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公民在做什麼 國土計畫篇+農地保護篇
|為什麼要拆除農地違章工廠和監督國土計畫?
失序的違章工廠破壞台灣糧食與農地,唯有透過拆除止血與整體空間佈局才能守護糧食安全。
杜絕農地違章工廠將促進產業正常化,避免業界「向下競爭」。台灣地狹人稠,這就是我們唯一的家,如果發展欠缺規劃、不受管制,將為國土在生態和生計上都帶來浩劫。邁向永續、自給的台灣,立足於糧食安全與良好的空間法規。
#2020年階段成果
● 發布農地工廠回報系統,檢舉新增建違章工廠,促使政府及台電源頭控管,針對「空地接電」從嚴審查
● 回報系統至今收到605件回報,舉報346件,成功拆除9件,停工30件,發函斷電1件
● 防止污染更確實,促成中高污染產業認定從36項增至51項,且納入「製程」作為認定基準
● 逐月改善未登記工廠資訊公開內容。
● 擋下行政院因疫情對農地違章工廠的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
● 擋下國土計畫法修惡,讓國家重大建設無法隨意為開發而變更土地
● 促使每個縣市都交出未登記工廠清理及輔導計畫,且部分縣市依本會建議,依據2019年清查出的違章工廠樣態、位置,著手擬定輔導計畫。
#友善環境的政策不會無故發生
一昧開發不顧後果的人遠遠比珍惜環境者多,地球公民需要更多夥伴同行。請以實際捐款支持我們投入拆除農地上的違章工廠、監督國土計畫相關政策。
🌿 成為我們的靠山 https://bit.ly/3kf5rvl
📖 閱讀地球公民年度報告 https://bit.ly/2Z3s1Px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新聞處(4/20)】 #出版品加強水情宣導 近來全台水情告急,面臨百年以來的大旱,今天首先想建議新聞處,在市府官方的出版品中,去加強省水、節水等宣導,除了對市民宣導,也可以對用水大戶等企業來宣導。 新聞處說明,目前已有透過桃園誌製作抗旱專題,經發局、水務局等單位有與企業界溝通...
從嚴審查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實務見解,分享:釋字807號!】
大家有關注前幾天發布的釋字807號解釋嗎?
先不論引起什麼樣的討論,你們對於內容都看完了嗎😆
要記得先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跟理由書,再加入討論喔😁
─────────
🎈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先說結論:大法官認為此條違憲!
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理由書(僅節錄實體部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為合憲。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追蹤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追蹤實務見解不中斷
從嚴審查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大法官會議於20日作出釋字807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勞基法》的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大法官理由書中解釋,針對本案是否違憲,「因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而訂出「中度標準從嚴審查。」
從嚴審查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新聞處(4/20)】
#出版品加強水情宣導
近來全台水情告急,面臨百年以來的大旱,今天首先想建議新聞處,在市府官方的出版品中,去加強省水、節水等宣導,除了對市民宣導,也可以對用水大戶等企業來宣導。
新聞處說明,目前已有透過桃園誌製作抗旱專題,經發局、水務局等單位有與企業界溝通製作文宣,至於與市民溝通的管道上,僅有在桃園誌露出。
智翔則繼續建議,由於桃園誌在溝通上相對被動,無論對企業界還是市民的溝通,市府必須更積極,新聞處若統一製作文宣、社群圖卡等資訊,也能增加溝通的效率,再請新聞處多努力。
#以新聞發布代替活動
智翔作為市議員兩年多來,常覺得市府在工程進度的宣傳上,常舉辦記者會,但一項工程的記者會,包含了開工、動土、上樑、啟用完工等,在樽節支出的原則上,是否可以改以新聞發布方式取代,減少無謂的支出?
雖然新聞處也提到,過去便有減少實體記者會宣傳的討論,但智翔認為在數量上要有明顯的變化,其實有的工程規模也不大,可以將宣傳的過程精簡;有的工程若有里長、市議員等幫忙宣傳,也能達到一樣的效果。
智翔也認為,只要工程建設能滿足市民的需求,那追根究底不用特意宣傳,市民們與使用者們自然會知道建設為生活帶來的便利與好處。
#公民會館活用
桃園區公民會館的活用,智翔詢問最新的進度,根據新聞處規劃,公民會館採委外經營,一樓做藝文與旅遊資訊充電站;二樓做展覽空間;三樓則是公民租借空間。
那麼在營運的租借上,新聞處是否有詳細的規劃? 以及審核上是否有明文規定?
新聞處答覆,在委外契約內有規定,一樓的使用上要求設置桃園民產區,另外也提供桃園老城區的導覽服務及觀光資訊,智翔也建議,若是要服務到桃園觀光的遊客,從火車站周遭到公民會館的路標得多加設置,協助將旅客引導至公民會館, 讓公民會館完成觀光任務的活用。
智翔也提醒,經營與租借審核上,雖然規劃上新聞處也要求要能夠與桃園在地做連結,但審核標準的明文化,能讓有意願的業者更加清楚規範,也能保障雙方權益,這點有賴新聞處後續將其補上。
另外,三樓公民租借空間部分,若是開放市民使用,是否也能將其放上桃園的租借系統,方便市民租用? 這點新聞處則說明,由於涉及非營利、營利的差異,會與資科局、民政局協調,讓公民會館的空間在上架租借系統時,可以分開價位來讓市民選擇。
最後則是策展的審核標準,新聞處如何來處理? 新聞處也回答,未來委外經營的程序上,會由經營單位自行審查,再報備新聞處,第一年新聞處會從嚴審查,若無問題往後才會改為備查。
智翔也請新聞處會後再提供相關的審核標準,若還有尚未明文化的規範,再麻煩後續新聞處努力將其完備了。
🎞完整質詢影片請看:
https://youtu.be/ukWWD_8FYnA
🎞youtube頻道請搜尋: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從嚴審查 在 何博文服務處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昨天才趕走了號稱武統學者的李毅,今天又傳出月底將有四位武統人士來臺!
🔈博文主張
對於那些濫用言論自由,傷害台灣人民的中國人士,我們應該要盡速立案、從嚴審查,禁止他們入境臺灣!
從嚴審查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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