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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傷害別人 不能刑事化 】
"燒垃圾筒根本不是傷人。若然這6位被捕的年輕人並非收錢做事,純因公義而希望以燒垃圾筒警醒香港人,在筆者心中,他們不但不是罪犯,而是保衞香港自由的天使!"
自由的社會,不能基於少數人的不喜歡,或大多數人的不喜歡,或行政的方便,或政治上隱藏的議程……而把任何個人行為刑事化,有這些刑罪的地方,不配稱為自由社會;《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正是這樣的惡法,它會把警權已經泛濫的香港加速推向警察社會、極權社會。
很多香港人以大陸作為比較的對象,深深慶幸自己可以身處自由社會,還不時以自己身處比大陸自由的社會而自豪,其實,那只是鴕鳥心態。花少少時間看完本文前半部,大家便知道自己的觀念有多錯誤。
何謂自由?人人皆知英國的自由主義哲學家穆勒(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是西方自由主義學說的先驅,他的著作《論自由》(On Liberty)是自由主義的基石;晚清名學者和翻譯家嚴復把此書名譯為《群己權界論》,傳神之處成為翻譯史佳話。
自由正是政府與人民權利的分界,若然香港人莫名其妙地接受「網絡23條」的刑事化條文,便是把人民的自由讓給政府,這樣隨便放棄自由的港人,何來值得自豪之處?
從終審法院法官到大群政務官到街上的警員,都答不出一個小問題——什麼行為應該刑事化,什麼不應該?不只他們,天天高呼人權法治神聖不可侵犯的律師和議員,或全港數千通識老師,沒有幾人可以說出原則是什麼,不信可以問問你認識的人。
從今天起,大家講法治時要多認識一個重要概念——穆勒說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也稱為「不傷害原則」。很簡單,不傷害別人的行為,在社會中便屬個人的自由,政府不應管,別人也不應管;「群」與「己」的權利分界線在這裏,自由也就存在這個原則之中。
「不傷害原則」不但是哲學家的玩意,它還直接反映到英美普通法的發展去。所有頭腦清醒開明的法官皆認同這一原則,這在處理任何涉及同時具有法律與道德衝突的問題時,這原則會起指導作用;當法律須作改革時,這原則亦具決定性意義。
這是為何同性戀得以非刑事化、罷工成為工人權利、性工作者本身不構成犯法(只有依賴性工作者謀生的行為才算犯法)的原因;和平示威全世界均承認不是犯法,言論只要不涉及誹謗,便不會傷害他人,便毋須禁忌;任何言論不涉及煽動犯罪,也不能以言入罪;任何命題皆可自由討論,包括探討港獨台獨疆獨藏獨。
「不傷害原則」被形容為「消極」的自由觀,因為反過來說,社會也可以以某一行為對社會有害而立法禁止。這個原則由於最能在社會與個人之間得到平衡和清楚的分界,所以最受法學界尊重,幾乎視為金科玉律。但一樣會有例外,歷史上也曾經把上述行為列為刑事化。在具體的司法運作中,也有些思想落伍的法官忘記了這一原則,讓自己平白成為國際司法界的笑話。
上月14日,信報網站貼出一篇文章〈從古惑天皇案看版權修訂草案〉,作者京樑重提11年前名聞一時的古惑天王一案(FACC 3/2007)中的法律重點,對研究新近反修訂立法的人甚具參考價值。
這案筆者認為有兩點所有讀法律的人應思考其對錯之所在:一是初審時法庭是以犯罪未遂(Attempt)作交替性控罪提控,而終審庭認同這一做法(見第6段),這無疑是把非商業化的侵權行為刑事化的範圍無限擴大;二是港人自以為創新的司法案例,全球在過去10年沒有第二個地區的執法和司法機構效法。
這正好說明案件不是香港終審法院的光榮貢獻,而是恥辱,這案令香港法院的野蠻性與專制國家三權合作的法院等量齊觀。
古惑天王並非收錢BT或收錢去破壞別人的版權,而當他被捕一刻BT尚未完成,未有任何版權人受到損失,所以控方只能控以企圖犯罪,結果罪成。這樣有「創意」的案例外國法官不可能欣賞,因為違反「不傷害原則」,民事告人也不應,何況刑事?從未有傷害人的網民「古惑天王」因而要坐牢3個月,以世界標準而言是不文明的判罪。
政府欺騙公眾說侵權刑事一直存在,沒有改變。若是真的,有「古惑天王」的案例已經足夠,根本不應再加入118(8B)段於新法例之中!實情是,這案例極具爭議,連再作第二次同類檢控也不敢,何況想依賴此案引用到情況不同的網媒?
到目前為止,筆者對反對「網絡23條」只集中在爭取這樣那樣的豁免深感失望。這是錯對目標。把不傷害他人的行為隨便刑事化,控方只須簡單地提供基本事實,便把證明自己不知道和沒有理由相信有關行為會傷害版權人的責任轉移到被告人,完全是「有罪推定」的惡法。從根本上已違反普通法尊重了200年的「不傷害原則」。
以暴力行為傷害社會,從來都有刑責,這沒有什麼好爭議的;若然暴力的出現是為了阻止更大暴力的出現(惡法),法律雖然不容,但道德上不應非議太多,何況燒垃圾筒根本不是傷人。若然這6位被捕的年輕人並非收錢做事,純因公義而希望以燒垃圾筒警醒香港人,在筆者心中,他們不但不是罪犯,而是保衞香港自由的天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