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警戒持續延長,受到衝擊的行業與人數日益增加,政府雖已提出紓困政策,試圖舒緩大家的壓力,然而卻有許多被漏接的族群。
有電影院的員工投訴,原本期待因疫情驟減的薪資,可以靠政府的紓困金補貼,沒想到文化部發放給雇主的紓困款項,竟然被雇主以「5至7月發放薪資總計超過4萬」為由拒絕發放給勞工,這樣的荒謬說詞,甚至還獲得文化部背書!
此外,等待入伍及剛退伍的役男們約有2萬人,也正面臨謀職困難的窘境,內政部役政署卻漠不關心,僅表示會協助透過其他部門所提供的方案取得紓困,這種將責任推給其他部會的回應,更讓人難以接受。
包含先前幾次曾提及的租金補助、藝文兼職工作者補助等,都凸顯當前的紓困政策還有許多漏洞亟待填補,而沒有勞保的民眾,如八大行業工作者或是底層勞動者工作幾乎都沒勞保,這些民眾因為不符合目前紓困條件無法申請,急難救助也常常沒下文,以上這些案例都非單一個案,政府必須正視政策推行和民眾實際申請時的落差,別再讓勞工面對政府紓困金,老是看得到拿不到。
時代力量自從去年紓困方案上路以來,就不斷呼籲,現行「由企業領取補助,再發給勞工」有疑慮,勞動部應該要直接補貼給基層勞工,避免不肖業者侵占勞工補助款項。面對役男們的困境,我們也多次要求,國防部、內政部應盡速規劃相關紓困措施,讓這些為國家特別犧牲的族群,也能受到妥善照顧與輔導。
此外,藝文產業因疫情受到重挫,藝文兼職工作者卻礙於政策疏漏,領不到藝文產業紓困。時代力量強調,文化部應從寬認定資格,並給予實際相對應補助,讓藝文工作者在疫情之下生計不要斷炊,幫助他們撐過辛苦日子。
而針對房租、店租紓困,時代力量積極提案要求研議發放租金補貼,透過修法增加租賃契約彈性,讓受疫情影響的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協議減少租金或無痛終止租約,並將遲付租金的時限放寬至4個月。
先前內政部營建署曾承諾將訂定租金紓困措施,然而,經過時力主動追查發現,內政部的租屋紓困措施,指的竟然是每年原本就已經有的租屋補助,且今年8月2號才要開放申請,即使民眾申請通過了,要到明年2022年才會收到補助款。疫情至今已經快兩個月,許多租屋族都快撐不下去、付不出房租,政府卻要半年後才發放租屋紓困,根本是遠水救不了近火。
紓困預算的編列,是為提供民眾受疫情影響的緩衝空間,是盼望在這段蕭條的日子裡,溫暖的接住每一個人。正因如此,我們更要細心、迅速的把所有缺口補齊,時代力量承諾,一定會持續監督、把關,捍衛人民的權益,當大家最堅實的後盾。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有一件很好笑的事,早一年已聽過這計劃,但我當時不相信會實行,但竟然實行了,可見有些人是如此地離地。這就是富貴長者屋開始招租。這房屋付的是終身的租金,如果你死得早,是你的不幸,如果你一百六十歲才死,那就是他們不幸。這是一種對賭。這為何是很離地。因為這包括終身租住費用。它的賣點是設有智能手帳、活動感應儀...
終止租約 條件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疫情期間,繳不出房租、店租怎麼辦❓
要解約卻要負擔高額解約金,還有什麼路可以走❓
這些問題,現行法律能幫到我們的非常少,一定要透過修法,才能讓「共體時艱」不是口號,具體協助弱勢者度過難關。
這篇文章來告訴大家,現行法律工具為什麼不夠,以及我們提出的修法草案,能夠怎麼幫助到大家。
ℹ️ 重點說在前面:
1️⃣現行民法有「情事變更」和「違約金酌減」的規定,但面對疫情遠遠不夠。
2️⃣五月本土疫情爆發前成立的契約,要有合理調整的空間。
3️⃣不動產契約,如果當事人不能協議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要讓承租人可以無痛解約。
4️⃣租賃住宅出租人如果要以承租人積欠租金為由終止契約,疫情期間要有四個月的彈性。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3、4的配套措施。
——正文開始——
疫情期間,不少公司行號都受到影響,也讓眾多從業人員被迫減班休息甚至被解僱。不少在景氣尚可的情況下締結的民事契約,更因為大環境的變化,難以再依原本的約定繼續下去。
對於這樣的問題,有很多人問:法律上,能怎麼辦?
⚖️現行法律之下,能怎麼辦?
一、請求酌減違約金 💰
不少契約約定,如果沒有依照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履行契約,就要給他方違約金。
👉 依據民法規定,如果債務已經部分履行,或者違約金真的太高的狀況下,都可以請求減少違約金。
⚠️ 注意
如果債務人已經「自願依約履行」,那就沒辦法在付錢之後,那對於已經付的部分,也不能請求返還。
💢 但是,並不是契約終止要給對方的錢,通通都是違約金。最高法院也有判決認為:「若當事人約定一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向後或溯及消滅契約為目的,屬於保留終止權或解除權之代價」。
例如租賃契約有時候會約定,承租人可以提早解約,但是要給房東剩餘月份的租金等等。如果法院認為不是違約金,就不適用「酌減違約金」的規定了。
二、依據情事變更調整契約
其次,針對契約成立後發生各種天災人禍或重大社會經濟狀況,民法有「情事變更」的規定。
👉 只要契約成立之後,出現各種不可預期的狀況,並讓原本契約的約定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告到法院,請法院變更金額高低或其他法律效果。
💢 但是,這條的規定非常嚴格,特別是「情事變更」、「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這兩個要件。
以疫情為例,台灣早在去年1月15日就將肺炎列為法定傳染病,並在1月20日開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WHO後來也在3月11日就宣布「全球大流行」。
在傳染病確定大規模爆發,台灣也陸續有確診案例甚至群聚感染的狀況下,究竟是不是「情事變更」都有問題,更不要說「非當時所得預料」。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也就無法請求法院調整契約。
👉 接下來,就是修法的事了。
❓ 法律還能怎麼修正?✒️
1️⃣ 讓被疫情影響且顯失公平的契約,有調整的法律依據
面臨疫情,有的契約當事人可以共體時艱。例如有房東主動減少租金、分期收租。但也有人堅持一毛不少,讓已經陷入困境的相對人,只能咬牙苦撐或無奈終止契約。甚至有人拿到政府紓困之後,馬上就得交給房東。
因此,我認為應該透過立法,讓契約可以變更的要件減化。只要在疫情確定爆發以前(5月10日)以前成立的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就要讓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2️⃣ 讓不動產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協議和無痛終止
不少不動產租賃契約約定,承租人如果要終止租約,必須給出租人違約金或者剩下租期的租金。因為這些條款,出租人其實享有非常有利的地位,也就沒有太多和承租人談判的動機。
面對這樣的狀況,應該要讓承租人有和出租人談判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的機會。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也要讓出租人可以終止契約,而且不用負擔雪上加霜的任何違約金等負擔。
3️⃣ 租賃住宅承租人欠費終止契約,至少要到4個月的金額
相對於商業租賃,租賃住宅承租人可以說更為弱勢。面對減班休息甚至解僱的狀況,欠缺財務彈性的無殼蝸牛,更沒有迴旋的空間。
依據土地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只要承租人欠費到二個月以上的金額,出租人就可以終止租約。而隨著疫情管制措施的延長,這樣的狀況就可能越來越多。
為了讓租賃住宅的承租人有更大的彈性空間,避免馬上被終止契約而陷入更深的困境,應該適度延長欠費的最低標準。
4️⃣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配套措施
契約風險的重新分配,不該讓房東因此面臨財務困境。畢竟,某程度上是要求房東出力「紓困」。
因此,除了「紓困」的程度不能過當之外,更應該要讓願意和承租人協調或終止契約受限的房東,貸款等相關費用可以適度的展延清長期,並由政府補貼利息。
疫情之下,共體時艱不是口號,而是如何讓整體社會度過難關的關鍵。
我希望透過這樣的草案,拋磚引玉,讓大家一起來討論怎麼具體幫助最容易受到疫情影響的弱勢者。
——參考資料——
⚖️ 民法規定
情事變更: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違約金酌減:
民法第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邱顯智辦公室紓困條例修正條文草案 ✒️
紓困條例第9條之2草擬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以前成立之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紓困條例第9條之3草擬條文:
(第1項)「不動產之承租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收入減少或全無者,當事人得協議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不能協議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出租人並不得請求違約金或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2項)「租賃住宅出租人,以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為由終止租賃契約者,遲付之租金或費用未達四個月之租額時,不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提前終止契約。但承租人非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難以支付租金或費用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契約,亦適用之。」
終止租約 條件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行政院通過紓困4.0「精進」方案,引發民怨,我必須強調這次紓困務必「加大力道」,協助生活困難的民眾及商家度過疫情難關!
#勞工紓困貸款事前並未公告週知截止日期 #請不要刁難勞工
有非常多勞工朋友打電話向我反應,勞動部今年突然說不再受理6/19之後申請紓困貸款。事前沒有公告,勞工也不知道,對於符合貸款資格,生活陷入困難但還沒提出申請的勞工,該怎麼辦?
另外,去年報稅申報所得為0,結果被銀行通知拒絕貸款,這名勞工問我,他明明符合勞動部公告申請紓困貸款的要件,為什麼銀行要拒絕?事前沒有公告所得0元無法申請,在疫情如此嚴重,走投無路的他,真的只能帶全家吃土了!
他的疑問,我無法回答,只能請勞動部幫幫這些需要紓困的勞工,加開貸款名額,讓他們能夠活下去!
#放寬餐飲業紓困標準
疫情期間,全台發布三級警戒,讓餐飲業面臨疫情以來最嚴峻的挑戰,好多老字號餐廳撐不下去只能關門歇業,許多店家跟我反應,今年疫情比去年還嚴重,紓困條件應該比去年寬鬆(或至少一樣,也就是與去年和前年「任一個月份」比較,營收衰退50%即可申請),但今年的紓困申請條件,竟然更為嚴苛、不友善,這是什麼道理?政府官員到底在想什麼?
我要求經濟部至少要比照去年的紓困標準,協助餐飲業者度過難關,否則餐飲業一旦關門,裡面員工也跟著失業,背後代表無數個家庭,後續影響非常嚴重。
#針對租屋者提供紓困方案
疫情嚴峻衝擊許多產業及勞工,收入減少更影響到弱勢的租屋族群,但是政府的紓困方案,似乎把租屋族群給遺忘了。
這些社會弱勢的租屋族群一旦被終止租約,他們該何去何從?國外受疫情影響的國家,例如:德國、韓國等,都有針租屋族提出給予租金補貼、發布「禁逐令」等具體協助作法。還請政府針對受疫情影響,陷入經濟困境的弱勢租屋族群,趕快研議並提出紓困方案,協助他們度過疫情難關!
我真的要請政府官員們走出冷氣房,聽聽基層民眾、商家的聲音!預算也給了,質詢時也再三提醒官員們,紓困標準不該比去年還嚴苛,為什麼還是讓需要紓困民眾及商家,紓困看的到,吃不到?
總統希望大家再忍一下,但是這樣的紓困方案,要老百姓跟商家怎麼活下去?如果紓困無法及時,是不是能夠思考發放現金的可能性,讓全老百姓都能獲得基本紓困補助,讓亟需紓困的人都夠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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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租約 條件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有一件很好笑的事,早一年已聽過這計劃,但我當時不相信會實行,但竟然實行了,可見有些人是如此地離地。這就是富貴長者屋開始招租。這房屋付的是終身的租金,如果你死得早,是你的不幸,如果你一百六十歲才死,那就是他們不幸。這是一種對賭。這為何是很離地。因為這包括終身租住費用。它的賣點是設有智能手帳、活動感應儀器等,若單位內的長者8小時活動,,感應器會通知控制中心,會有人救個長者。為何8小時,因為幾小時無活動可能只是睡著,那變成不停騷擾睡覺。但是如果是跌倒、暈倒8小時,那應該已死了一段時間了。
那裏也有復康中心、日間護理中心、中西醫藥診所及健身中心等,但全部需另行收費。這是很離譜的。為何要額外收費?買屋的會所也有這些設施。中西醫藥診所,因為只有500個長者,醫生休不知何時才會來,結果要看醫生時﹐那醫生未必在那裏,又是要自己出外看醫生。日間護理中心也有同樣的問題。
這種屋最離譜的問題。我們用個例子來講。最小的單位351呎,60歲的租住費用約381萬元,買IBOND也有2厘利息,一年利息有7萬多。這個計劃的一個很大問題,是不分男女。男女的壽命是不同的。男人的預計壽命約為81歲,女人預計歲數是88歲,相差7歲。那應該是長命一點的人才會買,於是可能全部都是女人去住。男人早死,是會蝕底的。當平均歲84,那可以住廿年左右,那每年租住費用大約一萬三千元左右,再加上利息損失五千元。租住成本二萬元,再加上八百元服務費,再加每呎4.1管理費。三百多呎的屋,要二萬多元。那是貴過六百多呎的太古城。如果你去沙田第一城租,那只不過是一萬二千元左右,再請一個工人,哪一個服務會好一點呢?
第二點,85歲,平均壽命來計算的話,那基本上是死了,所以那筆錢幾乎是他們「袋了」。女人可能還有三年壽命,那將會是五萬元租金。那要非常不會計算的人才會去住的。現在能住到351呎長者富貴屋單位的人,已經可以買到沙田第一城,而且管理費又要低一些,住到死時,房屋又有機會升值,可以交給子女。香港人當然會買樓。最大單位作例子,如果十年供,要一千九百多萬,如果買一些一千二百多呎的舊樓,價錢也差不多。同一原理,買樓住完之後,也有間樓,但租這單位就不會有樓。而且住這單位,還很麻煩,申請家傭或家人同住,成為特准租戶,要有醫療證明文件。一旦違反租約,房協有權終止租約。這樣的規定,不如你去住吧。有沒有想住這種單位,有五百多戶,在這麼多條件下,能租出一百戶,我也說他們叻。這完全離地,香港人一定寧願買一間細小一點的屋子。有一千六百萬,買太古城不過是八百多萬,還有八百萬可以慢慢用,誰人會用一千六百多萬住一間不知住到多少時間的屋。如果平均住二十多年,那一個月平均要四萬多元租金。這間屋在市場最多值三萬元租金而已。這計劃完全是一廂情願,租住還要那麼多限制,又沒有額外設施。
而住老人院,用三四萬元一個月,那已經是很貴的了。那是給幾乎不能行動,要intensive care才會要這種收費。如果那些老人院,住一年也只是四十多萬,住十年也是四百萬。那自己有獨立房,又有人照顧。誰人會租住這種長者富貴屋呢?要鄔滿海住吧。你會不會拿一千六百多萬,住一個這樣的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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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租約 條件 在 傅恪恩- 提前解租約就是罰一個月?很多人都不懂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請問,若雙方可提前終止租約,一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但仍應賠償他方一個月 ... 因房東個人事由造成你無法繼續居住,按當初提前解約條件去談賠償內容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