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國攜入或國外購入應施檢驗商品(C01、C02),符合報單單一項次美金1000元以下,通關代碼知多少?
CI000000000001→各國駐華使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國境之應施檢驗商品。
CI000000000002→進口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除防爆馬達、鋼索、動力衝剪機械、吊鉤及鉤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研磨機及額定功率在30千伏安(30kVA)以上之大型電腦、玩具類商品、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溜冰鞋、滑板或直排輪等運動用頭盔、硬式棒球用頭盔、軟式棒球或壘球用頭盔、棒球或壘球捕手用防護頭盔類商品、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商品、文具類及兒童自行車商品外,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者,數量不限之應施檢驗商品。
CI000000000003→符合關稅法第52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之應施檢驗商品。惟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具檢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CI000000000004→符合稅則第89章增註規定「一」至「五」項,免徵關稅之應施檢驗商品。惟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具檢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CI000000000005→輸入非銷售之玩具類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5件者。單價超過美金1,000元以上且數量為1件者。
CI000000000006→輸入非銷售之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溜冰鞋、滑板或直排輪等運動用頭盔;硬式棒球、軟式棒球或壘球用頭盔;棒球或壘球捕手用防護頭盔類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4頂者。
CI000000000007→輸入非銷售之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20件者。
CI000000000008→輸入非銷售之文具類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10件者。
CI000000000009→輸入非銷售之兒童自行車商品,作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且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2件者,或超過美金1千元且數量為1件者。
進口經公告應施檢驗商品之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以上條件者,得於進口時,填報上開之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欄中,聲明符合商品檢驗法第9條免驗之規定。
參考網址:標準檢驗局
http://www.bsmi.gov.tw/wSite/laws/viewLE.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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