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NGO/NPO 董監薪酬
作者:劉康身律師/高美雯律師
日前,教育部指控國語日報之董事溢領車馬費,違反法令及章程之規定,依民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解除該等董事之職務,同時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據相關報導,該等董事除了按次領3千元的車馬費外,尚按月支領車馬費(按職位不同支領5千至3萬元不等),每年還有年終獎金一個月。教育部認為按月支領的作法屬於經常性之給予,相當於薪資的性質,違反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0條第3項暨其章程有關董監應為無給職之規定。
先不論國語日報董監是否確有不法行為(尚待法院認定),財團法人之董、監一律無給職之規定長遠下來是否會對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造成不利影響?無給職是否會影響好的人才進入此產業之意願?雖然主管機關站在防弊之角度,並以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為由,做出立法上之選擇,但是否應該貼近社會實情一些?
以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與民法第535條來看,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公司負責人,應當受有報酬。財團法人之董、監事對於營運事務的討論、考慮與決策等,所負擔的注意義務與公司負責人似無二致,制度上進行不同處理,不無有點「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的味道,難免落入曲高和寡、甚至治絲益棼的地步。
行政院之財團法人法草案中雖亦規定財團法人之董監均為無給職,惟可支領兼職費(其定義為因兼任該職務所得支領之酬勞,似可不限於車馬費。),且亦新增但書開放董事長如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監尚須符合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之條件),此一規定,顯然較符合社會活動實情,但目前該草案尚在立法院一讀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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