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十點,我和王婉諭 委員、立法委員 江永昌、吳玉琴委員、吳怡玎委員、 張其祿 委員、蔡壁如委員,一起參加巢運「正視疫情下租屋族困境! 呼籲政府將租屋協助納入紓困方案」線上記者會。
這一年來由於疫情嚴峻,對於台灣的產業造成莫大的衝擊。
面對這樣的情勢變化,經濟部首先針對各產業提出了紓困方案,其中土地租金紓困包括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國營事業土地,皆得緩繳一年或減租兩成。各地方政府為幫助攤商度過疫情,多有公有土地及場館的租金減免或緩繳的措施。
然而,民眾面對 #疫情下工時減少、#放無薪假甚至是失業而繳不出租金的困境,其居住權益及生活品質卻沒有保障。這是經常被忽略的 #租屋族困境。
先講結論。
除了既有的紓困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刻研議租金紓困補貼發放方式。
此外,法務部應盡快修正民法,#調整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讓相關的調整得以幫助租屋族度過難關。
我們先來看看其他國家怎麼做。
根據華爾街日報於去(2020)年12月28日報導,紐約州州長葛謨(Andrew Cuomo)於12月28日簽署通過「因應新冠疫情緊急狀況禁止驅逐房客及處分抵押房產法案」,#規定疫情期間房東禁止驅逐房客。
同樣為了保障房客權益,聖荷西市議會也在今年二月投票通過 #新凍結租金條例,旨在穩定租賃市場並保護最脆弱的居民,協助他們免於無家可歸。
德國的國會也在去年的3月25號,通過了由聯合內閣的社民黨籍司法部長提出的紓困法案。
這項新法修改了德國民法施行法240條,規定在面對疫情的衝擊下,#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連續兩個月未繳房租,#即終止租約趕人。
在這之後,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的吳宗謀教授也投書媒體,提醒法務部是民法的民法主管機關,而我國的民法繼承德國的民法,同樣規定若連續欠繳兩個月的房租,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並驅逐房客。
回過頭來看台灣。
疫情之下,百業蕭條,法務部應該去調整民法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過去,我也曾質詢陳明堂次長,#要求法務部盡快作出相應的調整。
一年多過去了,法務部卻還是不為所動。因此我也在記者會上,呼籲法務部盡快跟上腳步,讓我國人民能在疫情下,有個安身立命之處。
最後,#為了掌握補貼對象,#未來能即時制定相關政策,#內政部應盡快完成租屋市場調查。
我國由於對租屋市場掌握程度不足,#無法對出租人做出有效的管制,如疫情期間凍結租金、禁止驅逐房客,以致於房客在疫情期間租金片面被房東調漲的情事頻傳,進一步使房客的處境雪上加霜。
對此,內政部應改變現在的做法,盡快完成租屋市場調查。
為了保障國人的居住權益,我會繼續努力,督促各主管機關做好分內的工作,協助租屋族度過疫情難關。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80627TVBS 租賃法上路!租屋族憂:難防房東亂喊電價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EepsSdqlUfU 租賃專法今天上路,預計會有300萬租屋族受惠,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更喊出往後房東向房客收電價不得超過台電夏季最高電費,只是現在租屋族就非常憂心新法沒有罰則,就怕無法嚇阻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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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漲租「超前部署」 內政部:租約期間調租不合法》
今天,楚茵在 #財政委員會 關心新稅制對租屋族朋友的影響。
楚茵發現近期有房東「超前部署」,在房屋稅新制上路前就將稅金成本先轉嫁給房客,甚至文具店販售的租賃契約都是由房客負擔稅金,財政部蘇建榮部長表示,這種房東只是將新法當作藉口,房地合一稅只在交易時課徵。
內政部地政司林家正副司長補充,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已經規範,租賃期間不得用任何理由調漲租金,如果是消費行為還可請消保官介入、要求改進,甚至要求罰鍰,簽約後藉口漲租的主張都是無效的。楚茵要求行政部門應針對相關法規澄清,且強化宣傳不得記載事項及房客救濟管道,避免租屋族吃虧。
#財政委員會質詢
#第十屆第三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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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99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許育典特聘教授,百忙中賜稿評析法院判決有關對學術論文涉及抄襲提出評論時,名譽權侵害與言論自由保障間之界線難題與審查標準。王珍玲教授則撰文討論都市更新法規關於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從新從優原則之新舊法適用疑問。
🔶在民法部分,陳聰富教授專文評析一則最高法院有關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之見解,重新深入剖析比較法上要約、承諾成立契約之基礎理論;謝哲勝教授以一則法院有關租賃契約之判決,檢討因租屋陽臺所裝設的瓦斯熱水器並未具備強制排氣功能,致房客一氧化碳窒息死亡時之請求依據與法院判決之論理。林秀雄榮譽講座教授則以重要的最高法院判決,深入剖析婚姻無效得否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及其計算時點之難題;徐婉寧教授針對法院最新判決探討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期間與起算點之爭議。
🔶在商法部分,朱德芳教授則以最高法院最新判決探究有關目前實務運作上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之現象,有關減資之法律適用、資本多數決與小股東保護等問題。馮震宇教授則撰文探討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之商標權利耗盡原則在實務上解釋適用之難題。
🔶刑法部分,楊智守法官賜稿探究遺囑執行人有關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之內涵,及其執行職務與納稅義務折衝等問題。
🔶林孟楠教授著述「簽證否准處分之訴訟權能與訴訟擔當」、管靜怡法官撰文「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責任分擔」,亦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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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學術倫理事件中的名譽權侵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82號民事判決vs.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許育典 特聘教授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與從新從優原則──評內政部1090500009號訴願決定書/王珍玲 教授
◾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陳聰富 教授
◾出租人提供並保持租賃物合用狀態的義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8號民事判決評釋/謝哲勝 教授
◾婚姻無效與剩餘財產分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民事判決評析/林秀雄 榮譽講座教授
◾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徐婉寧 教授
◾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是否適法?──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朱德芳 教授
◾商標權利耗盡再翻轉──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 397 號民事判決評析/馮震宇 教授
◾遺囑執行人依法令之行為與納稅義務之探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刑事判決評析/楊智守 法官
【#智匯觀點 】
◾簽證否准處分之訴訟權能與訴訟擔當──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904號判決/林孟楠 教授
【#司律評台】
◾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責任分擔──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6號與臺中高分院99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管靜怡 法官
【#實務法學】
◾不能證明犯罪及行為不罰之區別(107台非205)/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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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新法內政部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80627TVBS 租賃法上路!租屋族憂:難防房東亂喊電價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EepsSdqlUfU
租賃專法今天上路,預計會有300萬租屋族受惠,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更喊出往後房東向房客收電價不得超過台電夏季最高電費,只是現在租屋族就非常憂心新法沒有罰則,就怕無法嚇阻房東亂抬電價,此外租屋族也怕新法強制房東繳稅,結果會意外造成房租上漲。
記者 劉家耀 / 攝影 許猛捷 報導......↓
開冷氣、電風扇,眼前學生很感嘆,好不容易找到電價低的房間。
租屋學生:「之前房東用很模稜兩可的方式說其實電費不太會很貴啦,那時候結算電費的時候大概是1度6.3元到6.4元。」
上班族:「之前房東到現場簽約的時候,再跟我講說電費一度是6元,還要再繳150元水費。」
一度電7.5元,房東根本獅子大開口,現在租賃專法上路,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強調電價不得超過台電夏季最高電費,也就是每度電將落在3.52元到6.41元之間,但新法可沒定罰則,就算房東真的亂抬高電價被抓包,房客仍得拿契約跟消保官談。
租屋學生:「這樣不受到任何懲罰的話,應該對房東而言沒差吧,沒有罰則那當然是沒有效,因為房東一定也不會遵守。」
現在也有人憂心租賃專法上路將連帶影響當地租金上漲,就因新法規範,房東不得拒絕房客遷入戶籍還有申報租金折抵所得稅。換句話說,房東多繳的稅有可能變相漲租金。
房仲業者陳泰源:「房東他租出房子要報稅,所以他這個養房的成本就增加了,一般租賃所得稅我們就抓10%,所以這起跳一定是1成以上。」
內政部強調房東將房屋交給專業經營,可額外享租稅優惠,但這福利只限房東月收6000元到2萬元租金者才會有,現在專法上路,雖讓租屋族更有保障,但引發的後續效應看似不小。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ife/945794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8/06/180627tvbs.html
租賃新法內政部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51020台視 房東不得限制房客報稅 房仲:租金恐漲1成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h4Vygf1w9nQ
租屋糾紛多,為了遏止惡房東,內政部地政司草擬「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新增了21點應記載事項,和8點不得記載事項,像是明訂房東不得限制房客報稅,如果房東負擔的稅費增加了,也不可以轉嫁到房客身上。藉此保障房客,也可望揪出有心逃漏稅的房東。
新法最快年底上路,不過,房仲業者說,到時候房東可能會乾脆訂定「加稅價」,租金可能會上漲一成左右!
記者 謝抒珉、林益新 採訪報導……↓
想租屋,不只得考慮租金和屋況,更重要的是,合約可得看清楚!像是這條寫著:「租賃所得稅,如果比出租前增加,增加部分要由房客來負擔」,未來可不能再這樣規定!
內政部地政司草擬「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新增21條應記載事項,包括:契約審閱期、租賃期間、租金約定和支付等。還有八條不得記載事項,像是不得約定增加的租稅費用要由房客負擔,也不能禁止租客遷入戶籍等,規範租屋市場,也抓出逃漏稅!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房客如果遷戶籍到租屋處,變成同一個門牌有兩家人的戶籍,房東的租賃所得稅就無所遁形了。
地政司副司長 施明賜:租賃雙方的一個權利,承租人租賃的費用支出,你房東不能限制人家房客不能申報。
消失的稅冒出來了,但就怕又反映到租金上!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租房子都是未稅價,也就是行情價,新法上路後,以後租房子都是加稅價,租金可能又墊個一成上去。
新法最快年底上路,違反規定可以開罰3到30萬元,但這回,規範對象是「企業經營者」,像引發高度爭議的房東張淑晶這樣的職業房東,在不在規範範圍,到時候,還得由地方政府來認定。
新聞網址→http://www.ttv.com.tw/news/view/?i=10410200014000I&from=579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0831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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