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前崁頂鄉長林光華(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4月底因當選無效判決確定被解職)、代表會主席郭茂良(自103年12月25日迄今,其堂弟就是去年崁頂鄉前鄉長收賄遭解職後,參與鄉長補選的郭振堂),因收賄、圖利、圍標等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與《政府採購法》,於110年6月23日,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定讞,均須入監執行。
本件除了林光華收受陳寶玉賄賂部分外,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係於110年3月2日作成判決,最高法院經過幾個月的審理,即敘明理由駁回被告等人上訴,對此,時代力量敬表肯定。
於此同時,時代力量要促請屏東地方檢察署儘速啟動防逃機制,除了在押的被告外,應確保將被告等發監執行,以免發生先前屏東其他已判決確定的政治人物,諸如:林錫章(前車城鄉長)、蔡志和(前麟洛鄉長)、潘淑真(前屏東縣議員)等人棄保潛逃的事件,嚴重傷害司法威信。
時代力量期待大眾藉此看清這些貪腐集團的真面目,勇於出面糾舉,並支持依法嚴辦,才能澄清地方政治,還給人民乾淨的台灣。
此外,屏東縣先前接連發生多起貪腐公職棄保潛逃的案例,已凸顯我國現行防逃機制形同虛設,才讓這些犯罪者心存僥倖、逍遙法外。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此曾提出增訂「棄保潛逃罪」的改革方向,時代力量在第九屆及第十屆國會也持續推動《刑法》修正案,要求增訂「棄保潛逃罪」,以補足現行法律漏洞。
然而,行政院及法務部面對修法卻是一拖再拖,無異於潛逃犯的幫兇,實在令人憤怒!請行政院正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儘速把包含「棄保潛逃罪」在內的「#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等規定儘速送進國會,以利排審處理,才能遏止罪犯逍遙法外。
採購法52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不良廠商「借屍還魂」 我們還要再犧牲多少生命?
#太魯閣號事故 造成嚴重傷亡,台鐵及政府工程發包上的諸多問題也被一一挖出檢視,各界好奇為何有著諸多不良紀錄的廠商,卻能持續承包政府標案?
政府在招標、稽核、評鑑及管理上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所依循的法規是否出現了極大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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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不改,借殼上市的李義祥只是冰山一角...
李義祥2014年因偽造承包工程當中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施工日誌,在2018年8月一審時遭判有罪,並於今年2月判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而根據《 #政府採購法 》101條、103條,「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者,1年或3年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而且依照工程會的函釋,本款屬「並未以司法機關泣訴或判決為要件」,也就是司法審判和採購停權是可以平行進行的。
然而政府電子採購網上的拒絕往來名單中,搜尋義程營造卻顯示「無符合條件資料」,但義程營造在2020年時,卻還有得標花蓮縣政府,以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標案!
事實上,現行《政府採購法》的黑名單制度有著大漏洞,首先是法規主要處分「公司法人」, 效力不及負責人 ,即使廠商遭停權,負責人仍能透過手上其他公司的名義繼續投標、得標「借屍還魂」;另外,廠商雖然被停權,卻仍可與同業協商,協助履行部分標案,也就是所謂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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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會不能繼續睡,主動查核不肖廠商!
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民眾黨團會儘速就法規面,補起政府採購法的漏洞,將負責人也列入不良廠商的規範,根本解決這種「借屍還魂」的陋習;此外,工程會也應該扛起稽核的責任,與司法系統建立良善溝通管道,定時地主動查核並登錄不良廠商及其負責人,不該讓基層公務員單獨面對如此龐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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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所有的小問題都解決,就沒有大問題,許多悲劇就不會重複上演。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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