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刑訴判決 | 搜索之法理、另案扣押、同意搜索 】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1、
搜索為刑事訴訟蒐證之手段,常伴隨著對人民財產之扣押,因而涉及隱私權、財產權、居住權等基本權的干預。搜索與否,職司刑事偵查之公務員每須面臨蒐證必要性與上開基本權保障的兩難抉擇,考量委諸此等實施公權力人員自為決定,難以避免角色上之衝突,為杜絕球員兼裁判之疑慮,故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採「法官保留」原則,明定搜索須由法官簽發搜索票,並應載明搜索之對象、處所及應扣押物等,以監督、限制搜索範圍及扣押標的,其旨在藉助法院以第三人中立、公正之立場進行審查,俾節制濫權,以落實保障人民上開基本權。
2、
同法第152條雖為使執行搜索之公務員對於職權行使過程中所發現之他案證據,得掌握調查取得證據之先機,當場及時予以扣押,期有助於該他案發現真實,而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即學理上所謂「另案扣押」;此等扣押,不須就該他案證據重新聲請法官審核、簽發搜索票,性質上屬無票搜索之一種,乃「法官保留」原則之例外。此規定就另案扣押,固僅設有須於合法之有票或無票搜索過程中執行之外部界限,然為符合上開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精神,解釋上,所扣押之另案證據,一則必須係於合法搜索過程中,毋庸另啟搜索行為,即自然地為執行人員視線所及,而一目瞭然即可發現者,英美法謂之為「一目瞭然」法則
①於未偏離原程序之常軌中併予扣押此等證據,因較諸原搜索行為,並未擴大或加深對受搜索人隱私之干預,自可毋庸重為司法審查。
②該另案證據須出乎執行人員之預期,而於合法搜索過程中,經執行人員無意間偶然意外發現者,對此等證據之扣押,因須臨時應變、當場及時為之而具有急迫性,事實上即無聲請並等待法官另簽發搜索票之餘裕,容許其無票搜索,始符合另案扣押制度設計之本旨。
至於搜索人員原有預見可能發現之另案證據,對之扣押,並不具有急迫性,自仍應先經法院審查,迨取得搜索票後,始據以扣押,以符合法官保留原則,防免執法偵查人員得規避司法審查,持憑一張搜索票,即藉機濫行搜索、扣押,侵害人民財產權。唯有如此理解,才能進一步落實憲法對干預人民基本權須踐行正當程序之要求。
3、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前段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是同意搜索之合法性,係立基於受搜索人明知有權拒絕搜索,卻仍本於自由意志,願意放棄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財產權、居住權等基本權,接受搜索。受搜索人之同意,既為搜索合法之最重要前提,搜索之進行,自須於獲得受搜索人同意後,始得為之,範圍及期間長短,亦取決於受搜索人之意思。因此,受搜索人得隨時撤回其同意,固不待言;撤回之方式,明示及舉凡得使搜索人員瞭解、知悉其意思內容之一切非明示表示,皆無不可;撤回時,搜索應即停止,縱因正發現可疑跡證,而有繼續搜索或即時扣押之必要,亦僅於有其他合法途徑,例如:緊急搜索、本案附帶扣押或另案扣押等可資遵循時,始得為之。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近期刑訴判決01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030三立 招租凶宅詢問度爆增!原來「徵貓奴」故事有洋蔥 三立youtube→https://youtu.be/WhrR494bb3U 三立新聞→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840042&From=Search&Key=貓 最近一篇凶宅招租公告...
附帶扣押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030三立 招租凶宅詢問度爆增!原來「徵貓奴」故事有洋蔥
三立youtube→https://youtu.be/WhrR494bb3U
三立新聞→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840042&From=Search&Key=貓
最近一篇凶宅招租公告引發討論!一名房東出租套房附帶1段故事,寫下因為前房客過世留下一隻貓咪,餓了3天後才被發現救出,儘管這隻貓已經順利找到飼主,但套房變成凶宅。目前房東po出招租訊息尋有緣房客,也因為套房是一間是特別為貓奴打造的溫馨小屋,沖淡了凶宅標籤,才放上招租網不到1天時間,就有5組客人預約看房。
記者吳雅婷、曾建勳/台北報導……↓
木質地板擺上雙人床,看似一般出租套房的標配,但其實背後有故事。大方揭露是「事故屋」,註明已減租8000元,房東寫下前房客過世,留下1隻貓咪餓了3天,好在被房東救回,故事在網路造成迴響,事後這隻貓已經順利找到飼主,房東重新貼出招租公告尋有緣房客。
房東秦先生:「我其實心裡想說這空間就算了、就擱著吧,其實是想要提供一個可以讓人跟貓可以住得很舒適(的空間)。」
看看套房內不只掛著貓咪壁畫,裝潢也有小巧思,釘木板、設計貓咪走廊,還有紗窗貓門能通往陽台,就連這片小間距隱形鐵窗也是為了貓咪安全,淡化了凶宅標籤。
房東秦先生:「我在昨日下午大概5點的時候,我才上了廣告,沒想到好像造成很大的討論度,目前有預訂5組客人。」
以「貓」做為賣點出租,不少人不畏套房是「凶宅」,詢問度反而很高,但其實根據政府規定,房東必須揭露屋況包含凶宅,但若是遇上這個情形…。
房仲陳泰源:「針對前手或前前任的屋主,現任房東是可以勾選不知道是(凶宅)這件事情,所以有些投資客會利用這個漏洞去買兇宅房子轉出租。」
避免租到凶宅,除了靠房東誠信,房仲建議可以多方打聽也可以要求房東另立約束契約,若房客入住後發現是凶宅想退租,按照規定房東也不得扣押金。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lYh8ZzaKa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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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民國95年,震驚全國的南迴鐵路、出軌翻車案,當時造成台鐵莒光號車廂、和軌道嚴重毀損,台鐵因此向涉嫌破壞的李泰安和他的弟弟李雙全的兩個兒子、提起民事賠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宣判,判決李泰安和李雙全的兩個兒子,總共要賠償台鐵5475萬多元,不過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發生民國95年的南迴鐵路莒光號出軌案,李泰安和他的弟弟李雙全,被控破壞南迴鐵路設施,造成翻車事故,還涉嫌殺害李雙全越南籍妻子詐領保險金,李雙全事發後自殺身亡。這起轟動社會的案件,也因為造成鐵路設施嚴重損壞,並影響業務收入,台鐵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做出判決,李家必須賠償5475萬元。
被告李泰安說,這起出軌案與他無關,說台鐵弄錯對象,是否繼續上訴,要等收到判決書,而台鐵方面,則覺得無奈,因為當年的損失,除了車廂,鐵軌,電路系統,還有不能營業期間的業務損失,遠比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還要高。
台鐵表示,事發當年,就已經向法院提出,對李家財產假扣押的聲請,就算到最後李家還不出賠償金,也會走完法律程序,而除了民事求償,李泰安涉及的刑事部分,之前檢方已經依殺人等罪嫌起訴,並求處死刑,一審時被判處無期徒刑,高雄高分院改判18年,更一審再減為13年,目前全案還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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