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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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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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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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毀手機與電腦的資料的方法】
手機或電腦有機密資料,要送修或報廢之前,最好進行處理。不過如果只是「刪除資料」,不代表資料真的被刪除了,系統只會標記原本的儲存空間說「這區可以再用喔!」好處是刪除檔案速度很快,另外就是不小心誤刪資料的時候,有機會用一些救援方式救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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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注意事項(詳盡版)
畀少少時間我 12/2/2016 3:16
光復行動注意事項(唔睇唔好出嚟行)
前言︰
小弟係一五年光復元朗入面被拉嘅一個。下面講嘅嘢,係結合自己同被捕者經歷嘅小小總結。旺角一役之後,每個出黎嘅人,就算係路經都好,都有可能被捕,希望大家認識下被捕嘅流程同權利。
任何示威已經被港共定性為暴動,差佬會用盡一切方法打壓,每個參與嘅人都要有心理準備會被拉。因為差佬會用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去拘捕,無一倖免,所以決定出門前,做好準備。有所得必有所失,出得門就要有流血嘅覺悟。
經過光復元朗係後,所有抗爭行動中被捕人士,都極有可能羈留你兩晚,然後直接上庭。差佬目的唔係要你坐監,因為好可能告唔入,而係要殺雞警猴,增加行動者嘅成本,從而帶嚟阻嚇。好似我咁,第二次上庭就話唔夠證據,撤銷控罪。就算係「暴動罪」都好,無案例無參考,點判都未知。但你去得,就要預左被拉,拉得,就預左坐四十八個鐘。所以我好想話你知,拉前拉後,你有咩要做。
以下,係假設再有騷亂,差佬會大搜捕嘅情況。
畀少少時間我 12/2/2016 3:17
事前︰
1. 交低個人資料
事先同熟人講低個人資料,中英文全名,身份證號碼,年齡,確保大家都知道對方嘅資料,出事都可以第一時間搵律師協助。
2. 朋友同行
必須要有朋友同行,被捕後,朋友可以搵律師幫你。而大家都要攞住相機或電話,隨時準備拍攝。萬一被拉,朋友拍攝嘅片段,將會係你他日上庭嘅重要證供。大家都有睇好多案例,襲警極易入罪,如果無片,上到法庭個官唔會信差佬講大話,而只會信你襲警。
3. 滙報行蹤
假設你真係毒到一個朋友都無,要單拖出去。都請你一定,係一撚定,要話定畀朋友聽你去左光復,如果幾點幾點搵你唔到,就聯絡律師搵你。同時你要交低埋你中英文全名、年齡同身份證號碼畀佢。上網會搵到義務律師,無論本土泛民熱血左膠都有相熟義務師,要搵就實有。穩陣起見,你自己都背埋啲義務律師電話,需要時可以用。如果一個人出到去,唔該即刻搵隊友同行,如果一個隊友都搵唔到,請你即刻離開,唔好戇鳩鳩一個人走黎走去。
4. 行裝
危險性攻擊性物品唔好帶喺身,包括萬用刀、火機、鉸剪同cutter、一個唔好彩搜到你有,就係「藏有攻擊性物品」。唔好用八達通,銀包袋定一千幾百或者銀行卡,到時保釋用。
畀少少時間我 12/2/2016 3:17
5. 電話
用太空卡,加一部平時無用嘅電話。而本身用開部電話,開着佢放喺屋企,而且要加密上鎖,設定撞十次會洗晒啲資料。裏面有嘅政治群組全部要刪除對話紀錄。另外,無一個通訊軟件安全,就算telegram都好,真係要傾敏感嘢,唔好用電話傾。
6. 送飯
同你朋友講定,邊個被捕,係朋友嘅一定要送飯入嚟。其實,差館啲飯又唔係話好難食嘅……不過係好撚難食啫!全部係上欄廚餘,啲飯會用汁整到勁淋勁濕,如果你唔係好好好撚肚餓,你係唔會食得落。雖然食唔食飯都無咩重要,但嗰一刻,一口食得落嘅熱飯,會係好實在嘅支持。喺呢道,好多謝喺倉入面將佢半個飯盒分畀我食嘅嗰位朋友,嗰一下,真係滾動到喊。我敢講,嗰啖飯係我食個有史以黎最好味嘅。
7. 衣物
口罩係基本,戴左先出門,唔好去到現場先戴。再安全啲,着件有帽嘅褸,配多條頭巾(通常單車鋪有得買)。帶多件褸,離開現場後着,之後將原本出街嗰套衫衫褲褲丟左佢,所以盡量揀啲平時唔着嘅衫出門。
8. Hard disk加密
詳情睇呢個〈香港城邦政府資訊科技部:社運行動者IT基本功 視窗環境下如何加密硬碟 確保資訊安全〉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5/03/18/102135/
畀少少時間我 12/2/2016 3:17
被捕現場︰
1. 掙扎反抗
如果只係一個撳住你,嘗試下有無逃走嘅可能。如果被幾個撳住無得走,咁就唔好掙扎,因為有可能會告你拒捕或襲警。
2. 大聲宣佈拘捕理由
拉得你,現場一定會哄動,一定會有傳媒影住。呢個時候,唔好怕醜,要大大聲聲話畀鏡頭知差佬以咩理拘捕你。最好嘅話,講埋拘捕你嘅情況,例如上次有個女仔無端端被差佬撳低,成面爆晒血,畀班狗話襲警。咁樣係要畀社會同輿論去咬住差佬,要佢地解釋發生緊咩事。如果聽到話帶你去邊間差館嘅,咁就大聲講埋畀周圍嘅人聽。
3. 電子裝置
可行嘅話,咁好彩無落你孖葉,偷偷地丟鳩晒啲電話相機。
畀少少時間我 12/2/2016 3:18
上門被捕︰
1. 協助調查
隔住度閘問佢警員編號,案件編號(RN Number),問佢做乜事,如果佢係話「協助調查」,咁你可以唔理佢,拒絕協助。
2. 拘捕
如果佢話「拘捕」,問佢有無搜查令,因為無嘅話佢唔可以入屋攞證物。有嘅話,隨住道閘慢慢檢查,睇清楚所有資料正唔正確。
3. 閂門
檢查完後,話要打畀律師同換衫先,閂門,即刻毀滅電話同電腦hard disk。
4. 出門
真係要出嘅話,洗個面,換件衫,帶多兩件褸。如果本身有食開藥,咁就袋埋,仲有醫生卡或公立醫院醫生紙。出到去同佢講,我要飽肚食藥,無藥同有咩頭暈身慶,就要去醫院攞。咁樣可以避免佢地狂砌你。
5. 屋企無人
如果有太多嘢要銷毀,直情唔好應門,佢地無咁大意欲爆門,三十分鐘左右就走人。走之後即刻銷毀資料。
畀少少時間我 12/2/2016 3:18
警車︰
1. 求醫驗傷
上到警車,即刻同個差佬講話你要驗傷,要去醫院。一嚟喺保護自己,入差館前有個紀錄,證明你完好無缺,萬一入到去被打,都有得指證。二嚟係增加差佬行政成本,佢地都預得留你四十八個鐘,我地就玩到盡。一條友去驗傷,佢最少要派兩個差佬陪你三個鐘,又要警車接送,事前事後仲要準備好多文件。
2. 問話
上到車,差佬會即刻問你嘢,基本上,除左姓名、住址同電話之外,你咩都可以唔答(包括職業)。不過,又無話一定唔可以講嘢,但一牽涉到政治議題立場同遊行示威情況,你就要即刻收口。當然,如果你分唔到咩講得咩唔講得,咁安全起見咪咩都唔好講。
3. 毒打
有心理準備,會被狗毒打。忍左佢,落車即刻驗傷。
4. 電話解鎖
屌你老母,如果你咁戇鳩無用太空卡無用新電話,而被差佬攞到部舊機。差佬會叫你解鎖,話要熄左部電話佢。你可以嘗試亂鳩咁撳,亂入密碼鎖自己機,或者你答佢︰「屌,仲好講,唔記得左喇,頭先畀你地幾十個人圍埋嚟,嚇到乜撚嘢都唔記得左呀仆街。」
畀少少時間我 12/2/2016 3:18
差館︰
入到差館有好撚多嘢要簽,可能簽嘅嘢會多過我以下寫嘅,因為我都唔記得晒,最好乜撚都唔簽,但基於壓力下或者會屈服,但無論咩都好,簽之前一定要每粒字睇清楚,包括中文英文,而牽涉到案情嘅,就千祈千祈一撚定一撚定唔好簽。
基於你唔合作,乜屄都唔講,一開波會有好多差佬輪住嚟屌鳩你,當屌完一輪之後,又會有條粉皮好聲好氣扮知己,問你發生咩事,話你唔出聲佢地幫你唔到。如是者,好彩就一次,唔好彩就三四次(好似我咁),不停重重重覆,屌完你又氹,氹完你又屌咁,你不為所動就得架喇。(我搞笑啲,差館人手有限,屌我同氹我嗰個係同一條友33997,我望住佢真係笑左出嚟,好撚驚佢精神分裂。)
記住啦,出得嚟行預左要還,入得差館就要付代價。唔好話屌你,就算打鳩你都要照食,如果你堅持唔到簽撚左佢啲濕鳩證供,咁耶穌都幫你唔到。驚嘅,唸下文天祥首正氣歌啦,「天地有正氣,差佬仆街死」。
如果你真係簽左份口供,唔理戇鳩又好自然又好,兩日後上到庭,記住同律師講,你係被威逼之下簽嘅,因為你真誠相信,如果你唔簽會畀差佬毒打,差佬亦出言恐嚇話會用盡一切方法令我簽。假設法官相信你係基於保障生命為由而簽口供,咁份口供有機會無效。但記住,一定要一上庭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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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捕須知
第一張係被捕須知,裏面會講你已經被捕,你同時會有啲咩權利(有啲咩權利我陣間講)。
2. 搜身須知
呢張嘢會同你講你將會被搜身,入面會寫埋搜身嘅方式,使唔使除衫除褲。而好多年前判左差佬違反人權,而家搜身係唔須要除衫除褲,所以,記住,如果張搜身須知剔左「除衫搜查」嗰欄,一定唔可以簽。而就算你無簽嘢,搜身嗰陣佢都有可能話要你除,你話張嘢無寫,唔撚好理佢。(上星期有個中學生,因為咩都唔知,被差佬除底褲搜身,屌佢老母。)差佬堅持嘅話,你就話要等律師在場先。
3. 被捕經過/警員紀錄簿
呢到好撚緊要,你成版唔睇都得,但呢個一定要睇。你鳩坐等搜身嘅時候,拉你嗰隻狗就會笑笑口走埋嚟,同你講佢會補錄返拘捕你嘅經過,問你明唔明白。佢就會開始鳩寫,寫完之後會向你鳩嗡返次,叫你寫段「我明白及同意上述口供……」,再叫你簽名。而內容百份之一百二十係無中生有,即係屈鳩你。(好似我嗰份咁,最少有兩個自相矛盾位。)首先,呢份唔撚係正式口供(正式口供都唔撚會簽,你要我簽呢份濕鳩嘢?),你唔需要簽。再者,呢份嘢係用嚟屈鳩你,你簽左即係認左佢嘅指控,所以點撚樣都唔簽得。
而你堅持唔簽之後,佢會搵上一級(通常係沙展)做counter sign,簽完之後會再畀你睇。記住,就算你無簽,但你都有權問佢攞份副本,而我唔係同你講你有權利,而係叫你一定要攞,幫你上庭指證返差佬作口供。
4. 搜身
唔使除衫,記住!如果期間被侵犯,記得時間同搜查者嘅編號,同律師講。
5. 證物入袋
呢個步驟最撚麻煩,佢會逐件逐件將你個袋啲嘢拆開嚟睇,之後入證物袋。過程中,差佬見到啲特別嘢,佢會問你點解會喺身,帶過嚟做乜。都係啦,唔撚好理佢。佢會叫你除晒身上面有嘅繩,包括褲頭帶同皮帶。如果你跟足我講,你個袋應該會有多件褸,同差佬講攞埋出黎,畀你喺臭格嘅時候着,臭格好撚凍。
6. 入臨時羈留室
搞掂晒之後,入臨時羈留室,有眼鏡嘅會被佢收撚埋,話驚你自殺喎。你試下同佢講,話你無眼鏡會好撚頭暈,如果你好彩,個差佬未必會收你眼鏡。入到去,會係短暫放鬆嘅地方,因為一間羈留室應該有六至七個戰友,呢個時候大家可以吹下水。但唔好吹案情或做賽後檢討,因為
畀少少時間我 12/2/2016 3:19
6. 入臨時羈留室
搞掂晒之後,入臨時羈留室,有眼鏡嘅會被佢收撚埋,話驚你自殺喎。你試下同佢講,話你無眼鏡會好撚頭暈,如果你好彩,個差佬未必會收你眼鏡。入到去,會係短暫放鬆嘅地方,因為一間羈留室應該有六至七個戰友,呢個時候大家可以吹下水。但唔好吹案情或做賽後檢討,因為差佬可能偷聽,甚至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畀少少時間我 12/2/2016 3:19
7. 權利
呢樣嘢又好撚緊要,老實嚟講,差館入面嘅任何權利都係要自己爭取返嚟,爭取嘅方式就係煩鳩住佢。
你可以去醫院睇醫生、攞紙攞筆寫嘢(包括寫低同倉兄弟嘅聯絡資料同律師電話)、飲水、食三餐、打電話畀律師(不限次數)、打電話畀屋企人(不限次數),但全部嘢你開到聲,差佬都會話「安排緊,等陣先」,你唔使同佢拗,話你有乜乜乜乜權,點解你唔畀我。你只需要隔五分鐘十分鐘出一出聲煩鳩住佢就得,如果咁啱有大粒嘢經過,例如當值官,你最好即刻出聲。之後個白衫會望撚住個藍衫,心入面諗「屌你老母,少少嘢都要煩鳩住我」。
8. 搵律師
如果你朋友夠老死,應該聯絡左律師,但出面可能無人知你邊間差館。所以你最好一有機會就煩鳩住啲差佬,話要打電話畀屋企人同律師(當然咁你到時打畀邊個佢唔鳩知),再同出面講你喺邊間差館,等律師聯絡你。
而萬一無人幫你安排律師,咁你就要自己搵。所以一開波就叫你背左律師電話佢,入到差館就打畀律師。差佬都會畀份律師名冊你,你可以試下求鳩其點指兵兵點個名。
另一個方法,同倉嘅人都會陸陸逐逐有律師會見佢,你地睇下邊個人無律師,捱義氣幫佢同自己律師講。當日,我個倉有位巴打,背左五個人嘅中英文全名加身份證號碼去同律師講,好感激佢,而當中有一個中學生,本身真係無人知佢被差佬拉左。總之,到時大家守望相助,入黎嚟就係兄弟。
9. 羈留室
羈留室即係臭格,同監獄風雲見到啲監倉差唔多啦,有幾張石屎床,後面有踎廁。都無乜特別,臭又唔係話好臭,係好撚凍啫。你係有權問佢攞毛毯嘅,不過都係嗰招,要煩鳩住佢。同埋啲毛毯好撚臭好撚多菌,無,唔係叫你唔要,畀個心理準備你啫。而你係可以要求沖涼嘅,如果要爆石,亦可以同差佬要求去其他廁所,佢地基於衛生,都唔會想你喺臭格痾。
畀少少時間我 12/2/2016 3:19
10. 落口供
情況同啱啱入差館嗰陣,叫你簽嗰張口供紙差唔多。但今次應該會係CID同反黑,佢地雖然都係用嗰招,軟硬兼施,黑白雙煞。不過,兇嗰個會兇好撚多,溫柔嗰個又會溫柔好撚多。記住,呢個階段,乜撚嘢都唔好簽。佢會同你分析案情,話你都好無辜,又話你要肯講出嚟,佢地先睇到係咪同事誤會左你;又會話脆脆地認左佢,守行為搞掂,案底都唔使留。唔好同佢爭辯或者討論案情,佢問你乜,你答佢「我無嘢講」,最後問佢攞返張口供紙。佢好可能會唔畀,你回應話你會同律師講。入到去,「同律師講」,係僅有可以起阻嚇作用嘅工具。
視乎返對家派啲咩人,如果好聲好氣嘅,咁你同佢好來好去,話「我無嘢講」,快快手手搞掂佢。但如果佢一開波都兇鳩你甚至打鳩你,咁玩盡嘅,反正都係要捱。你可以選擇用英文日文各國語言落口供,或者將你中學背嘅所有詩文背晒出黎,再唔係求撚其吹啲故仔出黎,你講幾多佢都要寫,到最後,等佢寫完,同佢講唔簽!
佢亦都可能要求你自己寫或攝錄口供,可以拒絕。
呢個過程我覺得好撚難捱,我當時係好撚驚,好驚佢會打鳩我。因為大家都知,入左差館,佢地真係做乜都得。而經過旺角一役,可以話一定打鑊金。我當時諗起好多嘢,「出得嚟行,預左要還」、「怯,你就輸成世」、「申冤在上帝,審判也在上帝」。呢啲,叫信念,叫正義,班狗無嘅。
11. 扮可憐
有過來人話扮可憐,流下眼淚,有啲差佬會因為咁而心軟,唔落咁重手。如果你交到戲,試下無妨。
12. 檢控書
搞掂之後會帶你去打指模同影相,最後會畀份檢控書你,寫明你因為咩事被拉,亦會有簡單案情(差佬版本)。佢會問你有無補充,你答佢「我無嘢講」,如果你無簽份口供,咁呢份嘢佢都唔會迫你簽。
畀少少時間我 12/2/2016 3:20
13. 上門搜查
有可能差佬要求上門搜證物,睇清楚佢地有無攞法庭搜查令,而搜查令嘅地址係咪絕對準確。假設寫錯左任何一個字母,張搜查令都係無效,你有權要求佢再申請過張新嘅。佢好可能無搜查令,會話點都係要上你屋企,如果等搜查令,咁就要留你耐啲,要坐多日先上庭,但事實佢係坤鳩你,法例寫明四十八小時以內,差佬一定要帶疑犯上庭,一係就畀佢保釋。如果點都係留咁耐,咁就同佢玩到盡。
上去之前,問清楚佢要搜查啲乜嘢資料,如果上到屋企,佢拎走啲唔關事嘅嘢,可以出聲阻止,要求解釋取證原因。
14. 警署保釋
有可能四十八個鐘內放你,要求你交保釋金,一開始會係五百,到時就拒絕唔交,咁佢會慢慢降,到最後一蚊都唔好交。因為交左即係接受保釋條件,要定期到警署報到,好撚煩。如果佢決定畀你保釋,即係無心即刻過堂,咁最後你一定可以無條件走。佢會話你唔畀錢保釋,會即刻拉你,咁你咪話由佢拉囉,都係嗰句,畀得你保釋就唔會預第日拉你上庭。
畀少少時間我 12/2/2016 3:20
法庭︰
1. 當值律師
過堂前會安排當值律師見你,佢會同你交待你嘅控罪同案情。如果你喺差佬受到任何不文對待,咁就向佢投訴,作用係紀錄低,有助日後官司。如果你咁撚戇鳩簽左張口供紙,容我再一次屌撚柒你,記住話你係覺得「生命安全受威脅」而簽,唔係自願。
2. 過堂
主控官講案情,問你清唔啨楚控罪,你答「清楚」就可以,毋須答辯,唔好喺呢個時候「認罪」。
3. 法庭保釋
一般黎講,法庭都會批准保釋,但會有附帶條件,例如保釋金、禁足令或者警署報到,如果保釋條件太唔合理,係可以反對或通過律師反對。亦有可能唔畀保釋,會即時入羈留所,但亦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訴,律師會同你傾。
4. 離開
門口會有好多記者捕住,唔想見樣嘅話,着好防護裝備先出去,相信亦會有好多兄弟喺法院門口幫你開路。
畀少少時間我 12/2/2016 3:21
保釋後︰
睇返自己控罪係乜,上網搵返當日啲片,搵到合用嘅話,記得問返原拍片者,確定片段係無修剪版先可以上庭。如果你無任何政治組織,咁就要搵佢地幫你手去請律師。本民前個銀行戶口呢兩日過晒轉帳限額,可以見到肯出錢幫行動者嘅人多不勝數,唔好怯,唔好自己一個面對,唔好用法援署啲律師!
附上《警隊通例》入面,有關被拘留人士權利嘅文件,以供參考。http://www.police.gov.hk/info/doc/pgo/sc/Cpgo049.pdf
最後,沙展33997,散仔13091劉偉強,我屌你老母。
by 賽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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