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0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2律師一試第22題】
甲偽造私文書後,復進而自為行使,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A)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B)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D)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併罰
【101律師一試第29題】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20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
(B)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
(C)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
(D)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
【101律師一試第10題】
甲招集每會1萬元之互助會,尚有A、B、C 3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A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3千元並簽A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A得標,隨後即向A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A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
甲為A保管空白支票簿,為給付貨款給乙,盜刻A之印章,冒開一張支票支付。乙收到支票後,隨即出貨給甲。乙提示支票未獲付款。根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C)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甲盜刻印章乃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108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A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B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102律師一試第22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29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10題答案】(C)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答案】(A)、(E)
【108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B)
---------------------------------------------------
【綜合分析】
偽造相關犯罪的競合關係,司律一試真的頗愛考!!
但萬變不離其宗,考來考去,重點總是那幾個~~來看一下吧:
👉🏻重點1:先弄清楚不同罪章的競合關係,不能弄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行使(刑216)吸收偽造、變造(刑210~215)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變造(刑201 I)吸收行使(刑201 II)
👉🏻重點2:上述行使之罪與詐欺罪的競合也很常考,要搞清楚~~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如果題目沒有特別表示,行使(刑216)與詐欺(刑339)通常是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實務認為,由於行使(刑201 II)本含有詐欺性質,詐欺(刑339)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重點3:無論是偽造何者,中間經歷的「階段行為」,最後都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辨明以上重點,這類型考題應該就沒問題了!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盜取陳某之印章交與不知情之李某,蓋用於當收據用之「工資發放明細表」領款人陳某之蓋章欄內,足以生損害於陳某,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上訴人進而憑該「工資發放明細表」之蓋章,以代收據,使李某發放陳某之工資,即已達於行使該文書之階段。其 #偽造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 #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領工資,#另成立詐欺罪,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編按:依現行刑法係論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且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所刻之印章,為偽造之階段行為,均應包括於偽造罪之內。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本票可以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
Ps1.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Ps2. 接下來會停更約一週,要來趕稿子(周易的刑法爭點總匯)啦~~
從一重處斷數罪併罰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普時間】寄送大麻巧克力罰這麼重? 被抓到時說「沒吸毒」反而罰更重? 不可不知道的法律 #五件事!
這兩天的新聞就是,女兒從加州寄大麻巧克力給台灣的媽媽,結果害媽媽可能面臨十年刑期。
有這麼嚴重?!
相信大家看到這則新聞,有各種的聲音出現,很值得討論。
這次的五件事也很扎實,而且可以避免你很多可能的麻煩。
🎁〖#收到一個含大麻的包裹就判這麼重?〗
首先,很多人會說,收到一個含大麻的包裹就判這麼重?!有沒有搞錯,我又不知道裡面有,好倒霉。而且十年也太重了吧。
恩...
不是十年,是十年起跳 😂
大麻這個很天然、很peace的東西,莫名其妙被列入二級毒品
(會讓你漏尿的K他命也才三級)(K真的別碰),所以罪蠻重的。
法律是這樣寫的: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
所以是十年起跳!
(後面有說可以併科罰金啦,就會讓你的大麻巧克力變很貴)
注意看喔,法律上沒有管你運輸幾公克喔,就算你大麻巧克力超不純的,在法律上也是運輸二級毒品。
---------
🎁〖#律師寧願你嗑藥,也不要持有,更不用講運輸〗
這邊有一個很嚴重的bug,很多人被抓到手上有大麻的時候,因為怕事會先說「沒有吸毒」,結果下場更慘。(Surprise!!!)
你有用二級毒品,法律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起來很可怕,因為三年的不能緩刑。
不過,初犯的話,法律規定給你個機會,「#緩起訴」,讓你去戒癮治療,所以你不會被關。
但是你如果是不吸毒,但是「持有」的話,就是直接:
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你的律師會寧願你吸毒被抓,也不要你沒吸毒但是持有毒品。
更不用說運輸要十年起跳。
(自然也不會有人承認販售啦,所以每個小農都說種來自用的)
---------
🎁〖為什麼「沒吸毒比吸毒的」罰更重? #實際案例又有Bug〗
為什麼沒吸毒的比吸毒罰更重?
因為,法律上認為「吸毒是 #受害者」
吸毒者是受害者,運輸的、販賣的才是加害者,所以判重一點是正常的,而且吸毒者需要的不是關起來,是治療! 這個立意我覺得是正確的。
不過法律是拿來規範大多數的人,自然就會有少數的bug案例誕生。
例如,前陣子長得像陳奕迅的影評人,因為聲稱持有 CBD 電子煙,結果被搞錯法律的警察給帶去關了兩晚。
假設(IF...),他的電子煙真的被查出含有 THC (有罪的大麻),那接下來律師會寧願他驗尿被驗出來有毒,也不要沒毒。
因為確定持有大麻,同時驗出有吸食的話,法律會不管持有的罪名,只罰你施用大麻的部分,最後會像前面那段所說的:去戒癮治療,不起訴。
但是,你沒吸毒的話,那法律就會往「持有」去起訴,就是可能關兩年...
一個「被抓的,反而希望驗尿沒過」的概念 😂
事實上,該影評人是:電子煙驗出來沒有毒,驗尿也沒有毒,就是完全被冤枉,白關了兩晚+手機被扣三個月得重買一支,但是剛好碰上疫情,所以完全沒有新聞要報,很慘很倒霉。
相關消息:https://www.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10865917070241&id=100044405050430
-----
🎁〖這次新聞的案例,會不會也不起訴?#怎麼判斷?〗
這次的新聞也是,這位媽媽一定也說他不知情、沒吸毒,所以新聞標題才可以下這麼重的標題「十年!」
那到底運輸罪會不會被起訴呢?
上次柯公子就不起訴,那這次呢?
會不會被起訴,主要判斷是:#知情不知情
上次柯公子的案件是海關查獲的,所以柯公子還沒簽收到貨,他說他 #沒簽收、沒打開,那是海外表哥自行決定要寄的驚喜,後來確定不起訴,送去勒戒(驗尿沒過),然後起訴長年在美國的表哥。
所以這次新聞,很明顯地警方辦案手法改良了,得到情資後(一塊巧克力的重要情資😂),耐心等待,警察還 #假裝成郵差寄貨,等媽媽「簽收」後才逮補。
很明顯地警察改手法了,差別就在簽收。
所以到底會不會不起訴,真的還未知數,看來警察打算是「簽收就是知情」來辦案。
只是,如果「簽收就是知情」,那些簽收到炸彈郵件的,就是同意被炸喔?
以後你要害誰,就託不會回國的朋友,寄一份驚喜回來就好了,因為簽收就是同意運毒了。
你身邊的人可能莫名其妙就被消失十年。
(聽到陳奕迅的歌聲了嗎)
反正警察是這樣認定啦,那就看檢察官到底會不會拿這些「證據」去起訴了。
根據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 961 號判決」,我覺得依舊是不起訴(改天再寫專文),不過那位影評人的案例,理論上也有大法官釋憲的保護,不過過程依舊充滿著各種難以理解的bug。(也是改天分享)
太多法律案件,不是「一般人」的常識能判斷的😂
-----
🎁〖購買CBD千萬要注意!#合法的選擇在這邊〗
寄給媽媽大麻絕對會出事,但是 CBD 就不會囉。
CBD 是大麻中的萃取物,主要在放鬆、好入睡,在台灣是合法的!(2020年衛福部公布,可合法使用、持有)(跟褪黑激素一樣)所以,越來越多人拿來取代「安眠藥」、「止痛劑」,或是調整疫情時的壓力心情。
如果媽媽壓力很大、焦慮、失眠濫用安眠藥、皮膚關節疼痛,你想要孝親的話,不要再寄什麼大麻巧克力了,改寄 CBD 軟糖吧!
我們在美國上市開賣的 LM CBD 軟糖,不只是使用「醫療級」99.9%的 CBD來製作,還取得了台美雙認證,保證在台灣檢驗可以過關,是比其他美國產品「更適合台灣人使用」的 CBD 軟糖。
想了解的,在 IG 有分享,也可私訊問:
➡️ https://www.instagram.com/lefty_life5/
以上就是這次的五件事 ,快速分享「不小心就被關十年」的法普知識,以及法律上會碰到的bug,這些都是親身經歷時,花了很多時間去研究,還要用時間金錢換得,是很有含金量的分享喔,幫你省時、省錢、省法律災難。
更重要的是,孝親真的不會提心吊膽,寄合法的CBD一樣也能給長輩一夜好眠喔。
#法律不會保護弱勢
#法律只會保護懂它的人
#孝親也有更好的選擇
從一重處斷數罪併罰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5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0題】
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至警局謊稱自己遭到性侵,由於並未指定犯人,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B)甲誣告12歲之乙竊盜,由於乙尚無責任能力,因此甲不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C)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罪之成立,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
(D)甲至地方檢察署一併誣告乙、丙、丁犯詐欺罪,依實務見解,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100律師一試刑法第4題】
有關誣告罪成立要件及其適用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削弱商業對手之A公司競爭力,向該管檢察官誣告A公司逃漏營業稅,應構成誣告罪
(B)誣告行為,以虛偽之申告達於該管公務員時,罪即成立,縱於事後有撤回之舉,亦僅屬犯罪既遂後之息事行為
(C)由於誣告罪之設,乃用以保護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故先後、分別向數機關,就同一虛構事實而為數次之舉報,仍僅成立一誣告罪
(D)成立誣告罪,以所告事實完全屬虛偽為必要,倘有局部為真,自難指其具有明知為偽而猶為構陷之故意
-----------------------------------------------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0題答案】(B)、(D)
【100律師一試刑法第4題答案】(D)
-----------------------------------------------
【綜合分析】
這兩題是司律一試測驗誣告罪蠻經典的題目,各有各的重點,所以老師把它放在一起講。
首先,什麼叫「誣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40號刑事判決指出:刑法誣告罪,所稱「虛構事實」,係指 #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若因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誇大其詞,或作為其訟爭上之攻擊、防禦方法,或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謂為誣告。申言之,倘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 #尚非全然無因,#只因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 #因證據不充分,#致被控告之人不受追訴處罰,仍不得遽行反坐,以誣告論擬。
白話來說,誣告就是「虛構事實進而申告」。只不過,虛構的事實是否100%都要是假的,才會肯認誣告者有誣告故意?應該不能這樣講吧~~畢竟「虛構」可能局部為真,可能全部為假,都有可能,並不是說「只要有講一點點真話就沒有虛構事實」,而應該反過來說,以行為人是否確有「誣告故意」來判斷,如果是故意憑空捏造,那不管你講的有沒有事實在內,都算誣告。所以我覺得100律師那題的(D)選項才會是錯的。(至於要怎麼認定行為人是完全出於憑空捏造?這點就要看實務上怎麼證明啦!)
再者,行為人誣告時要有「意圖」,也就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之意圖。因此,如果自然人沒有受刑事處罰的能力(如109司律一試那題的(B)選項),行為人不會成立誣告罪。至於法人,學說認為係包含於「他人」概念內,故100律師那題的(A)選項才會是對的。可參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70。
又條文規定的「意圖」是主觀要件,不以受誣告之人確因誣告受刑罰或懲戒處分為必要,故109司律一試那題的(C)選項錯誤。
此外,誣告罪為 #即成犯,一經向該管公務員提出不實申告時,犯罪即已既遂(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81號刑事判決),不會因為事後的息事行為而有影響,故100律師那題的(B)選項正確。
接下來是誣告罪的罪數認定。由於誣告罪保護的是國家法益,故應以國家法益受侵害的個數來認定罪數。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883號刑事判決也指出:以一狀誣告三人,衹犯 #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因此,100律師那題的(C)選項正確、109司律一試那題的(D)選項正確。
附帶而論,109司律一試那題的(A)選項是錯的,不要忘記還有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從一重處斷數罪併罰 在 始得依接續犯關係論以包括一罪 的推薦與評價
...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始得依接續犯關係論以包括一罪,否則仍應依其犯罪具體情節,分別依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處斷,或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 ... <看更多>
從一重處斷數罪併罰 在 好奇怪的一罪一罰後轉合併執行(第2頁)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第51 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 這時候只論以刑度最重的殺人罪一罪,其他不論,就是所謂從一重處斷. ... <看更多>
從一重處斷數罪併罰 在 【條文解說】刑法- 數罪併罰是什麼?8分鐘簡單學習XD 的推薦與評價
Q: 數罪併罰 VS 想像競合?A: 數罪併罰 → 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多依刑法§51) 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想像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