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低氣壓,不斷想起這段文字:「文化運動是一切運動的基礎,在全體民眾還未完全覺醒以前,任你社會運動家如何叫嚷社會改造,任你政治運動家如何鼓吹民權伸張,也不過是做一場空夢罷了。欲使社會運動甚至政治運動能夠有效實現,非得借文化運動之力,叫醒全體民眾不可。而文化運動的目標,正是要喚起全體民眾的徹底醒覺。」* 革新保港,香港人需要建立主體意識,從頭做好論述和組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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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11月15日《臺灣民報》社論,收錄在《百年追求:臺灣民主運動的故事》卷一 自治的夢想)
【#香港革新論II】不是看見希望才堅持,而是堅持才看見希望。在困境中,香港人需要建立主體意識,從頭做好論述和組織。《香港革新論ll》正式出版上架,繼續為我城思考新論述,請試讀《導論:從世界思考香港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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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新保港,讀書養志。讀政治史,能讓我們變得踏實;讀比較政治史,更能讓我們擴闊視野反思前路。環顧世界,邊陲共同體爭取自主之歷程,必然是一條漫漫長路,過程中也必然充滿高低起跌,更必然飽受過打壓、屈辱、欺騙、愚弄、甚至鎮壓,是甚麼讓他們堅持下去,或者不能堅持下去?邊陲能否自強、中心如何應對、地緣政治變化,固然都是重要之因素;但最終能否實現自主,始終取決於邊陲共同體,能否建立和維持主體意識,團結上下一起爭取,才有衝破牢籠實現自主之一天。//
/ 方志恒《香港革新論》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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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革新論II》導論:從世界思考香港前途
1989年,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以《悲哀的香港人》為主題,探討六四事件前後,香港人的心路歷程。節目中,小市民歐先生的一席話,頗能反映香港人的時代心聲:
「當時大部分香港人,都對中國前途充滿憧憬,主觀希望中國藉著這場民主運動,可以一夜之間民主起來,屆時毋需再為九七問題擔心。當時我也覺得香港很有希望,因為若這些學生爭取到自由民主,很明顯,若內地政策也是民主自由,香港必會跟隨這政策走。」
《中英聯合聲明》簽訂後,香港人既無法自決前途,只好寄望中國走向民主化,從而令香港的民主和自治,可以有更大空間 ── 這種對中港良性互動之設想,正是「民主回歸論」之核心主張。[1]
「民主回歸論」之思潮,為未能自決前途之香港人,在矛盾與無助之中,找到心靈曙光;也驅使香港人全情投入八九民運,期盼「以改變中國前途、去改變香港前途」。六四屠城後,「民主回歸論」之中港良性互動想像,本來已難再有說服力;但隨後鄧小平再度啟動經濟改革,加上主權移交初年北京奉行不干預路線,令香港人對中港良性互動疑中留情,仍期盼中國會走向政治開明,讓香港能夠爭取到空間,在一國兩制下發展民主。
但由2003年起,中港關係卻悄悄地有所變化。五十萬人大遊行,觸發北京改變對港政策,由原來之不干預路線,改為強調中央介入。[2]隨後,北京逐步走向天朝主義,透過在政治(以人大釋法、任命特首等中央權力控制政局)、經濟(將香港納入中國經濟規劃體系)和意識形態(以國民教育推進中國人身份認同)的層層推進,務求將香港這個邊陲地區,吸納入北京的直接管治範圍。[3]到2014年,北京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宣稱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中央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權」、「高度自治來自中央授權」、「中央對高度自治有監督權力」等等;[4]繼而頒布《8.31人大決定》,劃下以提名委員會操控特首選舉之權力紅線。[5]至此中港良性互動之想像,已完全被中國天朝主義壓碎,三十年之民主回歸夢,正式壽終正寢。[6]
三十年之實踐證明,「民主回歸論」之所以未能實現,在於其單向地預設了,中港關係必然處於良性互動之軌道 ── 這種設想,既低估了中港關係之複雜性,也錯誤假設了中國經濟改革必然帶動政治改革,結果當中國走上結合威權政治和巿場經濟之「威權資本主義」、[7]而不是按原來假設走向民主化後,整個良性互動之設想不但失去基礎,更加無法應對中國轉向天朝主義後之挑戰。論述落空之結果,是不少仍服膺「民主回歸論」之主流民主派,近年在多次重大事件中,總是一廂情願地期盼,北京會開明處理香港事務;但現實卻是北京以天朝主義步步進逼,令民主派大失預算進退失據。[8]
▍重置中港關係於「中心-邊陲框架」
2017年,是主權移交二十周年。一國兩制50年不變之期限,還未走到一半,已經變得名存實亡。今天,香港人站在時代的十字路口,必須為香港前途思考出路 ── 我們需要重置中港關係於「中心-邊陲框架」,以更立體之視野,重新定義、梳理和倡議未來之中港關係。
「中心-邊陲框架」(Center-periphery framework)之要點,是把「中心政權」(Central state)和「邊陲地區」(Peripheral regions)之關係,視作一個動態互動過程,即中心政權往往傾向吸納和同化邊陲地區(以建立統一之全國政權),邊陲地區則時刻強調捍衛自主(以守護其獨特性)。[9]中心與邊陲,因此處於長期持續之角力關係,這種關係既不會是一廂情願的良性互動,也不一定是敵我二分之零和遊戲;而是取決在不同時空下,中心與邊陲之實力對比與策略互動。[10]
以「中心-邊陲框架」思考中港關係,當能明白香港人作為邊陲共同體,我們的政治宿命,是沒有逃避中國此一中心政權制約之選擇,而只能在地緣政治結構之夾縫間,迂迴前進追求自主[11] ── 事實上,回顧香港開埠以來的發展歷程,由晚清民國時期至中共改革開放前,由於中國作為中心政權之長期衰落積弱,加上當時香港身處於西方陣營之前哨,因而得以自外於中國發展,但港英政府始終未有輕視中國作為中心政權之影響力,一直苦心經營香港這片邊陲地區之自主性;[12]及至改革開放以至主權移交後,中國重新建立作為中心政權之強大影響力,近年其影響力並有向外擴張之勢,[13]香港作為邊陲地區,在這種日益不利的地緣政治趨勢下,要保持以至擴大自主性,自然是困難重重荊棘滿途。因此,就香港未來之憲制地位,不同黨派可以有不倡議不同想像,但香港人仍然必須先直面「中心-邊陲框架」之結構性制約,並在此現實政治之基礎上,全面思考香港前途。換言之,任何的香港主體性論述,都必須建立在「實現香港相對於北京(以至西方)的最大程度的自主性」此一核心命題上。
把中港關係重置於「中心-邊陲框架」下思考,我們就能以廣闊之比較視野,從世界思考香港前途 ── 中心邊陲之角力,絕非中港獨有的現象;而把中港關係置於比較視野之下,我們就能透過觀察世界各地自治政體之個案,深入反思中港關係,並且拉闊香港前途想像,尋找實現香港最大程度自主性之路徑。環顧世界,魁北克、奧蘭群島、格陵蘭、南提洛爾、諾福克島、蘇格蘭和加泰隆尼亞,都是極具代表性之自治政體個案,透過觀察其歷史背景、自治制度、政治光譜、中心邊陲互動等等,我們當能更立體地思考,各個攸關香港前途之重要課題:
一. 自治之理想:內部自決權?
政治社會運動的本質,是尋求改變;因此成功之政治社會運動,必須提出最具正當性之訴求和論述修辭(Legitimate claim and rhetoric),方能為運動本身建立和維持正當性(Conferring and maintaining legitimacy),以動員和團結最大力量,實現改變。[14]而在現時的東亞地緣政治格局下,「自治」仍然是較能獲得大多數香港人、國際社會甚至中國大陸社會所接受之正當性訴求。
自治的英語詞彙是Autonomy或Self-government,其核心內涵是指「一個地區或社群,不受中央政府或鄰近地區或社群的介入,自行組織其事務的能力」(the ability of a region or community to organize its affairs without interference from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r neighbouring regions or communities)。[15]自治的實際操作和細節,在不同國家有不同安排,難以有一個四海通行的自治模式;但總體來說,自治必然涉及把權力,由中央政府轉移至自治政體(transfer of certain powers from a central government to that of autonomous entity),實踐上自然就涉及不同程度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轉移。概念上,自治作為一種政治訴求,其核心應是讓「地域社群能夠不受其他國家機關的介入,獨立地行使其行政、立法及司法等公共政策功能」(territorial communities to exercise public policy functions, legislative, executive and adjudicative, independently of other sources of authority in the state)。[16]近年,西方憲政學者流行在國際法的脈絡下,將自治理解為「內部自決權」之實踐。按國際法文獻,「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指人民有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17]);而要實踐「自決權」,可分成「外部自決權」(Right to 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和「內部自決權」(Right to 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兩種方式,前者指人民有權決定是否與宗主國分離;後者指人民有權按自治原則,完全決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務。[18]
魁北克、奧蘭群島和格陵蘭,都是當代國際法和比較政治文獻下,在主權框架內按「內部自決權」原則,實踐自治之經典案例 ── 魁北克在加拿大之主權框架內,按「不對稱聯邦主義」(Asymmetrical federalism)原則,在民主普選權利以外,逐步發展出各種保障和實踐魁北克人「內部自決權」之自治權力,包括語言教育自主和移民審批自主等等;奧蘭群島在芬蘭主權內,亦建立起各種保障和實踐其「內部自決權」之憲制保障,包括「總督-總理雙首長制」、「奧蘭代表團」、相互同意修憲機制等等;而格陵蘭則在丹麥主權內,透過聯合委員會前期協商、公投複決法案等修憲程序,逐步擴大和鞏固格陵蘭人之「內部自決權」。
從世界思考香港前途,透過魁北克、奧蘭群島和格陵蘭之案例,香港人當能思考重構自治理想 ── 香港人能否按「內部自決權」原則,[19]論述和倡議各種攸關保障香港獨特性之自治權力?在民主普選以外,「經濟自主」(香港自行決定經濟政策,反對被單向經濟融合)、「規劃自主」(香港自行決定規劃基建,反對被單向規劃)、「移民自主」(香港自行決定移民審批,反對被單向輸入人口)、「供水自主」(香港自行發展獨立供水系統,反對被東江水系統控制)等等,能否成為未來政治運動之核心議程?香港人能否重新審視《基本法》當中的種種不合理條文,並倡議修改《基本法》以保障香港自治?聯合委員會前期協商、公投複決法案等修憲程序,又能否成為香港人倡議擴大「內部自決權」之參考對象?香港本土政治運動之最具正當性訴求,是否就是按「內部自決權」原則,在主權框架內爭取實現最大程度的自治?
二. 邊陲之自強:自立自主還是仰息他人?
中心與邊陲,是一種長期持續之角力關係,角力就自然涉及雙方之實力對比。當然,在「中心-邊陲框架」之下,中心政權差不多必然掌握權力優勢,但邊陲地區要維持自主性,總不能一廂情願地寄望良性互動,而疏於建立自身之實力。唯有邊陲地區具備自立自主之能力,方能有籌碼與中心政權角力;而如果邊陲地區只能仰息他人,結局則必然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
南提洛爾和諾福克島兩個邊陲地區,一個強調自立自主,一個只能仰息他人,結局自然是截然不同 ── 南提洛爾在意大利主權框架下,曾遭逢墨索尼里法西斯政府之強迫同化(1920年代到1940年代)、也經歷過民主意大利政府以虛假自治之承諾欺騙(1950年代),但南提洛爾始終自強不息,努力建立起本地政治運動、擴大經濟自主實力和開拓國際支援網絡,終於逐步扭轉原來不利之「中心–邊陲格局」,在1990年代實現真正自治;相反,諾福克島人自1979年起建立自治政體後,一直對如何維持自治掉以輕心,疏於建立自身之實力,其本土政治運動長期積弱、國際支援網絡不足,終於到了2008年金融海嘯後,就連本身之經濟自主實力亦全面崩潰,結果自然是無力抵抗民主澳洲之逐步吸納,在2016年被取消自治地位。
從世界思考香港前途,透過南提洛爾和諾福克島之案例,香港人當能思考自強不息之道 ── 香港人能否建立起戰略視野,思考從當下天朝中國、以至未來民主中國想像下,香港本土運動的自強之道?[20]香港人能否建立起團結之本土政治運動,特別是盡快建構和鞏固「香港主體意識」?香港人又能否組織起足以盛載這種主體意識,對內能有效連結公民社會和議會政黨、對外能代表香港人與北京談判之政治行動主體?香港人能否擴大經濟自主實力,以民間力量倡議香港經濟發展之多元性、可持續性、國際性和自主性,推進香港之永續經濟實力?香港人能否鞏固香港作為全球城巿之影響力,以民間外交之進路,加強香港與國際社會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學術等各個層面之連結?
三. 中心之應對:分權還是集權?
中心與邊陲,是一種策略互動之角力關係。邊陲地區要求自治自主,不可能迴避中心政權。但中心政權是選擇以分權(Decentralization of powers)還是集權(Centralization of powers)來應對,則涉及中心邊陲之實力對比、當地之政治傳統、以至中心政權對形勢之判斷等多重複雜考慮;而中心政權之選擇,又往往影響了邊陲地區隨後之選項,形塑了未來之中心邊陲格局。
蘇格蘭和加泰隆尼亞兩個邊陲地區,同樣要求自治自主;而兩地之中心政權,也同樣是民主國家。但民主英國和民主西班牙,卻採用了截然不同之策略,來應對邊陲地區,因而產生了兩種不同之中心邊陲互動結果 ── 民主英國在新工黨政府治下(1997年至2010年),一直以分權政策應對蘇格蘭問題,由《1998年蘇格蘭法案》開始,透過逐步擴大蘇格蘭之自治權力,疏導了蘇格蘭和倫敦中央政府之矛盾,為英國的「中心–邊陲關係」,帶來了超過十年的穩定局面;相反,民主西班牙在人民黨治下(2011年至今),一直以集權政策應對加泰隆尼亞問題,不但強硬打壓加泰隆尼亞要求擴大財政自主之訴求,更加插手干預當地之教育語言事務,結果激起原來只要求自治的加泰隆尼亞人之怒火,紛紛轉向公投自決獨立建國,但這些反彈亦引發人民黨中央政府更強力之打壓,西班牙與加泰隆尼亞之關係,已完全陷於惡性循環。
從世界思考香港前途,透過蘇格蘭和加泰隆尼亞之案例,香港人當能思考中心政權之應對,對邊陲地區前途之影響 ── 香港人能否打破自1980年代以來對「民主中國」之粗糙理解,重新認識民主之中央政府,與地方之分權自治,兩者並不必然存在因果關係?香港人又能否重新認識到,真正有利於香港自治之中央政府,不單單是「民主中國」(Democratic China),更應該是「分權中國」(Decentralized China)?香港人又能否連結海內外力量,建立論述以至行動聯盟,一起推動未來之「民主分權中國」(Democratic and decentralized China)?
▍香港人走不下去了,但香港人會走下去
由2010年走溫和談判路線、2014年發起公民抗命佔領運動、到2015年出現勇武抗爭旺角衝突、以至2017年以300選委議席票投開明建制派,香港人從體制內到體制外,幾乎把各種爭取方法都試過,卻全部都無功而回,始終未能實現香港之自治自主。看不見出路,難免令人感到氣餒,沉重的無力感,把多少人之意志消磨殆盡;又有多少人在絕望中走向輕狂,讓無奈和失望而引發之怒火,遮蓋了我們之眼睛。
革新保港,讀書養志。讀政治史,能讓我們變得踏實;讀比較政治史,更能讓我們擴闊視野反思前路。環顧世界,邊陲共同體爭取自主之歷程,必然是一條漫漫長路,過程中也必然充滿高低起跌,更必然飽受過打壓、屈辱、欺騙、愚弄、甚至鎮壓,是甚麼讓他們堅持下去,或者不能堅持下去?邊陲能否自強、中心如何應對、地緣政治變化,固然都是重要之因素;但最終能否實現自主,始終取決於邊陲共同體,能否建立和維持主體意識,團結上下一起爭取,才有衝破牢籠實現自主之一天 ── 南提洛爾主體意識,令南提洛爾人能夠捱過了墨索里尼之法西斯統治、熬過了戰後民主意大利政府之反覆壓迫,由1919年被割讓予意大利,到1992年實現自治,南提洛爾人之自治之路,整整走了73年。
《想像的共同體》作者安德森曾寄語,「我走不下去了,但我會走下去」(I can’t go on. I’ll go on!)。[21]面對困局,不少香港人慨嘆走不去了;但只要「香港主體意識」仍在,香港人還是會走下去。
[1] 近年,「民主回歸論」成為各方議論批判之焦點,但到底這套論述,其原來之主張是甚麼,卻甚少人會認真釐清。「民主回歸論」由論政團體「匯點」提出,相關論述散見於匯點核心曾澍基教授、張炳良教授等人,在八、九十年代撰寫之文章書籍,例如《巨龍口裡的明珠》(1982)、《民主改革與港人治港 ── 匯點文件集》(1983)、《香港政治經濟學》(1985)、《困境與出路:中國民主化探索》(1989)、《滙點邁進九十年代宣言》(1990)、《歷史的迴響:中國八九民主運動的檢討與前瞻》(1991)等等。簡而言之,「民主回歸論」除強調中國國族主義外(由此引伸出反對殖民統治、支持香港回歸之立場),就是提出「中港良性互動」之設想 ── 即設想香港在中國改革進程之特殊角色,並假設隨著中國在經濟改革後,將逐步走上政治開明之路,令中港關係可以良性互動,最終將實現民主回歸夢。「民主回歸論」理論大師曾澍基教授,在《民主十年專輯》(1994)中一段議論,頗能扼要概括了這套論述之要點:「『民主回歸派』的設想,集中於前提與後果的回饋,形成所謂『中港關係的良性循環』;在互信的基礎上,擴大改革(包括但不單是民主改革)的空間,以及吸收各自經驗的可取部分」。
[2] 要理解北京對港政策之轉變歷程,可參閱清華大學副教授程潔在2008年之文章:Cheng Jie (2009) “The story of a new policy.” Hong Kong Journal, 15 July.
[3] 以「天朝主義」形容北京對港政策,始見於陳冠中先生之《中國天朝主義與香港》,此概念在學術上可稱為「國家建構國族主義」(State-building nationalism),即「中心政權」(Central state)強調吸納和同化「邊陲地區」(Peripheral regions)之國族主義主張,但這種「中心吸納邊陲」之政治操作,往往會引發邊陲地區起而捍衛自主之「邊陲國族主義」(Peripheral nationalism)。有關理論在中港關係上之應用,可參閱 Fong, Brian C.H. (2017). One country, two nationalisms: Center-periphery relations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1997–2016. Modern China, 43, 1-34.
[4] 《一國兩制白皮書》全文:http://www.locpg.hk/jsdt/2014-06/10/c_126601135.htm
[5] 《8.31人大決定》全文:http://www.npc.gov.cn/…/12jc…/2014-08/31/content_1876904.htm
[6] 方志恒:〈這是一個時代的終結〉,《立場新聞》,2014年 8月 28日。
[7] Bloom, Peter. 2016. Authoritarian capitalism in the age of globalization. Cheltenham; Northampton, Mass.: Edward Elgar Pub.
[8] 一個明顯的例子,是2017年的特首選舉中,民主派全力支持「開明建制派」曾俊華,期盼曾俊華當選特首後,中港關係可以重啟良性互動。結果卻是北京「換人不換路線」,拿下了梁振英後,卻換上緊跟其路線的林鄭月娥;北京重整旗鼓後,隨即繼續其天朝主義治港之路線。
[9] 可參閱相關之經典文獻:Hechter, Michael. (1975). Internal colonialism: the Celtic fringe in British national development,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Tarrow, Sidney G. (1977). Between center and periphery: grassroots politicians in Italy and Franc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Rokkan, Stein. (1983). Economy, territory, identity: politics of West European peripheries. London; Beverly Hills: Sage Publications; Bulpitt, Jim. (1983). Territory and power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 interpretation. Manchester; Dover, N.H.: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Meny, Yves and Wright, Vincent. (1985). Centre-periphery relations in Western Europe. London: Allen & Unwin.
[10] Ruane, Joseph and Todd, Jennifer. 2001. 'Centre-Periphery Relations in Britain, France and Spain: Theorising the Contemporary Transition', Working Paper, “Centres and Peripheries in a Changing World”. Grenoble: European Consortium for Political Research (ECPR) Joint Sessions.
[11] 當然,以更廣闊之地緣政治視野看香港,香港實際上是處於「多中心衝突下之邊陲」(Periphery of multiple centers)的地緣政治結構,即一方面中港關係此一最核心之中心邊陲關係,是形塑香港政治之結構性主軸;另一方面,香港亦同時身處在中國和美國兩大「地緣政治中心政權」(Geopolitical centers)爭霸下之夾縫地位,是故中美關係也成為牽動香港政治之次軸。為了令討論更加聚焦,本書將集中於論述中港關係此一最核心之結構性主軸。有關香港政治的地緣政治思考,可參閱:Wu, Rwei-Ren. (2016) The Lilliputian dreams: preliminary observations of nationalism in Okinawa, Taiwan and Hong Kong. Nations and Nationalism, 22: 686–705;李家翹:《中國和香港──國家與城市的探戈》(端傳媒,2017),網址:https://theinitium.com/a…/20170627-opinion-nelsonlee-hkchina。
[12] 由晚清民國時期至中共改革開放前,港英政府始終主動積極經營對中關係,例如在開埠早期開辦著重雙語教授中西文化之中央書院,就向中國傳播西學之考慮,早年不少畢業生就受聘於清政府和中國企業;1912年港英政府成立香港大學,同樣有增加對華軟實力之考慮,計劃還得到當時兩廣總督袁樹勛支持;1929-1931年間,港英政府和國民黨廣東省政府保持友好關係,兩地政府並且合作剿共;1949年中共建政後,港英政府一面重視保持與北京關係(例如1950年率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亦一方面試圖力保香港之自主性(例如1960至1970年代發展獨立供水系統)。有關港英政府如何應對中國,可參閱:鄺健銘:《港英時代:英國殖民管治術》(香港:天窗出版社,2011),第四章。
[13] 近年,中國作為中心政權之向外擴張,當然最能體現在「一帶一路」(即陸上的「絲綢之路經濟帶」與海上的「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之倡議上。可參閱:中國官方「一帶一路網」:https://www.yidaiyilu.gov.cn
[14] Stewart, Charles J., Smith, Craig Allen, and Denton, Robert E., Jr. 2012. Persuasion and social movements. Prospect Heights, Ill.: Waveland Press, pp. 15-16 and 62-71.
[15] Wolff, Stefan and Weller, Marc. 2005. “Self-determination and autonomy: a conceptual introduction”, in Marc Weller and Stefan Wolff, eds., Autonomy, self-governance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innovative approaches to institutional design in divided societies.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1-25.
[16] Wolff, Stefan and Weller, Marc. 2005. “Self-determination and autonomy: a conceptual introduction”, in Marc Weller and Stefan Wolff, eds., Autonomy, self-governance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innovative approaches to institutional design in divided societies.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1-25.
[17]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全文: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cpr.htm
[18] Sterio, Milena. 2013. Th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selfistans", secession and the rule of the great powers. Milton Park, Abingdon, Oxon; New York: Routledge. Chapter 1.
[19] 國際法上,只有「人民」(Peoples)才享有「自決權」。國際法學者Milena Sterio指出,「人民」並不直接等同「國族」(Nation)或「少數族群」(Minority),是否「人民」需要符合兩個原則:一是「客觀驗證」(Objective test),即該地區的民眾是否有一個共同的種族背景、族群、語言、宗教、歷史及文化傳承,以及此等民眾是否完整地管理該地區;第二是「主觀驗證」(Subjective test),即該地區的民眾是否自覺地認為自己是一群「獨特社群」(Distinctive group),共享一種獨特的身份認同。要論述和倡議香港人擁有「內部自決權」,關鍵是要建構和普及「香港主體意識」── 在香港的情況,自港英時代開始,香港已是一個華洋共處的社會,不同族裔的香港居民共同生活,加上1950年代設立中港邊境管制後,已逐步形成一個有別於中國大陸的政治社群;其後香港經濟起飛、港英政府啟動行政改革、粵語流行文化興起,進一步形成自由、法治、廉潔、粵語等香港核心價值和文化(相對於中國大陸這個「他者」)。有關「人民」之定義,可參閱:Sterio, Milena. 2013. Th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selfistans", secession and the rule of the great powers. Milton Park, Abingdon, Oxon; New York: Routledge. Chapter 1.
[20] 南提洛爾人從墨索尼里法西斯統治時期(1920-1945)、到民主意大利時代(1945-現在)的本土運動經驗,應該有助於香港人思考本土運動的自強之道。另外本書第7章,也提及了加泰隆尼亞人從佛朗哥軍人政權時期(1936-1975)、到民主西班牙時代(1975-現在)的本土運動,也是值得當下香港人參考的重要歷史案例。
[21] 納迪克.安德森:《想像的共同體:民族主義的起源與散布》(台北市:時報文化,2015),頁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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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式雙首長制@香港革新論
//要突破困局,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民主自治」的意義—我們所追求的民主政制,必須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首長,以最大程度地讓香港人按自治原則,自行管理香港事務。如果這種「民主自治」的定義,可以得到大多數香港人接受,那麼實踐「民主自治」的具體方法,除了全面開放的行政長官普選外,也存在探討其他「民主自治」想像的可能性。
由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擔任「地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角色,分權共治,以推行「港式雙首長制」。在「港式雙首長制」下,政務司司長須獲普選的立法會支持才能上台,將成為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首長」,政府施政亦需要以民意為依歸,「民主自治」將會得到落實;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將不再直接負責政府日常事務,無論行政長官是按8.31人大決定的「有限制普選」產生或其他獲香港及北京共同認可的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都應定位為「超然領袖」(Non-partisan leader),專責平衡一國兩制、調和港陸關係—「港式雙首長制」將是香港在現行憲制地位下,能夠實現最大程度「民主自治」的政制方案。//
【#香港革新論文章】
港式雙首長制── 拉闊民主自治想像的政制方案
/ 房吉祥(《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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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政治學者方志恒與二十多位年輕人合著新書《香港革新論》,探討後政改時代的香港前途。本文為該書其中一篇主題文章。】
在一個與港視劇集《選戰》平行的時空……
建制派代表、振民黨主席宋漫山,在各種種票疑雲下,以千多票的極少數差距,壓倒代表民自黨的葉晴,勝出2022年行政長官選舉。但宋漫山當選後,先後爆出連串醜聞,再加上要應付由「王主任」交託的各種政治任務,宋漫山被港人視為北京傀儡,上台僅僅兩年已經民望崩盤。2024年立法會首次全面普選,建制派大敗,由葉晴領導的民自黨橫掃多區,成為立法會最大黨派,行政立法全面對抗一觸即發。有見及此,宋漫山與葉晴達成權力分配協議,由宋漫山向北京政府提名葉晴出任政務司司長,並將日常行政權力移交政務司司長及其籌組的執政內閣,實行「港式雙首長制」,為香港政治揭開的新一頁。
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香港市民要求民主普選的呼聲一直有增無減,接連出現多次全港性的政治運動。然而,香港政制發展的步伐,卻一直無法回應巿民訴求,令社會一直陷於政制發展的爭拗當中。
面對政制困局,有人說原因在於泛民主派叫價太高,有人說是北京要高壓收權、不肯兌現承諾,也有人說是港陸之間欠缺互信,令協調讓步變得不可能1。這些論點也許有其理據,但都沒有切中政改的核心問題—「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政制矛盾。
【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政制矛盾】
主權移交後,按《基本法》的憲制安排,香港的管治權力集中在行政機關,即行政長官一人身上。行政長官兼任「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兩個角色,集各種政治權力於一身,形成「單一首長」的政治制度。
《基本法》一方面將行政權力集中於行政長官,另一方面亦規定行政長官需要同時向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Dual accountability)2。然而,主權移交以來的政治實踐顯示,香港市民與北京領導人之間,在價值觀、政治認知及制度安排上,實有難以調和的差異,行政長官夾在「一國」及「兩制」之間,北京領導人的期望及700萬香港人的訴求,成為了歷任行政長官無法跨越的政治鴻溝3。這種「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正是造成主權移交以來的三任行政長官,都被港人視為北京傀儡,而無法取信於香港社會的原因。
事實上,「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亦是令香港政制發展陷入矛盾的根源4。
在北京領導人眼中,香港擁有廣泛的自治權力—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獨立財政、獨立貨幣、獨立關稅,以至對外事務權力等。行政長官行使這些權力時,如果偏離北京的治國方針,便有可能會衝擊共產黨政權。北京更害怕一旦開放香港政權,「反中亂港」勢力會奪取香港管治權,令香港演變成反共基地。故此行政長官一職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出任。當然,北京理論上握有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大可以拒絕任命並非「愛國愛港」的當選者,但奉行維穩至上的北京領導人,自然不會考慮這種可能引發憲制危機的做法—這正是北京將政改視作「政權保衛戰」,並堅持8.31人大決定中,由提名委員篩選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原因。
然而,這種對行政長官普選的維穩安排,與香港的民主訴求有根本衝突。香港市民普遍希望以「普及而平等的方式」選舉行政長官,從而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真正落實港人的自治權利。這種民主訴求,不是要確保民主派有候選人「出閘」,而是要保障除了選民外,不會有其他力量可以操控選舉結果5。
這就是香港與北京在政制發展上的核心矛盾。當港陸雙方都把目光完全集中在行政長官一個職位上,而雙方對行政長官的期望卻是背道而馳,又怎可能得出一個合乎兩者要求的政制安排?
要突破困局,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民主自治」的意義—我們所追求的民主政制,必須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首長,以最大程度地讓香港人按自治原則,自行管理香港事務。如果這種「民主自治」的定義,可以得到大多數香港人接受,那麼實踐「民主自治」的具體方法,除了全面開放的行政長官普選外,也存在探討其他「民主自治」想像的可能性。
香港,依目前憲制地位,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假如此一憲制地位在未來不會改變,香港要實踐「民主自治」的可行方法,是將行政長官一職高度集中的行政權力,分拆為「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兩個獨立角色,實行「雙首長制」(Dual leadership system)6,以突破現時「單一首長、雙重負責」所帶來的政制矛盾。
【雙首長制的海外案例】
「雙首長制」常與「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或「混合制」(Mixed system)等詞混用,指的是兼有「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與「議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特點,由兩個行政首長分權共治的憲政制度。
按研究「半總統制」的權威、法國政治學者Duverger的定義,「半總統制」是指國家有一個由獨立普選所產生、並有相當行政權力(Considerable powers)的總統,同時又有一個以總理為首、需要依賴國會支持才能執政的內閣政府,二者共同執政、分享行政權力7。「雙首長制」則是另一法國學者Blondel由「半總統制」所引伸的概念。Blondel認為,除「半總統制」外,由君主掌握實權,而另設首相執政的「二元君主制」(Dual monarchies),如不丹、約旦等國,以及共產國家中黨領袖(主席或總書記)及政府領袖(總理)由不同人士出任的「共產主義體制」(Communist system),均由兩個行政首長共同執政,或按不同原則分擔政務,可與「半總統制」歸納為同一類別。
坊間一般以為分割國家行政權力,會容易帶來政治不穩定,但Duverger及Blondel的研究均指出,「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因其「二元共治」的特色,在特定政治形勢下,例如社會因為階層、種族、宗教或者政治意見陷於內部分裂,可避免「單一首長」無法代表不同勢力的問題,反而有助促進政治穩定。
以法國為例,第四共和時期(1946年至1958年)採用議會制,但因為國會多黨林立,組閣時難以折衝協調,內閣時常更替,12年期間就出現24個內閣,更多次出現無政府狀態。故1958年的新憲法強化總統權力,由總統向其選民負責,總理則向國會負責,共享行政權力。在第五共和憲政運作中,總統有廣泛權力,包括:1)按國會選舉結果任免總理,並按總理建議任免內閣部長;2)主理國防與外交、任命高級軍官、批准國際條約;3)主持國務會議、與各項政策之制定與討論;4)任免主要官員;5)批核或覆議法案;6)任命憲法委員會委員(類似最高憲法或行政法院);提請釋法;7)召開臨時國會;8)將重大議案提交公民複決等。而總理則在政府日常運作上起主導角色,與總統共享行政權力,包括副署所有總統簽署之法令、提議任免閣員、支配行政機構及軍隊、提議公民複決及釋法、召開臨時國會等。新制度強化了法國行政機關的運作,令內閣倒台的情況大大減少。
法國「半總統制」最大的特色,在於其「換軌」(Alternation)體制。當國會與總統職位由同一個政黨掌握時,權力便集中在總統之手,政府以「類總統制」運作;但當國會與總統由不同的政黨控制時,日常施政則由總理主導,政府運作便轉換為「類議會制」的「共治」(Cohabitation)局面。基於「換軌」特色,有不少學者認為法國是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轉換的體制,多於一個獨立的體制8。但實際上,當總統與國會由同一個政黨控制時,總統本人的執政權力實際上來自其執政黨領袖的地位,而非總統職位,總理及內閣依然要向國會負責,運作與「總統制」仍有甚多差別;而當總統與國會由不同政黨控制時,總統仍具一定的行政權力,非「議會制」的虛位元首可比9。此外,法國憲法第23條亦規定,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內閣閣員,議員必須於接受內閣任命一個月內辭職,但其席位則由選舉時所提出的代理人出任,不需進行補選。這種機制促使行政與立法加強溝通、分享權力及協商執政,但同時又保持兩者的獨立性,值得長期面對行政立法衝突的香港借鑑。
除法國外,芬蘭在2000年採納新憲法之前,也是「雙首長制」的典範。按1917年獨立後的憲制,芬蘭有一位獨立普選產生的總統10,以及由總統任命的總理及內閣。總理及內閣負責政府的日常運作,而總統則在外交、國防、立法及人事任命享有實權。在程序上,芬蘭締結條約、宣戰等需國會同意,但面對前蘇聯的軍事威脅,在實際運作中,芬蘭總統在國防外交有極大決策權。芬蘭在冷戰期間,得以置身於大國衝突之外,實有賴數任總統善於外交,一方面與蘇聯維持良好關係,另一方面與西方國家保持經貿聯繫。而「雙首長制」正是芬蘭總統可彈性處理外交問題,不用受困於內政或內部親西方勢力限制的主因。
芬蘭總統亦和國會共享立法權,可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亦可提出新法案,或提案修改、解釋或廢止現有法律,並在有需要時解散國會。此外,在制度上,總統需要根據國會選舉結果任命總理及部長,但如沒有政黨佔優勢,總統可以主導內閣的組成,或任命由公務員組成的看守內閣,穩定政治11。在其他公職上,芬蘭總統有相當大的任命權,如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上訴法院的法官,高級公務員,以及公立大學的校長等。
隨著蘇聯解體、冷戰結束及芬蘭95年加入歐洲聯盟,芬蘭總統在國防外交角色不再吃重,再加上歐盟政策多由總理領導,芬蘭在2000年通過新憲法,削弱總統角色,轉變為「議會制」國家12。芬蘭的經驗顯示,「雙首長制」容許「國家元首」及「政府首長」分工合作,分別處理對外及對內事務,有助應付特殊的政治形勢。
除了國家層面的制度外,「雙首長制」亦廣泛應用於世界各地的自治地區。英國現有海外領土(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如直布羅陀(Gibraltar)、百慕達(Bermuda)和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等,大多由一位英國委任的總督負責外交、國防及治安事務,而日常管治則由直選或議會委任的總理、行政長官或首席部長負責13。
二戰之後,世界上採用「雙首長制」的國家不多,主要有法國、芬蘭、奧地利、葡萄牙及愛爾蘭等歐洲國家。但隨著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有台灣學者統計,直至2010年,全球已有五十多個國家採用「雙首長制」(見表一),印證「雙首長制」適用於經歷政治轉型的地區,對穩定政治發展有幫助。「雙首長制」的這些特性,正正可以解決香港由「單一首長、雙重負責」所引起的政制矛盾。
表一:世界上採用「半總統制」的民主及非民主國家(2010年)14
西歐 東歐 前蘇聯地區 亞洲 非洲 美洲
民主國家 奧地利(Austria)
芬蘭(Finland)
法國(France)
冰島(Iceland)
愛爾蘭(Irland)
葡萄牙(Portugal) 保加利亞(Bulgaria)
克羅地亞(Croatia)
馬其頓(Macedonia)
黑山(Montenegro)
波蘭(Poland)
羅馬尼亞(Romania)
塞爾維亞(Serbia)
斯洛伐克(Slovakia)
斯洛文尼亞(Slovenia) 亞美尼亞(Armenia)
格魯吉亞(Georgia)
立陶宛(Lithuania)
烏克蘭
(Ukraine) 東帝汶
(East Timor)
蒙古(Mongolia)
新加坡(Singapore)
斯里蘭卡
(Sri Lanka)
台灣(Taiwan) 布基納法索
(Burkina Faso)
佛德角
(Cape Verde)
中非共和國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畿內亞比紹
(Guinea-Bissau)
肯亞(Kenya)
馬里(Mali)
莫三比克(Mozambique)
納米比亞
(Namibia)
聖多美普林西比
(São Tomé and Principe)
塞內加爾(Senegal)
湯加(Togo)
坦桑尼亞(Tanzania) 海地(Haiti)
秘魯(Peru)
非民主國家 亞塞拜疆(Azerbaijan)
白俄羅斯(Belarus)
俄羅斯(Russia)
哈薩克(Kazakhstan) 也門(Yemen) 安哥拉(Angola)
阿爾及利亞(Algeria)
喀麥隆(Cameroon)
乍德(Chad)
剛果民主共和國(Dem. Rep. of Congo)
埃及(Egypt)
加蓬(Gabon)
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
尼日(Niger)
盧旺達(Rwanda)
突尼斯(Tunisia)
【雙首長制的本地經驗】
事實上,對香港而言,「雙首長制」亦非新鮮事物,港英時代的香港政府,也常以類似的「二元共治」模式運作。按《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港督擁有香港行政立法的最終權力,但在實際運作上,政策草擬、制定及執行與一般行政事務,都會交由整個公務員體系之首的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或後來的布政司(Chief Secretary)負責。其中,由布政司主持、各政策科首長參與的「布政司委員會」(Chief Secretary's Committee),則是港英政府日常運作的中樞。「布政司委員會」每星期召開會議,討論重要政府政策,以及事先審議所有提交上行政局的文件,實際上就是港英政府的日常內閣15。當然,由於憲制上權力實屬於港督,布政司的角色及權力,要視乎在任者的能力,以及港督是否強勢施政。
即使在主權移交前夕,這種不成文的「類雙首長制」仍在運作。彭定康在任港督時,主力處理政制改革及對外事務,而香港政府的日常運作,就幾乎全權交由時任布政司的陳方安生負責。有學者形容當時的香港政制情況,彭定康就像一個半總統制下「國家元首」,陳方安生就像一個「半總統制」下的總理或首席部長,而各司局長則彷彿是她的內閣成員16。
由於《基本法》延續了殖民地的管治制度,故這種不成文的「雙首長制」傳統,本來也是特區憲制的一部份。不過董建華上任後,為擺脫公務員系統對其施政的羈絆,毅然推行「高官問責制」,引進政治任命官員,將所有的行政權力收歸行政長官,破壞了港英時代的行政傳統。
【「港式雙首長制」的具體方案】
「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要有效運作,按美國學者Sartori的分析,「國家元首」(總統)與「政府首長」(總理)的分權需達三個標準:第一,總統應獨立於議會之外,但不應有權單獨或直接管治,其執政理念須經由內閣及總理傳達;第二,總理及內閣可由總統委任,但運作需獨立於總統,並對議會負責,總理去留端視乎議會支持;第三,總統及總理之間的權力結構、互動可有一定彈性,但二者均需有自主運作的潛能(Autonomy potential)17。
在此原則下,香港可依據主權移交前的憲政傳統,由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擔任「地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角色,分權共治,以推行「港式雙首長制」。
• 制度性分權:作為「特區首長」,行政長官可專門負責憲制、地區安全、港陸關係及對外事務等「高級政治」(High politics)事務,並管理監督部門(如審計署、廉政公署及申訴專員公署)。同時通過憲制安排,將行政長官作為「政府首長」的法定權力,向政務司司長作制度性分權,以滿足「雙首長制」的分權標準,由政務司司長主持政府「日常事務」(Day-to-day operation),透過立法會向香港市民負責,以實踐最大程度的「民主自治」。
• 政府組成: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可繼續行使向北京政府提名及建議免任政務司司長的權力,亦應有權按政務司司長的推薦,提名其他的主要官員;但同時亦要建立憲政慣例,行政長官提名的政務司司長,必須透過「信任投票」(Vote of confidence)得到立法會內大多數議員支持,以確保作為「政府首長」政務司司長,能夠全面代表香港的主流民意(這裡的前提是立法會所有議席,都必須全面由普選產生)。政務司司長的人選,可以是立法會議員、政黨黨魁或其他得到議會多數議員支持的人士;如被任命者為立法會議員,則可仿傚法國內閣選任安排,實行由同名單遞補機制,減少補選次數,節省議席出缺帶來的成本。(詳見表二)
• 實際操作:現有由政務司司長及各司局長組成的「政策委員會」,應該擔當日常內閣的角色,主導一般政策制定及政府日常決策,行政會議則演變成協調機構,確認由「政策委員會」作出的政策決定。如立法會改選、對政府重要法案或政務司司長本人要投不信任票,政務司司長及其內閣就得去職,由行政長官提名其他獲立法會大多數支持的人選出任。
在「港式雙首長制」下,政務司司長須獲普選的立法會支持才能上台,將成為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首長」,政府施政亦需要以民意為依歸,「民主自治」將會得到落實;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將不再直接負責政府日常事務,無論行政長官是按8.31人大決定的「有限制普選」產生或其他獲香港及北京共同認可的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都應定位為「超然領袖」(Non-partisan leader),專責平衡一國兩制、調和港陸關係—「港式雙首長制」將是香港在現行憲制地位下,能夠實現最大程度「民主自治」的政制方案。
而要確保「港式雙首長制」有效運作,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必須做到制度性分權,最直接的方法,莫如修改基本法相關條文。但修改基本法的門檻極高,多年來亦隱為港陸政治禁忌,故以修改基本法來推行「港式雙首長制」,相信爭議會極大。更彈性而且可行的方法,是通過修訂本地法例及發佈行政命令,將行政長官現時兼任「政府首長」的主要法定權力,明確轉授予政務司司長,並修改政府人事編制,達到分權共治的效果。(詳見表二)由於修改本地法例及人事編制需向立法會提案,並諮詢市民意見,如獲全面普選產生的立法會通過,亦可視作市民對「港式雙首長制」的認可,足以為憲制共治建立穩固基礎,令行政長官不能任意收回授權或越位行事。
要實現我城的「民主自治」,香港人需要尋求新的想像。「港式雙首長制」,將是拉闊民主自治想像的政制方案。
表二:在本地立法層面上確立「港式雙首長制」的四點建議
1.修改《釋義及通則條例》
修改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62條及第63條,有關行政長官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轉授權力的部份。加入自動授權的條款,除另有明文保留外,其他法例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將自動轉授予政務司司長,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授予的權力,亦會被轉授予「政務司司長會同政策委員會」(Chief Secretary in Policy Committee)。同時修改其他條款中有衝突的部份,加入保留條文,對「港式雙首長制」下需要由行政長官執行的權力(比如規管審計及廉政事務)予以保留,不作自動轉授。
2.發布行政命令向政務司司長授權
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四),行政長官可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習慣上,行政長官會通過行政命令,將行政權力授權相關官員執行。故要推行「港式雙首長制」,行政長官亦應發布行政命令,將主要行政權力(包括發布行政命令、訂立附屬法例、發出文告及裁決上訴等)明確授權予政務司司長。
3.修改政府人事編制
由於行政長官不再兼任「政府首長」,職責由政務司司長吸納,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務司司長辦公室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人事編制將有需要增減。政府需要就重新調配或增刪常額或編外的首長級職位,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及轄下的人事編制提案。
4.修改立法會遞補機制
為方便政務司司長推薦議員組閣,可修改《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有關立法會辭職遞補的機制。指明如地區直選議員因被委任為政府主要官員,而須按基本法第79條辭職,席位將由選舉時同一候選人名單順位遞補,如名單已盡,無人合資格或願意替補,才需要進行補選,不會由最大餘額得票名單補上。
1 阮紀宏:〈中央與香港關係惡化源於缺乏溝通〉,《亞洲週刊》,2014年8月24日 第28卷 33期。
2 基本法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3 Kit Poon, The political future of Hong Kong: democracy within communist China (London ; New York : Routledge, 2008), chapter 3.
4 張炳良:《管治香港的難題:回歸十年反思》(香港: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2007年),頁34。
5 馬嶽:《香港政治發展歷程與核心課題》(香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2010年),頁113-116。
6 Jean Blondel, Dual Leadership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62.
7 Maurice Duverger, 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1980, 8 (2), p. 165.
8 Arend Lijphart. 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Raymond Aron, Alternation in Government in the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1982, 17: 1, p. 3-21.
9 蘇子喬:〈哪一種半總統制?─概念界定爭議的釐清〉,《東吳政治學報》,2011,第二十九卷第四期,頁15。
10 1917年獨立後,芬蘭總統的產生方式是先由全民選出300人組成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再由選舉團從各政黨提名的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994年起,總統改由直選產生。
11 郭秋慶:〈芬蘭半總統制到議會民主的變遷〉,《台灣國際研究季刊》,2009,第5 卷第4 期,頁1-23。
12 同上。
13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Security, Success and Sustainability (June 2012 ) , <https://www.gov.uk/…/attachment_d…/file/14929/ot-wp-0612.pdf> retrieved 1 May 2015;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of Bermuda, <http://www.gov.bm/>,retrieved 1 May 2015; The Falkland Islands Constitution Order 2008, Falklands Island Government, <http://www.falklands.gov.fk/self-governan…/the-constitution/>, retrieved 1 May 2015; Political development, Gibraltar Government Website <https://www.gibraltar.gov.gi/new/political-development>, retrieved 1 May 2015.
14 蘇子喬,同上,頁32。
15 Miners, Norma. 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T.L. Tsim and Bernard H.K. Luk (ed.) The Other Hong Kong Report 1989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1-28.
16 Ahmed Huque, Grace O. M. Lee, and Anthony Cheung, The Civil Service in Hong Kong: Continuity and Change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52.
17 Giovanni Sartori,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An Inquiry into Structures, Incentives and Outcomes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4), p.1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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