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不當得利
作者:蔡嘉政律師
不當得利為民法上的重要概念,其規範目的係為使無法律上原因而受益人返還其不當利益之制度。而不當得利大抵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兩大類型,前者是指受損人有目的且有意識的給付行為致受益人發生不當得利,通常發生在受損人給付原因已不存在卻仍為給付或受損人給付範圍超出其法律上應盡之義務情形。反之,後者為受損人給付行為外事由或因法律規定所生之不當得利類型,通常發生在受損人權益遭受益人侵害之情形(例如財務遭偷竊等)。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通常須由受損人須證明其給付原因不存在。惟在上述「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之情形,因該不當得利係因受益人侵害受損人權益所致,故受損人只需證明受益人有侵害權益事實即可,並無須就受益人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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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自己專有之騎樓暨無法利用之共有法定空地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店家擅用有防雨與防曬功能的騎樓做生意,在台灣乃行之有年的商業習慣,但如此不絕於縷的占用情況真的就是合法的嗎?
除此之外,在法定空地上擅自搭蓋違章建築或設置地上物,抑或變更法定空地性質效用予以使用者,更是屢見不鮮,但其是否又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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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民商法雜誌第55期】
占用自己專有之騎樓暨無法利用之共有法定空地構成不當得利?
——兼評臺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吳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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