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現役軍法官不得兼任檢察事務官】
你各位知道嗎?在法務部的檢察署裡有一批人,是現役軍官,但卻做著常任文官的工作。他們就是依據2017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的法院組織法第66-4條第2項規定,從國防部借調到各級檢察署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的軍法官。
於是,我在星期三的質詢中,問了法務部蔡部長關於借調軍法官的幾個問題:
一、借調軍法官是執行文官的法定職務,還是武官的職務?
二、借調軍法官是領檢事官的俸給,還是軍法官的薪餉?
三、借調軍法官是地檢署進行獎懲和考績,還是原單位?
四、借調軍法官身分是常任文官,還是現役武官?
答案很清楚:
這是一批執行著法院組織法第66-3條檢察事務官之文官法定職務(包括: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職權。),卻領著軍人薪餉、由國防部進行獎懲和考績的現役軍人。
這樣的結果,明顯牴觸憲法的規定而違憲。
憲法第140條明文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釋字第250號解釋也指出,憲法的規定,「係指正在服役之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職務,以防止軍人干政,而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
對於涉及司法權行使,且往往甚為檢察官倚重的檢察事務官,當然不宜由受國防部獎懲考績的現役軍人兼任,更不能在文武分立的現代民主國家官僚體系中,開出這樣一個漏洞。
我也明確要求法務部,應該儘速會同國防部修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絕不能容許公然違反憲法的規定,如果確實有借調需求,也應尋求符合憲法規定之方式,妥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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