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都盃是什麼?
一、主旨:(一) 發掘新人才,提高田徑運動技術水準,創造優異紀錄。
(二) 推展基層田徑運動,培育各級優秀田徑選手。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高雄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田徑協會、
高雄市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田徑委員會
五、競賽日期:109 年 2 月 26 日至 3 月 1 日(星期三、四、五、六、日),共五天。
六、競賽地點:高雄國家體育場(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 100 號)
七、競賽組別、資格:
(一)公開組:
1.凡愛好田徑運動者,得以個人、學校或機關及企業名稱為單位組隊
報名參加);且每單位報名隊數不限。
2.外籍選手得以表演賽報名參加;其成績不列名次,不計積分,不佔本國籍選
手決賽名額;由大會發給成績證明。
(二)中等學校組(高中、國中)簡稱中學組:
1.全國各縣市公私立中等學校(含職校)之在籍學生(每校限報名一隊)報名。
2.國中組:限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含)以後出生者。
3.高中組:限民國 89 年 09 月 01 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 國民小學組(簡稱國小組):
全國各縣市公私立國民小學,限 96 年 9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童,(每校限
報名一隊)報名。
註:中學、國小組參賽運動員須以學校為單位名稱辦理報名,個人報名,概不受理。
每位選手代表該單位出賽,不得跨校(組、隊)報名。
申 訴:
(一) 比賽爭議:1.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須以裁
判員之判決為依據。
2.有關競賽上所發生問題之申訴,應先以口頭向裁判
長提出,裁判長得逕行判決;若對裁判長之判決有
異議時,於紀錄組成績公布後 30 分鐘內應以單位
領隊或教練簽字之書面申訴書向大會仲裁委員會
提出申訴。
(二) 申訴程序:應以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字之申訴書向大會仲裁委員會
正式提出,並以仲裁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
書時須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5,000 元,若被仲裁委員
會議決不成立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經費。
(三) 資格認定:有關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爭議,參加選手須備
妥在學證明或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備查驗。申訴需在
檢錄結束前向競賽組提出並盡可能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四)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
港都盃成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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