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施行後 稅捐機關如何審查CFC?
👌資誠洪連盛會計師提醒三大關鍵
✅稅捐機關除透過個人主動申報,有無其他管道可掌握個人CFC?
✅稅捐機關對境外公司有實質營運可豁免CFC規定見解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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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何時上路,那些境外公司會受到影響? https://pwc.to/3gZomsy
☑️CFC上路後,那些境外公司不適用CFC申報規定? https://pwc.to/2UjKb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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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C上路後 哪些境外公司不適用CFC申報規定?
CFC上路後,個人可先確認所擁有的境外公司是否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再來判斷個人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比例,來判斷是否適用CFC。
🆓可豁免情況
✅境外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並同時符合二條件1️⃣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所,聘僱員工並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2️⃣消極收入占總收入比例小於10%
✅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目前規定為新台幣700萬元)。
📌另外尚有一情況,境外公司可不適用CFC規範,即當境外公司為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且PEM法令已實施時,境外公司將視為台灣公司,此時依法優先適用PEM規定。
💡資誠提醒:國人常用之三種型態的境外公司,屬個人CFC的可能性高,要符合豁免申報規定不易,多數會落入應申報之範疇,提醒個人應在CFC施行前及早檢視並預做準備👉詳細說明:https://pwc.to/2UjKb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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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 實質營運 在 Joe's invest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Joe:「最近2年,海外要藏錢越來越難了,大額資金在國外移動,都要被查來查去,尤其是洗錢防制法,我非常有感觸,對海外金流重度用戶來說,行政成本增加不少。」
在BVI(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地設置紙上公司,再轉投資中國設廠的台商們,已被盯上。財政部公告CFC(個人受控外國公司)要點,將對台商以直接或間接持有資本額或股份合計達50%,並設立於低稅賦地區紙上公司,視為境內企業做穿透課稅,估有數十萬家台資企業受影響。
為避免企業假借紙上公司個人股東名義規避CRS(共同申報準則)條款,財政部公告CFC要點,以防漏網之魚,估計將對繞道第三地投資中國、且資產多配置在海外者衝擊最大,但正式實施日期尚未確定。
CFC要點明定列入課稅範圍的三大類型,第一是我國稅籍居民持有低稅賦地區公司50%以上資本額或股份,將視為對該公司有實際持有權。第二是台灣稅籍居民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力,可用任何方式控制董事會議過半數表決權之權力、企業財務及營運政策等。第三是我國稅籍居民個人股東、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企業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
若符合CFC課稅範圍,個人股東須按持有情形,依照比例認列低稅賦地區紙上公司當年年度盈餘,並按照我國現行「最低稅賦制」申報,也就是境內外所得總合超過670萬時,海外所得須用20%稅率申報,但海外所得低於100萬元者無須申報,不過,財政部在審查細項中也設立個人CFC避風港條款,若該外國公司本身可證明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人、配偶及二等親持有資本額、股份,年度盈餘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就可豁免課稅。
個人交易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如果不屬法令「避風港條款」範圍,必須按持股比例認定公司盈餘是屬個人股東獲配的海外股利所得,應依規定課稅,但如果當年度有虧損,可以減除,立委表示,財政部採取CFC等國際反避稅手段追稅下,未來部分企業在海外資產、公司帳戶將會逐漸浮出檯面,且加上國際洗防標準日趨嚴苛,海外的資產資訊勢必得透明化,企業家必須審慎面對國際趨勢,反避稅政策對我國擴大稅基有益處,可課徵到以前無法查核的地下經濟稅賦,過去流失的稅基有望「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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