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嚴重藥害民眾救濟權益 陳時中部長同意檢討排除條款!
藥害救濟法的立法精神,就是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產生嚴重藥害的民眾,獲得及時救濟。政府向藥廠以銷售額徵收千分之0.5的徵收金(去年年度收入8千萬,基金規模為4億多),救濟範圍限於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
然而,看似立意良善的制度,實務上卻有阻確嚴重藥害民眾獲得救濟的限制。主因藥害救濟法排除申請條件,其中一項為「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何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衛福部以函釋說明,爰引國際標準只要發生機率大於等於1%,就算是嚴重藥害也予以排除。但這樣合情、合理嗎?
#國際標準作為救濟標準的合理性
依據藥害救濟基金會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審定結果不予救濟理由分析,與藥品無相關共551件,第二個就是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總共334件。但何謂「常見且可預期」?縱使藥物本來就具有一定可預期的風險,但實務上,民眾有辦法在事先就全面了解藥物的風險且能預見其後果嗎?而這嚴重藥害的後果(死亡、障礙與嚴重疾病)是民眾能獨自承擔的嗎?
曾有因使用含有Amikacin成分的抗生素 「愛黴素」(Amikin)治療,而導致雙耳聽力喪失,被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的藥害民眾欲申請藥害救濟卻被拒絕。民眾決定釋憲,主張法律不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該標準牴觸憲法保障民眾健康權等。
然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7號宣告衛福部的標準合憲。但也提及社會政策立法,本來就應審酌於國家資源,決定給付範圍與條件。耙梳擴大藥害救濟制度討論,反對理由是擔憂藥害基金財務無法負擔!
#藥廠多負擔一點徵收金,#以擴大藥害救濟範圍。
但我們檢視近期藥害救濟金的收入與支出,一般行政支出多於藥害救濟給付支出;藥害救濟給付的預算,以103年為基準,110年減幅達38.15%、108年減幅更高達58.92%。而以目前的徵收金費率,以108年收入總額與藥廠家數,平均一家藥廠負擔新台幣12.2萬元。平心而論,這樣的徵收金對於藥廠而言根本是九牛一毛。
我今天針對上述問題就教陳時中部長,要求衛福部應檢討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標準,國際標準不應成為嚴重藥害者申請救濟的障礙;同時應檢討徵收金額,以支應擴大藥害救濟的需求。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24)日林佳龍委員在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針對單耳失聰人士的社會救助與福利質詢內政部曾中明次長、社會司簡慧娟司長、以及教育部社教司黃坤龍副司長。由於目前單耳失聰不符合身心障礙的標準無法申請社會救助與福利,在質詢中林佳龍並要求曾次長手遮一耳短暫接受質詢,感受單耳失聰者的不便。林佳龍也要求內政部應將單耳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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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的耳朵聽力受損,會造成生活上的什麼困擾呢?
求學期間,同學跟你講悄悄話,但卻都聽不清楚;朋友叫你的時候,也可能因為沒聽到而無法回應,久而久之,因為聽力問題,而漸漸與同儕疏離。進入社會後準備步入職場,也因為聽力問題,往往容易被排斥於門外。
這些單側聽損的朋友,他們的相關權益,需要有人來保障。
昨天下午,我和林穎孟 台北市議員 、莊競程 有志者是競程、管碧玲 (kuanbiling) ,一同召開「不再漠視,單側聽損勞動權益再評估」公聽會,邀請了 單側聽損協會、專家學者、單側聽損人士及其家屬,一起探討單側聽損民眾的勞動權益問題。
不久前,我們接獲陳情,一位民眾報考北捷行車類組_A11技術員(機電維修類),通過了第一階段的面試,但在第二階段時卻收到通知,表示因為聽力未達平均標準,而無法應試,因為和北捷有關,所以當時便聯繫台北市議員林穎孟辦公室協助處理。
然而,在北捷簡章的聽力規範中,規定「未矯正下兩耳純聽力平均值須達 40 分貝以內,為合格基準」。該位民眾的單側聽力是 53 分貝、優耳聽力 18 分貝,平均低於 40 分貝內,才會決定前往報考,卻因為北捷採雙耳檢測分別應低於 40 分貝內,因此不予錄取。對於北捷因為簡章標示不明,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北捷表示已向當事人說明,並承諾會修正簡章規定,避免誤會再次發生。
其實,單側聽損所引發的問題存在已經非常久了,目前在台灣,平均每 1000 個兒童中,就有約 3 位兒童有單側聽力損失。但是,這些朋友常被忽略在社會各個角落,直到求學或生活時,才被發現有單側聽力損失,甚至目前的法規限制,單側聽力受損也無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目前台北捷運公司、台鐵及航空公司之體格檢測標準,皆是以「未佩戴助聽器」,來檢測聽力分貝是否達具備體格標準。但是,這樣的規定,並未合理解釋配戴助聽器後的聽力與職務的不適任性,是否具備實質關聯性。這樣的規範,明顯讓弱勢地位的聽障族群及單側聽損族群,排除於工作領域範圍外。
另外,由於目前單側聽損不屬於身心障礙資格範圍內,所以在輔具方面,政府並沒有補助,因此,對於進入職場的單側聽損民眾,比起雙耳聽損的民眾來說,更為弱勢。
目前勞動部的勞動力發展署有推動「職務再設計」的計畫,除了身心障礙者之外,受 ECFA 影響產業的失業勞工,或其他在職場上需要輔具,或是其他輔助措施的,都可以參加職務再設計的計畫來得到資源。
因此,我們認為,或許可以考慮將單側聽損,納入職務再設計政策中。不止公部門,私人企業也同樣可以藉由職務再設計的良善政策進而得到幫助。
對於公聽會內容,衛福部說明,過去以來單側聽損都有在討論,但法規上具有高度的醫療專業性,今年 2 月也在專家的建議下,提出預告修訂身障標準,修正鑑定作業辦法,未來,也會將公聽會意見帶回研議。
我們舉辦這次公聽會,希望能夠讓更多人知道單側聽損的族群、聽到他們的聲音,看見他們在社會中就業時遇到的種種困難。
最後,我們也呼籲政府機關、企業,就都應該伸出援手,提供單側聽損朋友們必要的服務與協助。國家的功能,不僅僅是提供最低需求的保障,而是應該對於因為身理或心理上所造成的各種差距,盡可能縮短這些差距、落實平等,這也是我們一直所追求的價值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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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藥害救濟及其適用範圍
作者:鄭志玲
藥物使用有一定風險,如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仍發生藥物不良反應,而導致死亡、障礙或是嚴重疾病之藥害時,可依藥害救濟法向衛生福利部(衛福部)請求藥害救濟,以獲得及時救濟。
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衛福部設有藥害救濟基金,並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以辦理藥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該基金來源主要來自於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定期繳納之徵收金(依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一定比率計)。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藥害救濟給付標準,死亡及極重度障礙最高救濟給付200萬元(新臺幣,下同),重度、中度、輕度障礙最高分別可給付150萬元、130萬元、115萬元,嚴重疾病最高給付60萬元。
須注意的是,藥害救濟僅適用於嚴重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殘障或嚴重疾病之藥害,且須符合正當使用及合法藥物之要件。所稱正當使用是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而合法藥物則是指領有衛福部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因此,服用來路不明或國外藥物或人為不當使用(例如,藥物過量、吃錯藥、開錯藥)所致藥物不良反應之危害,非藥害救濟適用範圍。另,輕微的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等,也不適用藥害救濟。
近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67號(2018年7月27日)便對藥害救濟之適用範圍作出解釋。
該案之聲請人患有瀰漫性非結核分枝桿菌及惡性淋巴瘤,接受藥品「愛黴素」(Amikin)治療後,不幸產生聽力喪失之耳毒性藥物不良反應,經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聲請人提出藥害救濟申請,審議結果認為此藥物副作用屬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符合藥害救濟之要件。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後聲請釋憲,主張藥害救濟法之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於藥害救濟範圍之外(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欠缺合理立法目的及正當性,也違反比例原則。
對此,大法官會議認為,系爭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宣告合憲。解釋理由指出,關於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之規定,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系爭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於藥害救濟範圍之外,係基於藥害救濟基金之財務平衡、有限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避免藥商拒絕製造或輸入某些常見且可預期有嚴重不良反應、但確實具有療效藥品之考量,目的正當。解釋理由也表示藥物之藥理機轉本身即具有一定之可預期風險,患者透過醫師之告知、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對藥物風險已有可有合理程度之預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且基於風險分擔之考量,系爭規定有助於前開目的之達成,並無顯不合理之處,亦與比例原則無違。
由此可知,藥害救濟制度雖可對於受藥害者給予救濟,但適用範圍有一定限制。對此,大法官會議進一步表示,系爭規定固與憲法尚無違背,惟相關機關仍應盱衡醫藥產業整體發展趨勢、藥害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與社會衡平原則及社會補償合理性等情事,適時檢討系爭規定有關藥害救濟給付之不予救濟要件,且不應過度擴張藥害不予救濟之範圍,阻絕受藥害者尋求救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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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4)日林佳龍委員在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針對單耳失聰人士的社會救助與福利質詢內政部曾中明次長、社會司簡慧娟司長、以及教育部社教司黃坤龍副司長。由於目前單耳失聰不符合身心障礙的標準無法申請社會救助與福利,在質詢中林佳龍並要求曾次長手遮一耳短暫接受質詢,感受單耳失聰者的不便。林佳龍也要求內政部應將單耳失聰從寬認定納入身心障礙保障範圍。
林佳龍提出目前身心障礙手冊對於聽覺機能障礙的訂得相當嚴格,導致在實務上非常多的問題,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身心障礙等級」規定,聽覺機能障礙等級標準如下:
1.「輕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至六十九分貝者。
2.「中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七十至八十九分貝者。
3..「重度」: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林佳龍向在場官員表示,所以現在有聽覺機能障礙的人,若只有一個耳朵聽力損失,即單耳失聰的話,是不符合目前身心障礙的標準。林佳龍指出由於單耳失聰的學童,並無法納入身心障礙手冊的領取範圍,無法像雙耳失聰的兒童可以請領電子耳等輔具補助,更不屬於特教範圍。所以單耳失聰的孩子只能進入一般學校就讀,求學過程中經常面臨走路不平衡、上體育課會跌倒,上課聽不清楚,可能老師會認為他上課不專心聽講,在校孩童經常會受到同儕的欺負。林佳龍認為,慣用單耳更容易加速他聽力的失衡,也懷著正常耳朵聽力受損的恐懼,心理上的衝擊超乎身體障礙的傷害。
林佳龍質詢教育部黃副司長,教育部的特殊教育法子法草案中第九條,沒有納入單耳失聰的學童,全面犧牲了單耳的就學環境的權利,這樣合理嗎?教育部特教小組邱專員答覆,鑑定辦法在今年有修正,但對單耳失聰的確沒有納入,不過特教評估是比較寬,會依照需求來判定,也就是說特教的判定的範圍比較寬。曾次長則表示,身心障礙者的判定是經過專業的鑑定,是比較嚴格。
林佳龍以一真人真事蕭先生的故事向內政部質詢,對失聰者判定這麼嚴有沒有道理?林佳龍當場念出蕭先生的陳情信:「我是一個右耳重聽的人,也是丙等體位的平常人,我知道像我這樣的人不多,在求職中飽受不少異樣眼光,也不是很順利,但我繳稅是平常人,郤要受大眾以殘障人士來看待,真想要做殘障人士...如果要把我們當殘障人士,可以請快速通過法律來執行。」林佳龍向官員表示,政府的認定裁量影響單耳失聰者不只是在就學還包括就業。
林佳龍在台中已經連續七年舉辦過針對身心障礙家庭「有愛無礙真情之旅」,起源自一位成功的遊覽車老闆,他有兩個身心障礙的弟弟,每當學校遠足或旅行,他就要在家裡照顧兩個弟弟,所以他發願照顧身心障礙者,又因為身心障礙家庭信任林佳龍的號召,於是每年由林佳龍帶隊,這位董事長出五十輛遊覽車帶身心障礙的小朋友出遊。林佳龍也向在場官員表示,因為聽障朋友常使用電話簡訊,他也協調中華電信對聽障朋友降低簡訊費用,這都是民間走在政府之前。林佳龍要求內政部應將單耳失聰從寬認定身心障礙納入身心障礙,「司長可不可以研究?研究後若要以修法來解決,我就來提!」,內政部表示,會跟衛生署研究,並將研究結果回報林佳龍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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