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命令體系,由行政機關所訂定者,乃採二分法;由法律授權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者為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者為行政規則。
一、具有法條形式,行政機關對於「抽象」事件的規範。
1、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大法官解釋367號又將其分為:
(1)、得到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得涉及人民憲法上一般自由、權利之規定)。
(2)、得到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之規定)。
2、行政規則(又稱為訓令):行政機關依權限或職權,訂定行政機關内部秩序和運作規定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又可分為:
(1)、組織性行政規則
(2)、解釋性行政規則(又稱行政釋示、行政函釋)
(3)、裁量性行政規則
(4)、認定事實準則
二、職務命命(又稱指令),乃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不具有法條形式的個案指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釋字243號)。
三、地方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
1、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6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地方自治事項,三讀程序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2、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7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自治條例授權,就地方自治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3、委辦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9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中央法令,就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4、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地方議會代表會內部議事運作之規範。
四、緊急命令:總統依據憲法授權,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對於國家或人民避免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所發布,並經立法院追認之命命(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釋字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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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命令體系,由行政機關所訂定者,乃採二分法;由法律授權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者為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者為行政規則。
一、具有法條形式,行政機關對於「抽象」事件的規範。
1、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大法官解釋367號又將其分為:
(1)、得到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得涉及人民憲法上一般自由、權利之規定)。
(2)、得到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之規定)。
2、行政規則(又稱為訓令):行政機關依權限或職權,訂定行政機關内部秩序和運作規定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又可分為:
(1)、組織性行政規則
(2)、解釋性行政規則(又稱行政釋示、行政函釋)
(3)、裁量性行政規則
(4)、認定事實準則
二、職務命命(又稱指令),乃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不具有法條形式的個案指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釋字243號)。
三、地方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
1、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6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地方自治事項,三讀程序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2、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7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自治條例授權,就地方自治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3、委辦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9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中央法令,就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4、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地方議會代表會內部議事運作之規範。
四、緊急命令:總統依據憲法授權,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對於國家或人民避免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所發布,並經立法院追認之命命(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釋字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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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還不該改造嗎?
2020年11月28日,國民黨立委為阻止行政院長蘇貞昌上台作施政報告,居然從菜市場搜購許多豬的內臟,一桶桶朝向蘇揆發言台傾倒。瞬間綠營女立委衝到蘇揆左右護駕,她們「本能反應」,順手將傾倒過來的豬心、肺、肝及大小豬腸反扔回去。蘇院長躲在娘子軍背後喃喃唸稿4分鐘,立法院長游錫堃宣布開始總質詢,只見議場上朝野扭打,而紅色地毯則五臟六腑散落一地,臭氣熏鼻。
這個台灣司空見慣的立院丑劇,立即躍登國際媒體。華盛頓郵報一語中的:「台灣的立法委員必須不斷上演打鬥鬧劇,藉此向選民展現自己有種。」當天晚上,台灣電視政論節目果真在「稱讚」某一新科女立委「最帶種」,是國會女戰神,下屆穩當選,極具誘導性。
立法院是競技場嗎?還是拳擊擂台?這回更像屠宰場。
我這一生當過「101次」的立法委員,3年專職外交委員會。1996年1月18日是當屆最後一次院會,依慣例已確定不再尋求連任的立委,每人有3分鐘時間發表告別感言。我大膽批判立法院是「政治馬戲班、媒體金舞台、權力競技場、利益分贓所、正義焚化爐」!原以為會被全場噓聲,沒想到卻獲得滿堂喝采,藍綠同仁還爭相跟我握手道別。我就此告別立法院,卻一直期待哪一個政黨、哪一個有權力者,可以帶動國會改革。
轉眼24年已過,我們的立法院有改變,但有改善嗎?
有改變,因為立法院院長不只由國民黨的劉松藩換成王金平,而且由國民黨換成民進黨。上屆是蘇嘉全,這屆游錫堃。但他們的共通點是,不分區立委實施後,立法院院長根本不必競選,全由政黨不分區立委產生,而不分區立委的提名,尤其排名先後完全由黨主席,其實是執政黨的總統事先就欽定了。
國會是監督行政部門的最高國家機關,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既然立法院長是由總統事先欽定的,如何期待立法院長能超越政黨,公正無私領導立法院、監督政府?
立法委員是多麼崇高、重要、專業的公職,誰有資格?通觀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只要不是現役軍人或役男,不是軍校學生,沒有觸犯內亂、外患、貪污等罪,又沒有受禁治產宣告,也沒有被褫奪公權而年滿23歲以上的公民,都可以參選立法委員。當然參選是一回事,當選又是另外一回事。至於立委候選人的學經歷及品德能力完全沒規定。
立法委員除由各縣市選區投票選出之外,還有「不分區立委」。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立法院從第7屆開始,立委總數113人,任期4年,其中34人是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而政黨不分區立委是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票的政黨,依得票比例從不分區提名名單中選出,更有趣的是,「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換句話說,不分區立委必須先入黨,經政黨提名、排名後,再看投票結果該政黨得票率有無超過5%。如超過還得視政黨得票率的比例,決定排到第幾名的參選人當選。因此,想當不分區立委的,不必經營地方,只需經營跟政黨 – 政黨主席的關係就好。學經歷及有無問政經歷及能力並非必要,黨主席考慮的是私人利益或因知名度高,有利政黨吸票更重要。
本屆立委有部分來自小黨提名的不分區,可能因為某一事故成為新聞人物,也可能因為上一代與黨內派系或黨主席有特別交情。總之,極少因學有專精,或有德有能而被提名。本屆立委更多女性,有一些優秀、專業又認真,但也不乏年輕、有姿色、好製造花邊新聞以加深選民印象。就數字上看,台灣女性國會議員已高達41.6%,但其中有18位,其實是靠「不分區立委二分之一必須提名女性」的規定而當選。
2005年末代國民大會完成修憲工程時,婦運團體強硬通過此條文,本人作為女性主義先導者,深不以為然。真平等是立足點的平等,性別不平等不會因為把不公不義翻轉給另外一性就解決。用一個假平等來炮製另一個不平等,是偽善,是開時代倒車,應該廢除。
總地檢討,立法院若要改造,一定要大刀闊斧檢討,至少包括:
1. 立法院長應該由區域立委當選後,再由全院立委選舉產生。
2. 不分區立委應該廢除,一律參加區域競選,公平產生。
3. 女性保障制度要廢除,改以「各種選舉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規定。
4. 立法院議事規則應重新檢討,以有效監督政府。
5. 加強立法委員自律機制,約束立委對外言行舉止。
6. 媒體應嚴格公正監督立法委員,不要偏袒特定政黨或特定立委。
含萊克多巴胺的豬或牛進口問題,為何藍綠執政時就支持,在野就反對?因為立法院慣於胡鬧一場就了事,真正問題迴避掉。立委不必認真「問政」,只要懂得「作秀」就能搏版面,搶選票。前不久監察委員不就是因為在野黨胡鬧一場,就保送過關了嗎?過年時吃進含瘦肉精的牛或豬,要怪,就要怪我們有一個胡鬧、不負責任的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