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事案例分享📺📺📺
<<拒絕酒測繳罰鍰就沒有刑責嗎>>
🚗🚗🚗🚗🚗🚗
曹姓男子某日飲酒後上路,經警方發現其駕駛車輛不穩,便向前盤查,詢問後曹男亦自陳有飲酒,惟曹男拒絕酒測,警方再三確認其意願後,仍不願配合,警方便先舉發拒測行為,惟經確認後警方仍認為曹男已有有事實足認不能安全駕駛的犯罪嫌疑,便依現行犯逮捕後向檢察官聲請鑑定許可書,經強制抽血檢驗後發覺曹男血液酒精濃度已高達百分之0.231(法定標準值為0.05),檢方便將曹男起訴,後經法院判決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惟曹男認為既已遭易科罰金15萬元,卻又得繳納拒絕酒測18萬元罰鍰,有牴觸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嫌,提出行政訴訟🧑⚖
請問曹男之詞是否有理由?🙅♀️🙆🤷
以下提供本件新聞所述兩則判決供大家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60號行政訴訟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09號刑事簡易判決
鑑定許可書抽血 在 民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作者: 王伯仁
酒駕大執法佈下天羅地網,然仍有拒絶酒測之「空門」可鑽,內政部和法務部居然協商出一個「便宜行事」的強制措施,即對拒絕酒測駕駛人,可向檢察官申請「鑑定許可書」後逮捕上銬送至醫院強制抽血檢驗,此舉完全依法無據,也是逾法濫權的行為。
目前主管部會逕自指示所屬執勤員警和檢察官,對於有酒駕嫌疑卻拒絕酒測之駕駛人,除處九萬元罰鍰和吊扣三年駕照外,尚可申請由檢察官發出「鑑定同意書」,依此逮捕該人上銬強制抽血,做為移送法辦與否之依據。有司機關引用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二O五之一條:鑑定人依鑑定許可書之許可,得為採取血液(侵入性採樣)之行為。但此條文是適用於在法律上有特殊身分的「鑑定人」,須由法官或檢察官依法選任之,一般員警或醫師並不是。而抽血酒測(測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為鑑定行為?很難視同,故無法據此強制上銬抽血。依法無據即強制為之,除了有侵犯人權之虞,也是違法濫權,日後除了有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尚涉國家賠償等問題。
法律有漏洞就要修法補闕,不能在上者為迎合更上位者,就下令逾法而行,出了問題,還是基層執行者倒楣!
照片來源: 中央社網站
鑑定許可書抽血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雖然拖延三個小時才抽血,但是酒測值經換算仍高達呼氣每公升0.56毫克,代表被臨檢當時的呼氣酒測值可能有0.8至0.9甚至以上。如此高的酒精濃度還開著跑車,如果出事難以想像。
北市員警凌晨1時許在台北市敦化南路巡邏時,65年次的謝姓男子駕駛跑車發現員警立即左轉,員警攔查後發現謝男疑似酒後駕車,立即要求謝男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警方指出,謝男當時消極不配合吹氣並表示拒測,員警將謝男帶回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偵詢後,謝男仍消極不願配合檢測。
警方隨後向台北地檢署內勤檢察官申請鑑定許可書後,帶往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接受血液酒精濃度檢測。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謀信表示,檢察官凌晨受理、審核後,3時58分依法准予核發警方鑑定許可。
雖然距攔檢超過3小時才開始抽血檢驗,但謝姓男子的酒測值經換算仍高達呼氣每公升0.56毫克。警方訊問後,中午11時許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