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法警職權明確性應修正《法院組織法》第23條即可】
針對立法委員許淑華等人提案訂立《法警職權行使法》,立委柯建銘今上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舉前總統陳水扁2008年遭上銬高舉雙手為例,要求需要先明確規範戒具使用,並批專法草案要讓法警可查驗民眾身分甚至攔車,還要讓法警配槍,是回到警察國家、好像搞戒嚴一樣,「在法院內會有人開槍嗎?」
柯建銘質詢時指出,9年前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案主動到特偵組應訊,後來被聲押移送法院,被法警上銬,扁雙手舉起來,「那一幕台灣人民感情全部撕裂」。當時扁抗議法警直接將他強塞進警車裡面,造成手臂有傷,「請問戒具使用到底怎麼規範?」戒具使用是非常強制性的,除非犯人要逃跑、自殺或有暴力情形,但一個總統的尊嚴難道不用顧慮嗎?總統會逃跑嗎?
柯建銘話鋒一轉又批,司委會召委王育敏稱周一前往台北地院與台北地檢署考察,說看到法警休息室只有長板凳可以休息,「這樣還要考察嗎?」這和立委黃國昌日前跑到台中地院去夜宿不是一樣,「一個搞白天,一個搞晚上」。此話一出引來王育敏不滿回批「不要亂發言」,抗議柯建銘沒現場考察實際情況,不應隨便批評,但立委葉宜津見狀也出聲回嗆,引發雙方一陣唇槍舌劍。
柯建銘隨後又說,《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全部要擴權,法警變成警察,可以到路邊盤查、查驗身分證、調查事實、管束法院以外所有人的人身自由、也可以進入民宅,都是在擴權。法警和警察不一樣,法警的職務範圍就在法院裡面,警察已經有《警察職權行使法》,法警也要《法警職權行使法》,那書記官要不要《書記官職權行使法》?應該就《法院組織法》修正,弄明確一點,不是這樣擴張法警權力,產生另一個怪獸,回到警察國家,好像搞戒嚴一樣。
柯建銘也提到,人力不足、加班費等問題要替法警著想沒錯,職務範圍弄清楚。法警是輔助人員,提《法警職權行使法》要讓法警配戴槍械,在法院內會有人開槍嗎?不可能嘛,法警只有在執行死刑時有槍械,平常在法院走來走去時帶著槍械幹什麼?因此他主張修訂《法院組織法》第23條即可。(游仁汶/台北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15/1241527/…
警銬使用規範修正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318佔領運動之後,我們頻頻看到警察用「束帶」取代手銬,造成了同學手上有勒緊的紅腫傷痕。這不只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許多學者也都提過,警察值勤所用的「警械」有《警械使用條例》的法律規範,恣意使用法律規定以外的束帶,有違法的問題。
5月7日我們在內政委員會提過一個提案,針對堅稱「束帶」是「警繩」的警政署,既然警方堅稱並沒有違法使用「非警械」,那就要求警政署在2個月內重新檢討、修正他們的「警械之種類及規格,並同時解決《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下,因為束帶在所有地方販賣(五金行、文具行、各大居家材料批發與零售業者)、持有(大小裝潢工地)都將違法,警方必須沒入的問題。
2個月過去,警政署回來的公文說:不需要沒入,也沒有修正「警械種類及規格表」的必要。警政署表示,雖然第14條第一項有說,警械非經許可不得販賣持有,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項則是說,要怎麼「許可」的辦法,交給內政部訂之。然後現在內政部這個許可辦法裡面沒有寫到警繩,所以警繩的販賣持有,不需要經過許可。
這真是石破天驚的法律創見。法律授權的是,針對要怎麼給許可,由行政機關來定規則,法律難道授權了行政機關創設第一項的例外規定,只要沒寫進規則裡的都可以持有販賣?還是警政署現在已經取代了立法院,訂出來的行政規則竟然有法律位階,可以算得上是「法律另有規定」?!
立法院通過的決議是「檢討及修正」,行政機關竟然可以不檢討、不修正、甚至可以行政造法。哪裡來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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