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的網紅蔡旺詮,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繼市議會總質詢,第四次、第五次大會中向賴市長提出應適度調回房屋稅漲幅後。於第六次市政總質詢2017/10/25蔡旺詮議員再度提出臺南市房屋稅課稅爭議,認為台南市90年7月以後之建物於105年適用1.67倍之稅率,同時追溯15年根本是罔顧程序正義,如此突擊性大幅調漲以致人民生活財產受到嚴重衝突,已經破...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重大釋憲案,大法官認定少事法未賦予被害人一方出庭表達意見的權利,確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應予修正。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卅六條只規定少年(加害人)及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未明文賦予被害人有這項權利。台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三名少年散布少女私密照,沒給被害人講話機會,就逕裁一名少年不付審理(不懲)、另兩人訓誡了事;少女父親質疑少事法未保障被害人陳述權,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作成八○五號解釋,宣告少事法第卅六條違憲,司法院應於兩年內修法。
被害人到庭陳述 未明文賦予權利
大法官指出,修法前,少年法院或法庭除有正當事由認為不適宜,否則「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司法院回應,將先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增訂相關規定。
大法官指出,少事法未賦予被害人一方出庭表達意見的權利,確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法無明文使得法院認定與評價少年行為時,未從被害人的角度協助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個案發生在二○一四年,散布私密照的三少被依妨害風化罪移送少年法庭,法官未請少女到庭表達意見,就做出裁定。少女父親不服,提抗告又被法院駁回,聲請釋憲。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沒有給被害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違憲】
7月16日星期五下午公布的釋字第805號解釋,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文規定被害人可以到庭表示意見,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意旨。
同時,少年事件處理法應該要從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修正。而在修正之前,除非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法院都要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給被害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對於大法官正視被害人的程序權利保障,我只有高度的尊敬和同意。
而在憲法解釋的前一天,司法院也預告修正「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1、第42條,增訂應於尊重被害人意願、法院訴訟指揮權與無礙少年之自我健全成長等前提下,賦予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到場陳述意見、由其同意之人陪同到場、隱私保護及適當隔離措施等程序權保障規定。
接下來,就是包括立法院在內的「有關機關」,要一起依據解釋意旨和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立法目的,妥適修正法律了。
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05
解釋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其他少年保護事件之相關條文,整體觀察,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於完成修法前,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司法院預告修正「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1、第42條: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710-457961-04eaa-1.html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在 蔡旺詮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繼市議會總質詢,第四次、第五次大會中向賴市長提出應適度調回房屋稅漲幅後。於第六次市政總質詢2017/10/25蔡旺詮議員再度提出臺南市房屋稅課稅爭議,認為台南市90年7月以後之建物於105年適用1.67倍之稅率,同時追溯15年根本是罔顧程序正義,如此突擊性大幅調漲以致人民生活財產受到嚴重衝突,已經破壞人民對政府之信賴保護原則,且對人民而言是真正突擊之不利益。
蔡旺詮指出,民國83年12月公告的大法官釋字第369號房屋稅法與土地法第147條與第187條內容有衝突,本應該檢討修正,然事過20多年行政與立法仍未完全解決此法律爭端,只修房屋稅條例卻遺漏土地法第187條,以致房屋稅調漲尚缺正當性。他認為中央賴院長應接地氣提修正案與立法院一同解決此法律爭議。
蔡旺詮強調,政府因人民而存在,每3年檢討房屋稅都不調漲,如今因為一只中央公文說30年未調漲,竟然一次調漲個夠,臺南市更是六都首創追溯15年課徵房屋稅,人民荷包失血怨聲載道。
蔡旺詮表示,房屋稅之調整應秉持憲法法律原則,保護人民權益不受侵害,立法意旨有利當事人可溯及原則,不利當事人不可溯及原則,公共政策行政處分應兼顧比例原則及人民之可期待信賴保護,行政立法怠惰、法律衝突、人民無辜,建議市府應調降房屋稅比照台中市政府的作法,而行政院也應做出全國一致性的天花板限制以防止如雙北兩市兩倍的漫天漲法,否則不排除和人民一起打行政訴訟或政策性的公民投票來解決。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在 黃國書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質詢內容
一、
教育部最近改了介聘辦法,把合乎介聘資格的老師從4 個學期變為6 個學期,目的是為了降低教師流動率,但是教師的流動率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教師流動率最大的問題是在代課老師,代課老師的問題沒有解決,教育部解決這個是沒有用的。
政府的施政有幾個原則,不外乎法、理、情,法當然擺前面,有些老師結了婚可能分隔兩地,好不容易等到了,忽然跟他說不行。2 月公布,3 月開始實施,本來已經找好對象可以調了,現在突然跟他說不行,他的人生就在這裡會造成非常大的傷害。如果講理的話,他當時分發的時候,簡章跟他講2 年後就可以申請介聘,現在時間到了,你跟他說不行,這已違反信賴原則。再者,於法律上的規定,教育部此決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此辦法公告後,明顯違反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九條更提到:「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要公布辦法或實施辦法都可,但是讓民眾措手不及,就是違反行政程序法。
想要降低教師流動率,立意良善,但是更改介聘辦法,並不可行,建議教育部延後1 年實施,讓這些合格、可以介聘的老師有一個緩衝期。
二、
根據教育部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來編定伙食費,該要點是從民國81 年陳英豪擔任省政府教育廳廳長的時候開始實施,已經實施了24 年,目前伙食費仍在用24
年前的標準。最近大家都在吵軍公教要加薪,他們4 年前才調過薪,可是這個伙食費的標準24
年來都沒有調整過,請問教育部部長覺得合理嗎?全國國立特教學校總共18 所,其中12 所學校有住宿生,目前的資料共有737 名住宿生,就算去調整他們的伙食費,也用不到多少錢。全國的特教高中總共有6,336 名特教生,只有737 名住宿生,需要比較高的伙食費,請問吳部長可否調整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住宿生的伙食費?該要點是否應該修正?
●新聞連結
(1)
http://udn.com/news/story/6888/759163-%E6%95%99%E6%BB%BF6%E5%AD%B8%E6%9C%9F%E6%89%8D%E8%83%BD%E8%AA%BF...-%E6%9A%AB%E7%B7%A9%E5%AF%A6%E6%96%BD
(2)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27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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