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谷沿岸開發|市府的配套與審核機制在哪裡?】
今年4月30日,正當經濟部水利署舉行治水會議,憂心氣候變遷下的水患困境時,蔡英文總統來到基隆視察堵南抽水站,和林右昌市長認為基隆河治水有成效。總統現場宣布「解除20年來基隆河開發管制禁令,未來整個基隆河谷廊帶的開發將可以大步向前。」後續,基隆市府針對基隆河岸開發管制解禁新聞稿寫著「基隆市將整個脫胎換骨」,林右昌市長表示「在經濟部4000萬元經費挹注下,市府正在進行北五堵國際研發新鎮的規劃,...,將可帶動廠商投資意願,更可以引入基隆輕軌系統,連結郵輪母港產業廊帶,讓基隆市真正整合到大台北都會區的產業鏈及發展架構。」
新聞一出,緊接著基隆市議會臨時會,都有議員積極尋問基隆河谷廊帶的「管制解禁時程」、「開發計畫」來到這次八月底的臨時會,也有議員在市府報告事項提案:「請市府說明有關4月30日總統指示解除『基隆河谷廊帶限建20年禁令』之行政命令,目前中央確切進度為何?」在市府以半頁A4紙回覆了中央內政部於今年6月5日發文解除「基隆河沿岸禁止變更為建築用地」、「禁止開放10公頃以上民間投資開發案」兩項行政命令解除,而多數議員們不斷肯定解禁、積極詢問河谷廊帶開發案的時程。開發禁令解除等同於產業發展?而最重要的,在利益之前,可能造成淹水的環境成本盡然如此容易被忽略。
我必須先聲明,我不反對開發,但是在極端氣候下,這幾年的颱風或突發性的強降雨頻率增加。有讀國中地理的人都知道,河岸旁的農地或保護區是洪水的緩衝區,若冒然開發,則會增加洪水風險。總統與市長所謂解除開發禁止的行政命令,是「回歸原有其他法規管制」,但地方政府應該要做得更多,新修《水利法》中增加了徑流分擔及出流管制專章,針對徑流分擔有著更明確的規定,而除了等待中央政府劃定實施範圍,地方政府其實可以「主動」進行 #徑流分擔 實施計劃的擬定或是相關措施的規劃、而關於 #出流管制 的相關規定,母法雖有規範必須接受審查的開發案規模,但同時也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設定更小的開發規模必須接受審查、更積極來作出流管制審查,而確實也已經有其他縣市這麼做了。(徑流分攤、出流管制與地方政府關係的詳細說明請見下方)
現在,地方政府正整理、向內政部提報國土計畫法架構下基隆的國土計畫,地方政府是可以針對敏感地區做相關劃定,進行管制、避免過度開發。我們的基隆市政府除了大發新聞稿宣傳禁令解除(回歸法制)、盼望投資者青睞外,針對地方政府該做好的敏感區域劃定、開發審查與配套,這些該主動出擊的明確審查機制到底在哪裡?難道是不顧極端氣候與水患風險,為釋出土地供短線炒作的開發案嗎?
8月20日的討論中,針對我的提問,市長重覆回到「這次禁令解除只是回歸法制,並不是完全不審核。」我再重覆一次我的問題,「在開放投資與開發之前,關於國土計畫法規定的敏感地區(少開發區域)的劃定,以及地方政府該積極所為的徑流分擔、出流管制審查種種配套在哪裡?」市長沒有回答,僅由議長納入本報告事項的結論中,請市府後續提供書面資料說明。
再一次強調,兩年前的大武崙淹水歷歷在目,再來到近期颱風帶來的外圍環流,面對極端氣候和降水,沒有人能保證河川能百分之百不淹水。我們支持的是將環境成本納入考量的有效益開發,而不是僅以土地利益為優先,跳過地方政府本該積極建立機制,不斷地和市民宣傳還未有明確規畫的產業園區。市長5月的施政報告裡宣傳基隆河谷廊帶「解除禁令」作為他搶先報告的政績,至今,關於廊帶開發案最基礎的評估與審查機制都無法回覆我,不只基隆河谷周遭在此目標下對於洪水的緩衝度堪憂,廣大市民的人身安全甚至是未來園區投資發展的安全在哪裡呢?
🌊🌊以下是我8/20討論的發言與水利法徑流分擔、出流管制的詳細說明🌊🌊
#基隆河沿岸解除開發管制,#除了開發外我們該...?
總統與市長針對基隆河沿岸解除開發管制的理由(也就是蔡英文總統與林右昌市長所提的「回歸原來法規管制」)主要為基隆河整治計畫已經完成、員山子分洪道也完工,防洪頻率已提高到200年,以及《水利法》的修正。
然而,即使防洪頻率已提高到200年,仍然沒有人能夠保證災害會100%不發生。現在氣候劇烈變遷的威脅下,我們無法保證「某條河流已經完全整治好了」、「以後大家都不用擔心淹水了」。從2009年的莫拉克風災、2015年蘇迪勒颱風、2017年的強勁梅雨,還有去年熱帶低壓的大面積淹水,都已超過保護標準。而2017年6月3日的強勁梅雨,影響最大的就是我們安樂區基隆河支流排水的大武崙溪,當時,大坪雨量站時雨量91毫米,3小時累積雨量175毫米,24小時394毫米,造成基金一路的大淹水,面對這個前年的事實,我們不能否認基隆河的水患風險還是存在的。
大武崙溪的整治工程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當中,但光靠末端工程沒辦法完全解除水患,到底河流沿岸要怎麼去管理或管制開發?如何讓保護區、農地發揮滯洪緩衝的效果?
市府該積極作為的 #逕流分擔、 #出流管制、 #國土計畫
而總統與市長認為基隆河谷廊帶解除管制禁令另一個關鍵原因是《水利法》的修正。在水利法修法中將「逕流分擔、出流管制」納入。「逕流分擔」是由公務部門負責辦理,對淹水潛勢高或受害損失大的河段,於新建(改建)公共空間時,在不妨礙原本設施功能的前提下在洪水期間發揮滯洪功用,減少鄰近區域積淹水的風險和損失。
其實在《水利法》修法前,地方政府就可以積極去進行逕流分擔的規劃,若在都市計劃土地中有覺得敏感、危險的土地和區域,想要去提升它的洪水承容能力,可以主動的進行逕流分擔的規劃,這個部份在台北市已經有相關經驗。
現在《水利法》也修訂完成了,當中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及重大建設,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實施。」
雖然目前中央還在評估、尚未公佈任何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但其實地方政府可以針對覺得敏感、危險的區域,主動和中央進行討論、尋求協助,來討論是否納入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進一步來進行逕流分擔計畫的擬定。「逕流分擔計畫內容」包含:「水道分擔方案」(由各水道及各類排水主管機關各本權責分年編列預算辦理)及「土地分擔方案」。「土地分擔方案」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在逕流分擔計畫內擬訂各類型土地應分擔標準及分擔措施,並訂定相關自治條例要求土地管理單位依所訂分擔標準分擔逕流量。
回到基隆,都發處、工務處或相關單位是否有已經進行或是正在規劃中的逕流分擔措施或規劃呢?對於《水利法》的修法,作為逕流分擔計畫的主要角色,市府是否有任何主動的作為?
關於「出流管制」,就是要求土地開發案不能僅仰賴現有的雨水下水道系統來排除綠地變建地所產生的雨水逕流,而是必須自行想辦法在基地內吸收處理。根據《水利法》規定,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開發樣態並達2公頃以上,就必須送「出流管制計劃書」審查,但對於基隆來說,2公頃這樣的面積規範,恐怕很多開發案都不會達到。
基於因地制宜的需求,中央也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去提高出流管制的審查條件,以新北市來說,《新北市政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及監督作業要點》就將規定提升到開發案範圍 #1公頃 就必須送「出流管制計畫書」。針對基隆河沿岸開發解禁,我們基隆市政府是否有針對「出流管制」的審查,作嚴格把關的條件設定?或是相關審查條件修改的規劃呢?
除了公有設施和開發案的「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外,其實在在國土計畫分區中,地方政府是可以針對敏感地區,作相關劃定進行管制避免過度開發,避免災害的發生的可能。目前市政府正在進行國土計畫關於國土計劃,承接市府案的規劃公司也提出關於敏感地區、降低開發區域的設定應該 #加嚴,市政府是否有進行相關的調查掌握敏感地區,並規劃相關管制措施?
解禁基隆河沿岸開發,是一件很大的事情,我們不是反對開發,在這個沒有人能百分之百保證河川不會淹水的極端氣候時代,我們不能只是看到土地開發帶來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顧及周遭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在園區期初規劃完成前、準備開發之前,市政府是否做好相關準備、擬定好相關配套措施、法令修改及土地開發審查機制了?關於我剛才所提的,國土計畫降低開發區域劃定、逕流分擔、出流管制,請問市長,目前基隆市府的作為是什麼?
再一次強調,我不是反對開發,而是要認真地提醒,面對極端氣候,沒有人能保證河川能百分之百不淹水,也因此,洪水緩衝的農地與保留區的設定是非常重要的,我剛剛說的不論是國土計畫架構下或是水利法中能進行的審查,都是地方政府必須主動、積極地建立審查機制,才能保障市民的安全。
(照片為基隆河流域,非北五堵國際研發新鎮所在地)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針對823中南部水災之治水機制提出質詢,從「逕流分擔、出流管制」、「滯洪池」、「抽水機智慧調度」、「都市排水系統」、到「河川清淤」,提出了我對從過去到現在的行政部門,在規劃與執行層面上,具體的批評與建議,質詢重點如下: 1.行政院書面報告顯然沒有準備好,出現不應有的錯誤。例如,報告說:「『易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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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氣候變遷 防洪策略進行式👩🚒
根據統計,台灣百年來的降雨量沒有改變太多,但乾溼季節差異卻越來越明顯,預估未來乾旱強度會增加12%,颱風降雨更會增強20%,想要不缺水,也不要淹水,該怎麼辦?
這禮拜水利署主辦「前瞻水利發展國際研討會」,邀請國際專家學者來台,一起交流討論,同期提出5大『立體防洪』對策,目標建立『韌性城市』
✅強化天氣預報、預警精準度
☑檢討工程效益,持續水利建設
✅提高國土耐災能力
☑建立韌性、永續發展台灣(逕流分擔、出流管制)
✅運用智慧創新科技整備防災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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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5【823中南部水災之治水機制質詢】
今日針對823中南部水災之治水機制提出質詢,從「逕流分擔、出流管制」、「滯洪池」、「抽水機智慧調度」、「都市排水系統」、到「河川清淤」,提出了我對從過去到現在的行政部門,在規劃與執行層面上,具體的批評與建議,質詢重點如下:
1.行政院書面報告顯然沒有準備好,出現不應有的錯誤。例如,報告說:「『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兩項計畫迄今已完成42處滯洪池」;然而,書面報告僅列出水利署負責的42座,並未包含營建署負責的12座,部會根本沒做好整合。
2. 更嚴重的是,「流域治理計畫」核定將興建32座滯洪池;然而,計畫期程即將在2019年結束,卻還有25座滯洪池未完工,完工比例僅21.8%。
檢視各縣市滯洪池興建進度,興建速度最慢的,剛好是近年水災較嚴重的嘉義(核定13座僅完工1座)、雲林(核定6座完工0座)、彰化(核定4座完工1座)等地區。
更扯的是,這25座未完工滯洪池,甚至有半數進度為0。此外,彰化縣甚至有核定3座,事後卻莫名取消,計畫核定如同兒戲。
對此,我要求賴清德院長必須追究責任,起初院長仍在閃躲,最後才承諾檢討。
3.滯洪池在此次水災發揮正面功能,然而卻有造價昂貴、使用頻率低的缺點。我提出過去水利署曾研擬利用休耕地疏濬,透過簽定行政契約提高補助,在水災來臨時以休耕地疏浚,不僅成本顯著較低,地主也保持正面態度。經濟部沈榮津部長表示將研擬進行。
4.抽水機管理調度方面,近年水災較為嚴重的彰化、雲林、嘉義地區,自有抽水機數量不足,必須向水利署調用支援271臺,調用時間長達10餘年,期間均由水利署支付維護費用。究竟是未編列相關預算購買自用抽水機?還是相關預算遭到挪用?經濟部沈榮津部長也表示將積極檢討。
5.距離基隆河道上次清淤,已是幾十年前的事,此次水利署擠出預算進行河道清淤,卻無預算進行繼續搬運。此次清淤挖起土方約5萬立方米,但只運走200立方米,僅占0.4%,其餘廢土棄置岸邊,大雨來臨又將廢土沖刷殆盡,令人錯愕。對此,賴清德院長表示將重新檢討基隆河清淤計畫。
相關圖表請參閱:
治水執行不力、豈只是預算問題
https://goo.gl/QK3z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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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書面報告顯然沒有準備好,出現不應有的錯誤。例如,報告說:「『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兩項計畫迄今已完成42處滯洪池」;然而,書面報告僅列出水利署負責的42座,並未包含營建署負責的12座,部會根本沒做好整合。
2. 更嚴重的是,「流域治理計畫」核定將興建32座滯洪池;然而,計畫期程即將在2019年結束,卻還有25座滯洪池未完工,完工比例僅21.8%。
檢視各縣市滯洪池興建進度,興建速度最慢的,剛好是近年水災較嚴重的嘉義(核定13座僅完工1座)、雲林(核定6座完工0座)、彰化(核定4座完工1座)等地區。
更扯的是,這25座未完工滯洪池,甚至有半數進度為0。此外,彰化縣甚至有核定3座,事後卻莫名取消,計畫核定如同兒戲。
對此,我要求賴清德院長必須追究責任,起初院長仍在閃躲,最後才承諾檢討。
3.滯洪池在此次水災發揮正面功能,然而卻有造價昂貴、使用頻率低的缺點。我提出過去水利署曾研擬利用休耕地疏濬,透過簽定行政契約提高補助,在水災來臨時以休耕地疏浚,不僅成本顯著較低,地主也保持正面態度。經濟部沈榮津部長表示將研擬進行。
4.抽水機管理調度方面,近年水災較為嚴重的彰化、雲林、嘉義地區,自有抽水機數量不足,必須向水利署調用支援271臺,調用時間長達10餘年,期間均由水利署支付維護費用。究竟是未編列相關預算購買自用抽水機?還是相關預算遭到挪用?經濟部沈榮津部長也表示將積極檢討。
5.距離基隆河道上次清淤,已是幾十年前的事,此次水利署擠出預算進行河道清淤,卻無預算進行繼續搬運。此次清淤挖起土方約5萬立方米,但只運走200立方米,僅占0.4%,其餘廢土棄置岸邊,大雨來臨又將廢土沖刷殆盡,令人錯愕。對此,賴清德院長表示將重新檢討基隆河清淤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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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三讀 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自由時報〔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加「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規定降雨逕流擴大由水道與土地共同承擔,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案,應送審出流計畫管制書。
極端降雨事件頻傳,且高度都市化及河川流域中上游地區大量的土地開發,導致暴雨產生的地表逕流較過去大且急。為加強防洪管理措施,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三讀條文規定,逕流分擔部分,未來將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在完成逕流分擔計畫書後,由各部會共同辦理兼具滯洪功能的公共設施。
條文規定,在出流管制的部分,只要開發案達一定規模以上,就要求開發單位送審出流管制計畫書,並要求建築物提升透水、保水及滯洪功能,透過公私部門的共同分工合作,增加整體流域的耐洪程度。
條文規定,出流管制規劃書、計畫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技師簽證;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但適用範圍、容量標準應參考建築法規,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建築機關訂定。
在罰則部分,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不從者,得按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所使用的設施或機具。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440981
心得:顧問公司又有新的商機了,另外水利法這次是第一次將執行技師類別納入法條,
看來未來有關河川及排水的案子就這三類技師可以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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