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登錄制度常見問題Q&A(PART-2)
告狀俠前幾天分享了化粧品登錄制度的簡略介紹,很感謝大家來支持文章,由於有很多私訊或留言的問題,有高度重複,所以告狀俠今天來出續集,回答各位對於登錄制度有困惑的地方。
Q1:登錄制度只是單純販售用不到的二手商品出清(例如從國外自行攜帶回國自用),是否屬於化粧品業者的定義?
A :化粧品業者指的是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所以單純出清二手商品,確實有可能不屬於化粧品業者的定義,但是,化粧品販售時,必須要貼有中文標籤,所以假如沒有中文標籤也是會處罰,且罰則跟沒登錄一樣重喔!
Q2:我跟本國業者批貨買商品再賣出,我要怎麼知道我的商品來源是否有登錄?
A :化粧品除登錄外,必須要有中文標籤,中文標籤上必須載明製造商或輸入商的資料,消費者或向本國業者購入產品時,可以先確認是否有中文標籤,以及是否有載明製造或輸入商資料。
Q3:如果本國業者記載不實怎麼辦?
A :有這部分擔心的民眾,可以撥打電話詢問衛生局上面的製造商或輸入商是否有登錄該款產品,但未來是不是會有網站供民眾查詢,就要繼續追縱後續了。
Q4:本國業者是否需要於中文標籤記載登錄編號?
A :目前並無強制要求記載登錄編號,但必須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標示的規定。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以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Q5:我的產品是否屬於化粧品?
A :這類問題其實非常多,有這類問題的民眾可以先上網搜尋「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還是不理解的,也可以直接撥打當地衛生局,向衛生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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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制
以後公開賣場上架:化妝品類ㄧ律取名暗號外號上架(熟客看圖片價錢就會知道了)
化粧品登錄制度將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
我國新公布修正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有變更者,亦同。」
而「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已於108年7月1日施行,一般化粧品自110年7月1日起,未經登錄的化粧品將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違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化粧品有哪些?
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例如:牙膏、漱口水……),用以潤澤髮膚(例如:護髮油、乳液……)、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例如:香水、香膏、爽身粉……)、修飾容貌(例如:唇膏、眼線筆、睫毛膏、粉底液……)或清潔身體(例如:洗髮精、洗面乳、沐浴乳、肥皂……)之製劑
何謂一般化粧品?
指不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含有特定用途化粧品列表成分之產品。
如果您屬於以下對象(具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須於「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完成產品登錄:
產品製造商 例如:國產化粧品製造商
委託製造商(品牌商) 例如:國內委託工廠製造化妝品的品牌公司委託製造商(品牌商)
進口商 例如:負責將商品輸入進國內的商貿公司
化粧品產品登錄效期及行政規費相關問題:
化粧品產品登錄之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將自動失效
應於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展延
化粧品登錄,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登錄資料變更或展延,每件收取新臺幣六百元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化粧品登錄辦法資訊,可以報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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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7/1號開始登錄制度,你準備好了嗎?
如果經營網拍有段時間的人,應該都有經歷過粧廣字號的歷史,然而大法官於釋字744號解釋中認為化粧品廣告需要事前審查的機制,限制化粧品業者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宣告違憲後,舊法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也接著進入大修法走入歷史,而同時立法院也接著通過新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新法中雖然沒有了化粧品廣告的事前審查機制,但為了消費者安全、掌握源頭做把關等理由,新法多出了化粧品登錄制度,以利掌握化粧品之業者源頭,並即將於今年7/1號開始逐步施行登錄制度,也因此化粧品指的是甚麼?誰需要登錄?沒登錄會怎樣?成了最近許多民眾心裡的疑問,接下來就讓告狀俠來簡要地替各位解答吧!
Q:化粧品指的是哪些產品?
A:化粧品指的是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
許多人常常誤解化粧品為一般打扮遮瑕用的化妝品而已,然而從上面對於化粧品的定義可以看出,其實並不只有這些,包含洗髮乳、沐浴乳、香水、香氛、牙膏、面膜等等,都有可能屬於化粧品。
Q:化粧品的登錄制度有誰需要登錄?
A:只要是政府所公告的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都要完成產品登錄(參照「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不過其實政府所公告的化粧品種類可以說全包了,所以基本上除了有免工廠登記資格的手工皂(固態)業者外,只要有想賣自己生產或從國外輸入一般化粧品的化粧品業者,縱使只是個人賣家,從今年7月1日開始都要進行登錄,不過目前的登錄系統並沒有開放自然人登錄,也就是說如果是少量輸入化粧品的賣家,要記得先申請商號。另外,特定用途化粧品(修法前稱為「含藥化粧品」)113年7月1日開始非登不可。
而要特別注意的是,只要你的商品來源不是已經在我國登錄的產品,縱使是同一款產品,也不能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仍需自行登錄。
舉例一、貓助理和告狀俠分別從美國輸入同款A化粧品到我國,但只有貓助理去做化粧品登錄,告狀俠在還沒做化粧品登錄前,都不能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舉例二、貓助理從國外輸入A化粧品到我國登錄完成,告狀俠向貓助理購買此A化粧品,則告狀俠就不用去登錄貓助理已經登錄的A化粧品,也可以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Q:沒有登錄販售的話會怎麼樣?
A:化粧品業者如果沒有登錄,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參照「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
更多有關化粧品產品登錄常見問題Q&A,可以參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資訊: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0995
另外各位賣家們注意,在今年7/1號前登錄的話是不收規費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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