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
2017.11.22 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聯貸行拒延展國防部會啟動解約、金管會鄭貞茂副主委空白授信慶富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國防部長馮世寬、海軍司令部參謀長李宗孝、金管會副主委黃天牧、財政部國庫署副署長顏春蘭、第一銀行總經理鄭美玲
發言時間:13:11:40 - 13:22:29
🎯2016年11/28、12/06的兩次還款保證書將到期
🎯聯貸行囂張開會討論是否延展慶富的還款保證書,會後要求國防部要不加計5%的利息,國防部長、海軍參謀長居表示依約絕不同意。
🎯一銀總經理確認每次動用到聯貸額度時,包括前兩次還款保證,都會發信通知其他參貸行。但其他銀行表示沒收到,委員表示會繼續追查。
🎯如聯貸行拒絕延展,海軍參謀長表示按約會沒收履約保證金,啟動解約。
🎯金管會副主委表示聯貸案20億金檢標準是因為檢查局人手不足,依重要性原則決定。
🎯告知金管會,臺銀自行稽核到現在仍未讓總稽核參與,現任總經理都已說出蕭長瑞介入。
🎯對金管會提出具體的檢舉:
1.一銀及農業金庫對慶富徵信,連帶保證人空白。
2.一銀徵信2015早知慶富匯出13億,但沒銀行去了解。
3.慶富2014負債比737.54%,流動比69.9%,企業信用最低等,擔保品質0分,竟可無擔保貸款。
農業金庫對慶富的授信資料完全照抄一銀,還捏造其他銀行參貸。
授信審議委員會的主席就是今天缺席的金管會副主委鄭貞茂。
慶富目前對農庫欠款9億4100萬(20億金檢標準不會金檢到當時鄭副主委的授信)
🎯副主委說明,農業銀行是農委會管理,檢察權須農委會指示,無法主動檢查。
🎯如果過去農庫的總經理(鄭貞茂)是這樣放款,而一銀董事長已為了空白授信下台,鄭副主委還適合待在金管會嗎?
影片連結:
youtu.be/c1RazqUSLxg
立法院IVOD:
ivod.ly.gov.tw/Play/VOD/102754/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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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 保證人 債務協商 在 許添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2月1日財政委員會臨時提案
銀行債務連帶保證人,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許添財委員有鑑於許多銀行債務協商案件,簽訂銀行抵押權設定定型化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其債務清償責任仍可能受債務人俟後舉借債務而無止儘,於財政委員會提出臨時提案,於委員會提案通過,相信未來可以幫助更多民眾協助釐清其債務清償範圍。
臨時提案1
有鑑於銀行法12條之1及12條之2於11月9日修訂公告前,己作為連帶保證人簽訂銀行抵押權設定定型化契約者,其債務清償責任仍可能受債務人俟後繼續舉債而無止盡。有鑑於此,爰提案請金管會要求銀行,對於即日起債務人舉借債務清償當下,如債務人請求應即刻依契約解除連帶保證人之責,消滅原抵押權設定定型化契約效力,並發給債務清償證明。債務人債務未清償前,其非依原抵押權設定定型化契約再行舉借新債務時,銀行需於債務人取得該契約所有連帶保證人同意後,方得同意其借款。是否當?敬請公決。
臨時提案2
有鑑於銀行法12條之1及12條之2於11月9日修訂公告前,己作為連帶保證人簽訂銀行抵押權設定定型化契約者,為保障連帶保證人之權益,爰提案請金管會協商銀行公會如連帶保證人目前因債務人舉債,其所需負擔債務金額,對於其債務金額尚無爭議者,銀行依銀行法12條之1及12條之2之修正意旨,與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協商重新簽訂己配合銀行法12條之1及12條之2修改之定型化契約,並不得以原簽訂之定型化契約無限增加連帶保證人之責。對於其債務金額尚有爭議者,金管會應予協助,以正社會大眾對銀行之觀感。是否當?敬請公決。
參考資料:銀行法12條之1及12條之2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461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2-1 條條文;增訂第 12-2 條條文
第 12-1 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第 12-2 條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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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銀行在放貸給慶富集團共41.76億元的過程中,有許多疏漏都顯示了董事會未盡治理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義務,以17.46億元的獵雷艦工程履約保證金為例,沒有銀行敢借,兆豐、京城、台銀、土銀都不要,結果高銀從徵信到放款,竟然只花了4天!
高雄銀行從2013年海科館聯貸案起,陸續貸款給慶陽海洋、慶峯水產、慶富造船、慶洋投資等慶富集團公司共41.76億元,因為無法收回貸款造成損失光在2018年度核銷呆帳就達7.6億,損失慘重。我們調查小組一一審視各案放貸過程,並且親自前往高雄銀行現閱董事會會議紀錄與錄音,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慶富】
❌ 短期授信、多次續約或借新還舊,實質上達到中期授信,卻規避提供擔保品
【慶陽】
❌ 海科館聯貸案約定BOT案建物、設備為擔保品,無實質擔保品
❌ 原保證人陳慶男長子陳偉郎被票交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後,保證人改為已負6.5億從債務的次子陳偉志,償債能力有疑,高銀卻未要求加提擔保
【慶峯】
❌ 同意以21年船齡漁船作為加強擔保,違反財政部公告與高銀內規
❌ 高銀稱慶峯暫結自2015年10月之損益已由虧轉盈,但獲利僅74.5萬元,相較3億高額貸款,清償能力大有疑義
❌ 高銀未按照原貸款條件、還款期限直接辦理拍賣擔保品或要求保證人逕負連帶清償責任,反而還同意展延、寬限還款
❌ 2016年慶峯變更公司登記,擔保人陳慶男成為0持股董事,預為安排規避清償責任,高銀未積極應對
【慶洋】
❌ 違反財政部函示中期授信以擔保授信為原則
❌ 會計師函早已揭露慶洋轉投資各公司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對損益採保留意見,常務董事卻未理會
本次之新事證包括:
❌ 2015/3/12通過之8.3億元放貸程序,在授信審核及授信契據簽訂過程中,有提早偷跑的情況
❌ 在2014/11/6聯貸案履約保證金17.46億元的常董會議上,當時的總經理王進安做出不符事實的案件背景陳述
❌ 多次的董事會議中,針對放貸案並未做出明確決議,但於會議紀錄中記載「照案通過」
這些都顯現高銀在決策過程中的草率!
總結調查內容後,我們在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1/25)中討論得出報告結論,將函請高市府對相關董事與未善盡監察責任獨立董事提起民事求償,並函請高市府對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相關董事與人員提起背信罪刑事告訴,本報告與新事證同時函送地檢署偵辦,並函送金管會,由該會重新審視相關人員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