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細明體之亂,原來商不商用都合法?】
前一陣子YouTuber Joeman發了一支影片,說遭到華康字型的廠商,也就是威鋒數位公司收取授權費的事情。影片一出來,就好像在YouTuber界,甚至是整個網路界丟了一顆原子彈一樣,大家突然間都面臨到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就是大家突然了解到,原來 #字型也是有著作權的,那麼這一點是大家比較沒有爭議的,使用的字型來源必須是正版的,使用者付費,我想大家都可以接受。
但是第二個問題就比較複雜一點,因為據說有人是因為使用微軟內建的標楷體和新細明體,也被威鋒數位要求收費。所以問題就來了,難道微軟內建的字型沒有得到合法授權嗎?或者是雖然有合法授權,但是卻不能夠使用在商業用途上,只能做個人使用呢?
好啦,那針對這兩個問題,很多YOUTUBER、網路評論者也都紛紛發表自己的看法和討論,討論到後來,還有人直接建議以後大家乾脆都買Mac電腦,因為Mac內建的字型都可以做商業使用,不用擔心被索取授權費的問題。
沒過多久,Joeman又發表了一支影片,說原來是他誤會了,威鋒數位並沒有要對新細明體和標楷體向使用者收費,而且也承諾未來不會對使用這兩個字型的使用者,無論是個人使用還是商業使用,收取任何費用。大家聽都到這裡,都鬆了一口氣,這件事情好像也慢慢平息下來。
但是其實這整件事情一直讓我有個疑惑,威鋒公司雖然承諾不會對新細明體和標楷體這兩個字型另外收費,但是其他字型呢?如果我今天買了一套字型的軟體,並且使用在我自己的作品上面,譬如說作品是漫畫好了,然後放到我個人的IG上,免費讓大家觀看,但是有一天這個作品突然大受歡迎,開始有一些廣告收益,那原本我可以合法使用的字型,突然就因為變成商業上的使用,就變得不合法了,這樣合理嗎?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疑問,是因為電腦字型的著作權保護,和其他大家所認知的著作權,有那麼一點不一樣的地方。電腦字型在著作權法上面是稱為 #字型繪畫,也就是說它除了是文字以外,還必須具有 #原創性、#創意性 和 #藝術性。如果是直接從古人的文字,譬如說直接從宋徽宗的瘦金體變成電腦字型,因為不具有原創性,所以也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雖然字型的創作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但是因為文字本身也乘載著資訊的流通、知識的傳承這樣的重責大任,因此為了讓字型創作者的著作權保障和社會知識流通這兩者間取得平衡,依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字型的著作權是只限於 #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整組字群,不及於字型中個別文字的使用。
以白話文來講,就是受到著作權法保障的,是整組字群,而不是字群中個別的文字。因此也只有整組的字群遭受侵害時,譬如有人違法下載整組的電腦字型,或是盜拷字型的光碟等,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但是如果使用字型裡的個別文字,那就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內,也就是根本不會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也許真的很多人搞不清楚字型的著作權保護範圍,因此智慧財產局也曾經就這個問題,特地發了兩份函釋:
【#104年1月15日智著字第10400001830號函】
這份函釋中,智慧財產局特別說明:因為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和溝通的功能,如果限制字型軟體中輸出個別文字的使用方式,顯然不利於知識傳播,因此除了專門將字型軟體整組重製之外,#得依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之。
【#104年7月22日智著字第10400049880號函】
而這份函釋中智慧財產局更進一步舉例,就算把電腦字型輸出作為Logo或商標使用,因為 #個別字型的使用並不在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內,所以 #根本不會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簡單的說,用白話文來講,就是只要 #所取得電腦字型的來源是合法的,無論是作業軟體內建的,還是另外付費購買的,#你的字型使用就是合法,無論你是要寫報告,還是要製作海報,你是學生、是設計師、是訂閱百萬的YouTuber,都不會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呢,因為最近字型的風波,幾乎所有評論、文章、YouTube上面的影片,都在警告大家要買商用版的字型,或者乾脆使用完全免費的字型,不然就會有涉及侵權問題,然後我特地查了一下各家字型廠商的授權方式,確實都有區分為商業版或是個人使用版,搞得我都有一點懷疑我自己的解讀了。
所以為了可以確實釐清這個問題,在今天我特地發了一封律師函給智慧財產權,問了兩個問題,希望他們可以正確解答我的疑惑:
1️⃣是否只要 #合法取得電腦字型的授權,無論消費者所輸出之電腦字型是個人使用或商業使用,#都不會涉及著作權侵權問題?
2️⃣ 既然不會有著作權侵權問題,那麼廠商對於電腦字型的授權方式區分為個人使用及商業使用,是否就 #不屬於著作權的授權,而是 #廠商自己所做的限制而已呢?
其實依我對這個議題所做的研究,我個人是覺得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但是我還是希望智慧財產局可以給我一個確定的答案,那也可以解答這麼多網路使用者的疑惑,所以等智慧財產局回函的時候,我再來跟大家分享囉!
高畫質影片看這邊🎬https://youtu.be/6uGxPRv70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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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400001830號 · 一、復貴公司104年1月7日九易宇軒(104)字第104010001號函。 · 二、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