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代表民進黨黨團參與台灣環保聯盟等團體舉辦的 #福島核災 十週年研討會,以下是我大概提到的幾點,與臉友們分享。環保,一直是守護台灣,以及做為地球村一份子的責任。
首先,非核家園是民進黨一直以來努力的目標。2016年執政後,為了兼顧「2025非核家園計畫」以及國際減碳承諾,啟動「非核減煤」的能源轉型,目標為2025年告別核電、而且再生能源達到20%供電佔比。
為了達成這個目標,蔡政府推動了許多法制面、政策面的打底工作,來為能源轉型奠下基礎。例如:
➢ 2017年修《電業法》,放寬過去對再生能源售電的限制,鼓勵綠電走向自由交易市場;也同步成立「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發放憑證作為綠電交易的工具。藉由電業自由化,引進市場機制競爭,提升能源效率和彈性。
➢ 2019年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制定用電大戶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的義務。
➢ 2020年核定的《能源轉型白皮書》,擴大公民參與,是產、官、學、民共同協作的成果。
➢ 積極推動離岸風電發展。
國際上有不少國家也體認到核電對環境危害的風險、以及核廢料的處置問題,因此推動廢核。目前已經有廢核時程的國家:
➢ 德國 2022年全面廢核
➢ 比利時2025年全面廢核
➢ 瑞士2034年全面廢核
➢ 西班牙2035年以前全面廢核
➢ 核電大國韓國也決定在2034年前,減少約35%的核電廠數量
➢ 義大利早在1990年就關閉全部四個核能發電廠;2011年又以近95%支持率通過公投,拒絕重啟核能發電。
依據國際能源總署(IEA)在2019年11月公布的世界能源展望報告,歐盟的:
➢ 核電發電量占比將從2018年的25%降至2040年17%
➢ 同期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則從2018年的33%大幅增加至66%。
➢ 歐盟發布的綠色新政文件中,也提到再生能源是邁向碳中和路徑中的關鍵,而不是核能。
台灣目前四座核電廠的狀況:
核一廠:已除役
核二廠:2023年除役
核三廠:2025年除役
核四廠:未完工,建廠執照在2020年底到期
台灣政府目前推動的「非核減煤」、綠能轉型政策,是希望能夠兼顧環境永續發展及人民健康,更能扶植國內綠能科技新興產業。
我最後也提到,今年八月將有「重啟核四」的公投,能源轉型本來就需要社會的監督與參與,民進黨立委們在立法院會督促政府,做好政策溝通、公開相關資訊,守護台灣的永續未來。
電業自由化2020 在 環境資訊中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因應能源轉型及電業自由化,能源局2020年底提出《#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將對再生能源售電業者開徵「#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今(2日)修法徵詢會上,風力發電商、德能公司總經理馬維麟就直言,#修法變相加重綠電負擔。
他建議,在台灣綠能占比達50%前不開徵、開徵也不能溯及既往的售電合約。
對此,經濟部能源局綜合企劃組副組長廖芳玲表示,徵收細則、費率將於修法完成後公布,擬定過程也會再邀集各界討論,「#初期會予再生能源業者較低費率或零費率,並視國內再生能源發展情形調整。」
#再生能源 #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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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自由化2020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因應電業自由化 經濟部擬修《能源管理法》要求業者公開售電資料(12/30/2020 EIC環境資訊中心)
(記者孫文臨報導)因應電業自由化、能源轉型,為強化能源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經濟部能源局24日預告《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擬強制業者公開能源銷售資料,未依規定公開可處50萬元罰鍰;能源供應業者,若不遵行主管機關對能源調節、限制等規定,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經勸導未改善者,可勒令停業、對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能源轉型重要一環 《能源管理法》修法三大重點
《電業法》修正案於2017年1月11日三讀通過,宣告台灣正式朝向電業自由化發展,劃分兩階段改革,預計修法後2.5年,以「綠電先行」的原則,逐步放寬再生能源的發、售電限制;修法後6~9年,原先發電、輸配電、售電一條龍的台電公司得進行「廠網分工」拆分,輸配電的電網維持國營,發電與售電的業務則開放市場參與。
為推動能源轉型,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吳澄澄就曾建議,《能源管理法》修法重點包含「電力資訊公開」、「工業能源責任」以及更大幅度的「授權地方政府」。時代力量也舉行記者會呼籲,應修《能源管理法》推動節能與綠電發展。
為強化能源資訊公開及節能措施推動,經濟部能源局提出《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明定能源供應事業須公開銷售資料、強化大型投資生產計畫的能源使用審查,並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也增訂「公布違法廠商或能源用戶名稱」等多項規定,以加強政府能源管理權責。
修法重點一:強制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 強化大型用戶審查管制
修正草案規定,能源業者每年須依售電量繳交一定費率的金額做為「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其費率、期限等其他相關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且配合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可能朝向給予「再生能源業者」較低費率或免收的優惠,以鼓勵再生能源發展,將視市場發展情況評估調整基金徵收方式。
本次新增第六條之一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但考量個資保護,因此將會去識別化後再公開,公的方式及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若未依上述兩項規定公開者或繳納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者,可處2萬~50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
針對大型能源用戶擴廠時,能源局將要求業者提出「能源使用說明書」包含能源用量、種類及效率,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才可使用能源,主管機關將會定期查核使用情形。能源用戶使用數量、種類及效率等審查準則,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相關規範。
修法重點二:違規罰鍰提高5~10倍 並公布違法業者名稱
能源供應業者若不遵行主管機關對能源調節、限制、禁止的規定,現行規定是處1.5萬~15萬元罰鍰,修法後將處15萬~75萬元罰鍰,一口氣提高了5~10倍,經勸導未改善者,可勒令停業、對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能源供應事業,未依規定申報經營資料、能源使用資料、違反能源使用效率規定,或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設備耗用量及其效率、銷售、進口未依法標示或不符耗用能源規定的設備、器具或車輛等違法情形。最高罰鍰將從先行的10萬元,提高到50萬元,並得公布該業者名稱及違法事由。期透過社會責任壓力,促使業者愛惜自身商譽、避免觸法。
修法重點三:授權地方政府管理稽查用電設備 刪除分區管理條文
此外,現行《能源管理法》規定,節能與用電設備的管理及稽查僅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為擴大地方政府對於節能與用電設備之管理及稽查權力,本次修法將授權地方政府可依其轄區需要,針對能源用戶、設備、器具或車輛的製造、進口廠商或販賣業者,實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
同時,原先《能源管理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須分區管理能源開發。但因應能源結構改變、分散式電網及電業自由化等因素,「電力供需區域不易界定,容量變動性大而無法作為評估基準。」因此將該條刪除,以符合未來發展趨勢,「未來將採數量合理使用、種類符合能源政策、效率符合最佳可行技術等為審查項目,持續強化能源先期管理機制」。
完整內容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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