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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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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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其他條件):
是
哪一學年度修課:
111-1
ψ 授課教師 (若為多人合授請寫開課教師,以方便收錄)
邵慶平
λ 開課系所與授課對象 (是否為必修或通識課 / 內容是否與某些背景相關)
法律系必修
δ 課程大概內容
(取自COOL)
公司是現代社會運作中不可或缺的組織類型,也是商業交易中的基本主體。作為規範此種
組織的公司法,自然成為商業法制中最重要的基礎規範。
鑑於民商合一的體制,本課程對於公司法的討論,會經常觸及民法相關的規定。此外,隨
著個別主題的討論,授課範圍也可能涉及其他特別法(諸如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有
限合夥法等)。
第1週 9/9 放假(中秋節)
第2週 9/16 契約與組織 公司的設立
第3週 9/23 公司的設立 公司的目的與治理架構
第4週 9/30 股東會(一)
第5週 10/7 股東會(二)
第6週 10/14 董事及監察人的選任
第7週 10/21 董事及監察人的解任
第8週 10/28 董事會
第9週 11/4 公司負責人的受任人義務與權限
第10週 11/11 公司負責人的受任人義務與權限 資訊權的規範
第11週 11/18 利益衝突防免的規範
第12週 11/25 公司對董事、監察人訴訟
第13週 12/2 公司的資本與股份
第14週 12/9 公司的資本與股份 關係企業
第15週 12/16 企業併購
Ω 私心推薦指數(以五分計) ★★★★★
想腦力激盪:★★★★★
不想上課前讀指閱:★
不喜跟老師互動討論問題:★
老師本人:★★★★★
η 上課用書(影印講義或是指定教科書)
邵慶平,公司法:規範與案例,2022年9月
μ 上課方式(投影片、團體討論、老師教學風格)
前半學期老師有PPT(大多是上開指定教科書的內容節錄),但後半學期因為老師有次確
診,那次線上課之後就改用純口述的方式加一點點板書,但主要是跟同學的問答。
板上已經多次提及老師的蘇格拉底式教學,這邊就不贅述(筆者同學言:靈魂拷問)。
σ 評分方式(給分甜嗎?是紮實分?)
上課參與:30%
期末考試:70%
個人覺得扎實甜,扎實的部分是上課參與,老師曾言改考卷的時候腦中回浮現這個同學上
課的情形,所以建議盡量多發言。
個人上課自認還算認真,老師要求的指定閱讀之外還會看一下每個章節後面的參考文獻
期末62,最後A+
ρ 考題型式、作業方式
期末考的部分為一大題(五小題)的實例題和兩題申論題,每小題都20分
ω 其它(是否注重出席率?如果為外系選修,需先有什麼基礎較好嗎?老師個性?
加簽習慣?嚴禁遲到等…)
由上述,本堂課非常注重課堂參與,基本上沒來上課對分數損失很大,特別老師會點人問
問題,尚且本堂課都以指定閱讀的部分出發,其中不乏近期重要的實務見解,老師也常說
不如「讓判決說話」,上課很多問題也都是從這些判決來延伸。
其實硬要說的話,也許需要一些契約法的基礎,尤其在本堂課很常討論到契約與組織之間
的異同。
加簽的話好像也沒特別說(應該全簽嗎?)班上人也不多。
Ψ 總結
我覺得這是一堂啟發我想要認真唸書的課,從每個禮拜的課程可以知道自己在某些地方想
的不夠多,雖然筆者每週都會讀好幾篇文章,不過老師反而更希望不需要讀得那麼深入,
跟考試一樣,老師更希望能當場聽到我們的想法(跟考卷對話不如現場跟老師對話)。
我覺得老師是法律系前幾暖的(說是最暖的也不為過)老師,尤其是今年出了新的教科書
,其後會附上很多老師最近寫的文章(可能還沒上傳到資料庫),筆者都會趁問問題的時
候跟老師要XD
在回答問題的時候,就算上面有說盡量要去讀課前閱讀,但就算沒看被抽點到問題,回答
錯老師也會幫你打圓場(師曰:沒有什麼是錯的,只是我們觀點不一樣)。
但因為上述主要放在討論,所以可能無法像其他班一樣把完整的公司法給介紹完,尤其老
師比較多放在「人的部分」而不是「錢的部分」,在後面上資本的部分可能就需要看一下
其他的文獻來補充。
總體而言,這是一堂讓人能充分得到啟發的好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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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121.2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course/M.1673714671.A.2DE.html
※ 編輯: beccaria0711 (106.1.121.252 臺灣), 01/15/2023 10:33:12
※ 編輯: beccaria0711 (106.1.121.252 臺灣), 01/15/2023 10:33:45
※ 編輯: beccaria0711 (106.1.121.252 臺灣), 01/15/2023 11:48:29
※ 編輯: beccaria0711 (111.83.20.21 臺灣), 01/15/2023 12: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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