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辦東豐快都更公展說明會👨🏫👨🏫
#台中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 #東豐生活圈 #快速道路 #都市計畫 變更公展說明會,計畫書圖內容自2021年8月12日起,公開展覽30天至9月12日,並於2021年9月9日、10日兩天分別於石岡區公所、豐原區公所召開4場說明會,向市民說明變更都市計畫草案內容,了解地方民眾意見廣納建議,供後續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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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03101號
主旨:公告實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國道1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案」暨「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興南國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配合國道1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案」。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3條。
二、內政部110年8月4日台內營字第1100812132號函。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生效。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
三、附貼本案計畫書、圖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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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方計畫半導體S廊帶核心—楠梓高煉廠研發專區都市計畫變更案今公開展覽
楠梓高雄煉油廠位於行政院半導體S廊帶核心區,更是陳其邁市長提出的「北城計畫」發展重點,今日已啟動中油研發專區都市計畫變更書圖公開展覽作業,該廠自104年關廠沉寂許久,現透過都市計畫變更賦予土地使用新機能,可望重新躍居產業轉型的關鍵地位,引領北高雄發展邁入全新里程碑。本次都市計畫變更案作業,歷經市政府與中油公司以及國營會與經濟部,多次會勘以及規劃討論,甚至於本次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前,也先行提經市都委會大會研議後始定案,終於在今日正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公開展覽;此一宣示中油投資打造「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朝具體目標,向前邁出一大步。
#高煉廠發展為南部半導體材料研發核心
107年12月4日由行政院核定「循環經濟推動方案」,擇定高雄煉油廠行政區55.49公頃建置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專區,後行政院續於110年4月15日為高雄煉油廠發展半導體研發核心政策拍板定案,自此宣告高煉廠將向北串接橋頭、路竹至南科的新興半導體製造聚落,並往南接合起大社、仁武、大寮、林園、小港等石化、鋼鐵傳統產業,新舊產業將透過空間重組,帶動互補共榮的聚落發展效應。
#保留文資特色,兼顧產業發展需求
高煉廠特種工業區土地廣達238公頃,其中,未污染土地55.49公頃(即本次都市計畫變更範圍),由中油公司先行辦理都計變更,據悉中油公司預計投入近60億元,將自114年起陸續興建綠能所、材料國際學院及材料研發等中心,強化材料自主研發能量,並培育產業所需人才,帶動地方經濟發展。
為充分回應楠梓右昌地區居民關於中油煉油廠轉型發展、棕地(BROWNFIELD)再生的期待,於今年7月2日我率領市府團隊北上拜會經濟部,針對行政區55公頃未污染土地整體規劃,充分交換意見,並達成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內容共識,續由都發局積極協助中油完成草案,也於今年8月6日提請本市第93次都委會研議,在兼顧文資保存、維持舊廠景觀意象、園區聯通、捷運場站TOD聯合開發之整體效益下,所研擬的多方多贏方案。
承載著在地歷史與情感的高煉廠,對老中油人及地方居民而言,不僅是工業遺址,同時也是生活軌跡。去年9月,我率領市府團隊,在中油公司陳淑真副總經理及循環經濟推動辦公室王毓萱總監陪同下,實地勘查廠內4棟材料倉庫及周邊環境。其中的一號倉庫,已於110年3月15日由市府文化局登錄為文資建物,預計於110年10月,由國家研發機構中山科學院進駐。
然而,廠區內尚有1處古蹟及40處歷史建築,如何兼顧廠區聯外交通及歷史建築保存,端賴規劃團隊的視野與格局,也關乎高煉廠未來的發展動能。
記得今年6月28日我率市府交通、經發及都發局團隊,在中油公司人員陪同下,進行現地勘查,最終決定在「道路與文資共存」原則下,保存木麻黃綠園道及水塔等舊廠景觀意象。另行經文資區旁的園區南路40米,即於車道採取彈性設計,另設園區北路30米,透過區內主要及次要交通動線,串連園區左營高鐵站區,以連接半屏山高鐵生活圈。
此外,鄰近R17世運站及R18油廠國小站土地,未來可朝TOD發展捷運設施聯合開發,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捐贈可建築用地及興建專區公共設施等,或適度提高容積率,容許住商混合使用,提供企業安家計畫基地,為地區發展創造多贏。
廣達238公頃的高煉廠土地,將以「開發」與「整治」同步併行的策略推動後續工作,不僅加速兌現陳其邁市長的「北城計畫」,也要超前部署爭取優質科技大廠進駐北高雄科技矽谷,北高雄的產業轉型發展,將與國家戰略分進合擊,鞏固臺灣半導體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打造南部半導體「S」廊帶
#中油高煉廠轉型再生
#棕地再生
#創造多方多贏,兼顧市民利益、文資利用與產業投資
#捷運TOD導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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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質詢影片
第十片:新竹縣各園區開發,未見策略及規劃
楊縣長的政見,有產業發展三支箭
1、AI智慧園區
2、科學園區三期
3、台灣知識旗艦園區(璞玉計畫)
聽起來很厲害,但實際上未見任何具體產業策略或任何數據。以下就為大家報告我們了解的進度:
【AI智慧園區】
問:產業策略?
答:非煙囪產業為主。例:軟體總部、資訊服務、國際大廠總部等,也包含大新竹地區衍生的周邊科技產業鏈。(非製造業)。之前做可行性評估初步調查時,有廣寄調查函到新竹科學園區、湖口工業區、台元、生醫。目前有意願的廠商,7成多是大新竹地區的科技產業鍊、生技產業鏈。
至於招商策略還在研擬當中...
問:園區開發進度?
答:本案是用《產業創新條例》來報編產業園區、並爭取前瞻計畫經費。目前都市計畫已變更完成、正在進行環評中。希望今年底前可通過環評、完成報編產業程序並開工。
問:開發期程?
答:因本案有爭取工業局前瞻經費。前瞻計畫要求須在明年底前(109年12月)開發完成。但因本期程對各於縣市政府來說都過於倉促(有期程壓力),工業局內部正在了解各縣市的執行狀況、後續工業局可能會針對期程再做調整研議。
【科學園區三期】
問:產業策略?
答:因整個計畫區範圍大部分落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故招商希望以低汙染性、科學園區相關產業及農業相關產業(農業科技、農業生技)為主。(說明:現況因土地上有農業在使用,過若有低污染性之農業相關產業亦可進駐。)
問:園區進度?目前現況?
答:《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已於5月29日縣都會第303次審議大會修正後通過,預計6月底前把修正完後的修正書圖報內政部審議。本案也會重新辦理環評,目前正在做環評辦理的準備工作(環評委外的經費簽准中)。
問:開發期程?
答:因內政部審議可能會有好一段時間,又都市計畫通過後,需再作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後方能做區段徵收工程開闢。故目前無法提供期程。
注意!本案名稱已變更為「變更竹東鎮(工研院暨附近地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名稱有變更)」。
問:變更案名之因?
答:本案原本開發單位是科管局,現在這些產業用地改為【縣府】自行招商開發利用。
補充:本案主計部分是延續前一次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計畫辦理通盤檢討。這次重新辦理通盤檢討時,為了要區隔(民國76年)當時是提供給科學園區用,(在民國80多年的時候,科管局就表達不需要用這些用地,科管局要放棄徵收);本次通盤檢討完後,這些產業用地是提供給【縣府】自行招商開發利用。
【台知園區】
問:產業策略?
答:本案是93年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園區內包含:劃設產業專用區、交大竹北校區、國際示範村。產專區內有IC研發設計及生醫相關產業。而國際示範村是住宅區,吸引國外人才進駐,是搭配產專區所規劃的住宅區。
問:園區進度?目前現況?
答:本案是新訂都市計畫。5月24日把補正資料送到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排定於7月17日招開第11次專案小組。
問:後續期程?
答:若內政部營建署大會通過,會在地方再舉辦一次「公開展覽」,讓民眾鄉親了解本案。公展後,是否需再報內政部審議,要看人陳意見內容才知道。大方向是:都市計畫通過->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工程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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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出來嗎?結論就是看不到策略。
只有大餅、沒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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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