的問題吧!!!
Q:請問離婚後,前配偶不付扶養費,可以不讓對方行使探視權嗎?
A:不行,目前我國對於探視權的規定與實務見解認為「扶養費之給付與探視權能否行使,並不具有對待給付關係。」,探視權除了是子女的權利外,也是父母的權利,是一種雙向的權利關係,所以縱使一方未能負擔起扶養小孩的責任,也不能任意剝奪其探視的權利。
Q:對於子女會面交往時間沒有共識怎麼辦?
A: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的時間,透過法院的裁定,讓法院來定一定的會面交往時間,好讓雙方能夠遵守。
而假如兩造還在法院爭執改定監護過程中,如果擔心過程冗長,而對方又不願意讓步或協調會面交往的時間,此時還能夠透過向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狀態的方式,來避免訟爭過程冗長,而妨礙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權利之行使。
Q:對方三不五時就不履行法院所定之會面交往裁定內容,藉故刁難我行使探視權怎麼辦?
A:恩...這點對於沒有監護權的一方,確實是一件很「阿雜」的事情,因為實務上要以幾次紀錄不履行的紀錄,讓法院改定會面交往方式或時間,甚至改定監護,老實說都是很難的事情。
但是不是真的沒辦法呢?
其實如當事人的一方不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而阻擋一方行使親權時,當事人可以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向法院請求履行勸告,由法院來勸諭、協調,請當事人好好履行裁定,且通常是會開庭的喔!應該是沒人這麼愛跑法院啦~!
甚麼?對方還是不配合怎麼辦?
如果真的走到這步,那也別慌,可以透過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還是不願意履行會面交往的裁定,則可能被處以怠金喔!
不過其實,通常在法院出面協調第一次後,一般民眾通常都是會配合的,畢竟希望長期將監護權保有在自己身上的一方,也是會擔心自己的做為,會成為對方後續改定監護有利的證據。
等等!你說對方妨害探視權行使的情況非常嚴重,完全不鳥法院怎麼辦?
此時,若已達到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可以考慮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的聲請。除此之外,惡意妨害他方探視權情節重大時,還可以向惡意妨害的一方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喔!(民法第195條)
說了這麼多,其實也都只是法律上的處理方法,民眾面對感情上已經無緣的人,還是要理性處理,畢竟你的孩子也是他的,雙方如果不斷透過爭吵,甚至是新聞上這麼強硬的方式來「協調」,恐怕會在孩童心中烙下沉重的陰影,最後傷害到的是你們最在乎的子女,問問自己這是你們想要的情況嗎?
或許冷靜問完自己,上面的法律你們也用不到了。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87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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