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酒駕再犯率高達4成。何故?法院判決時往往從輕從寬,最後以不起訴、緩起訴、罰金結案,自然形成酒駕者的僥倖心態。近兩日,正好兩件新聞,作為註腳。
一、
「自囚睡死車內」拒酒測,法官判免罰,理由是什麼呢?因人民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
釋字第699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明示,警察臨檢之對象,必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而個案中,不論該車先停到路邊或後來睡覺,皆沒有發生危害、也沒有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事由」,因此依法,警方不應要求酒測。
好了,先不討論個案詳情,我們要思考的是,法律「本意」如何看待酒駕?罰的是「酒駕本身」,還是「酒駕發生的危害」?
過去有判例,酒精濃度超標,但平衡測試過關,法官認定未達「無法安全駕駛」的程度,判無罪。
現況法律給的暗示很清楚:沒發生危害,警察不得酒測、法官也判無罪。老子酒量好,千杯不醉,酒精濃度2.1都能無罪。那麼老子未來繼續喝、繼續開車。「老子喝了也很清醒能開車」正是這種心態,不知害死多少無辜的家庭。
如果法律只禁止「有危害的酒駕」,而不禁「酒駕行為」,恐怕危害的機率只會不斷增高。豈能將危害的機率交由一個人的酒量好壞來決定?
回到個案,如果法律禁止有危害的酒駕,那麼個案中的男子到路邊睡覺,就不該被酒測、也無罪。但若法律禁止酒駕行為,那麼男子看到警示燈就路邊停車也不怕被拖吊、立刻翻身熟睡到警察拍窗渾然不覺,此種可疑行為自然應接受酒測。
我認為,應該禁止的是酒駕本身。不論你的酒量好壞、縱使你千杯開車清醒、禁止會侵害你的人權,都該禁止。因為一旦你不清醒,這個風險,社會承擔不起。
二、
民進黨新竹縣議員林昭錡酒駕辱警,民進黨中評會從停權1年縮短為停權3個月,原因是「民進黨在新竹縣是弱勢選區,只有3名議員,少了林昭錡,就沒辦法組成黨團。」
原來民進黨判斷一個人犯了公共危險罪的輕重,看的不是犯行,而是對本黨有沒有利?能不能選舉、能不能組黨團,全是政治利益,對酒駕的痛斥在哪裡?
我們可以隨手列舉出一堆酒駕的政治人物。不分藍綠。
國民黨議員柯振杯4年內3度酒駕肇事,前2次都獲易科罰金,第3次只判有期徒刑7月。立委郭正亮酒駕,罰緩8萬,緩起訴;謝長廷兒子謝維洲議員酒駕,罰鍰5萬,緩起訴。
如果不是因為擔憂「政治利益」,這種罰則會怕嗎?
#叫個代駕會死喔?
#酒駕法官說你不犯法你也犯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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