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93 :負責戰後託管的機構,不是聯合國託管理事會麼? 其當然有權依聯合國憲章安排進程。舊金山和約我沒記錯是授權當事國與日本另訂條款,提到移交聯合國託管機制的也就是西南群島和南方各島,而台灣也從未於法理上與中華民國形成託管關係,還是你指「代管」是與託管無關的另一個概念?
A193:
台澎是軍事佔領,跟聯合國託管制度無關。
《舊金山和約》條文網路上查得到,你可以逐條看看: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San_Francisco
你提到的在這:
Chapter II. Territory
Article2
(d)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System, and accepts the a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of April 2, 1947, extending the trusteeship system to the Pacific Islands formerly under mandate to Japan.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託管統治安排。
Article 3
Japan will concur in any proposal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to place under its trusteeship system,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sole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Nansei Shoto south of 29° north latitude (includ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Nanpo Shoto south of Sofu Gan (including the Bonin Islands, Rosario Island and the Volcano Islands) and Parece Vela and Marcus Island. Pending the making of such a proposal and affirmative action thereon, the United States will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se islands, including their territorial waters.
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託管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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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藉這機會跟大家說明:
1.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中的安排,為盟軍全體成員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並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以盟軍「代」理人身分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佔領及「管」理。
盟佔授權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是 1945.9.2 發佈,聯合國是在 1945.10.24 成立。因此,中華民國政權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為盟軍實施的佔領代管當然與聯合國託管制度無關。
2.《舊金山和約》中明白提到託管的,是第三條。其內容為日本同意該條所列領土交付聯合國託管制度託管,並以美國為託管國。在依聯合國託管制度託管完成託管前,由美國行使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施政權,也可說是治權的內容)。然而,美國並未使相關地區成為聯合國託管地,而是在治理一段時間之後,將其施政權交還給日本。
3.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2條,放棄她對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受國際聯盟託付的「委任統治地」所具有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請求,並「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 1947 年 4 月 2 日以第 21 號決議對該地區所做的安排。這些地方並不是因為《舊金山和約》而成為聯合國託管地,而是早在 1947 年 7 月 18 日就已依據安理會前述決議成為聯合國託管地,並由美國擔任託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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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Q&A18台澎為什麼不是聯合國託管地?: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0458890653693/?d=n
台澎是在《舊金山和約》Chapter II. Territory
Article2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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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這篇有提到「代管」是法理建國派論述時的簡稱: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因為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盟軍來台受降,停戰接著就是進行軍事占領,直到簽署和平條約,能有最終處置。 因為是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之下作為同盟國的代理人,簡稱代管,代理他人進行管理的意思。只是我們法理建國派每次要解釋這一段就很複雜。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我們並不想讓人誤以為與聯合國「託管」有關!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口號8個字解壓縮後就是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的所有內容。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所代表的就是:終止在二戰盟軍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代表全體盟軍來台受降並且進行佔領管理的盟佔狀態,由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依國際法法理程序去日本殖民統治來行使住民自決權,在台澎領土上建立自己的主權獨立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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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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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51:陳儀接管控制台灣時,舉辦選舉,這是不是指聯合國憲章12章77條(子)的委任統治?
A51:
聯合國憲章第 77 條的「委任統治地」指的是「國際聯盟」制度下的委任統治地。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依據聯合國的託管制度來處理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
在「國際聯盟」時原本由日本負責管理的委任統治地 (mandate) 後來轉為「聯合國」託管制度下的託管地,而且由美國擔任託管國。
換句話說,聯合國的託管制度 (trusteeship) 取代了原本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制度 (mandate)。
國際聯盟是一戰後成立的國際組織(1920.1
10成立~1946.4.20 解散);聯合國是二戰後成立的國際組織(聯合國 1945.10.24 成立至今)。
國際聯盟建立委任統治制度 (Mandate System) 來處理部分自一戰戰敗國切離的領土,聯合國使用託管制度 (Trusteeship System) 來處理聯合國憲章第 77 條提到的地方,裡面包括依照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處理的原一戰戰敗國領土。
被軍事佔領代管的台澎則是軍事佔領下,因為多國聯盟的關係,所以由其中一個代表全體成員進行佔領的狀態,不是「委任統治地」。
詳見盟總時期說明: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0%8C%E7%9B%9F%E5%9C%8B%E8%BB%8D%E4%BA%8B%E4%BD%94%E9%A0%98%E6%97%A5%E6%9C%AC
盟總時期說明中的「同盟國分區軍事佔領示意圖」中2️⃣的部分,才是在《一般命令第一號》a提到的,台澎與南沙群島交由中華民國作軍事佔領代管。
盟總時期說明中的「同盟國分區軍事佔領示意圖」中7️⃣的部分,在《一般命令第一號》d提到的「委任統治各島」後來轉為「聯合國託管地」。
而《舊金山和約》 領土章節第 2 條d 款提到的地方才是聯合國憲章第 77 條指的部分,與台澎領土主權無關。
與台澎有關的只有《舊金山和約》領土章節第2條b款: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盟軍代管機構在佔領地舉辦選舉只是「非主權擁有者」在自己所治理,但沒有領土主權的地方舉辦選舉而已,並不會讓中華民國因此取得台澎領土主權,也不會讓台澎人喪失行使住民自決權。
中華民國政權治理台澎的法律上根據就是 1945 年在《一般命令第一號》中的分區受降、佔領代管安排。所以中華民國政權絕對不是非法治理台澎。當然,身為佔領代管者的中華民國政權有他必須要遵守的規範,但無論它在治理手段上有什麼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都不會使盟軍當年給予的占領代管授權失去法律上效力。中華民國政權僭越占領代管者權限所做出的行為,跟他是否具備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是兩回事,更和盟軍的分區佔領授權是否仍繼續存在、有效的判斷無關。
就好比一家公司的董事會依照程序規定任命某人擔任總經理,假設這個人利用擔任總經理的機會虧空公款,這也只是讓這個人必須因此負起詐欺罪、背信罪的責任,並不會讓他立即喪失總經理的資格,除非他自己辭去總經理職務,或董事會決議將他解職,否則他仍舊會是這家公司的總經理。
#Reference
《一般命令第一號》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甲、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
d.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in the Japanese Mandated Islands, Ryukyus, Bonins, and other Pacific Islands shall surrender to the Commander in Chief U. S. Pacific Fleet.”
「丁、在日本委任統治各島、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及其他太平洋島嶼之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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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Chapter II. Territory -Article2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title 是 right 的基礎,right 是 claim 的 基礎)
(d)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System, and accepts the a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of April 2, 1947, extending the trusteeship system to the Pacific Islands formerly under mandate to Japan.”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託管統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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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聖峰從歷史事實、國際法及國際慣例分析「台澎主權屬於日本(日屬)」及「台灣目前正由美國佔領(美佔)」之主張是否正確。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g6xGs7JUi3WwTjTlv7EPSGPXl2vg6irV/view?usp=sharing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居然50集了❤️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50:其實日本戰前領土的帛琉就是託管給美國,而且也已經在1994年建國了,基於這個事實,個人認為1945年二戰終戰起,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與台澎有關的華文記述,咱們都要小心看待!
A50:
帛琉是太平洋島嶼,並不是日本戰前領土,只是委任統治地。
因為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帛琉被日本帝國海軍占領,隨後依「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制度交由日本管理。對委任統治地來說,日本只是管理者,不是領土擁有者。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美軍在帛琉當地與日軍打起來,日本無條件投降時,1945.9.2簽署了《降伏文書》同一天接受了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的安排,「在日本委任統治各島、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及其他太平洋島嶼之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
聯合國 1945.10.24 成立;國際聯盟 1946.4.20 解散。
聯合國在功能上算國際聯盟的升級版,但兩者相互獨立,沒有繼承關係。不過聯合國後來是接收了原本由國際聯盟處理的工作就是了。
「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下交日本委任統治 -> 聯合國託管制度下交美國託管」
//1947年,帛琉同其它幾個太平洋群島一起成為美國所負責的太平洋群島託管地的一部分。//
(用語上不應使用「美『屬』」,「屬」是屬於、歸屬的意思,有領土主權的暗示)
1952.4.28生效的《舊金山和約》Chapter II. Territory
Article 2 (d)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System, and accepts the a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of April 2, 1947, extending the trusteeship system to the Pacific Islands formerly under mandate to Japan.
第四點「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託管統治安排。」
//帛琉在1994年完全獨立。//
👉🏻所以帛琉的情況是因為原本被「國際聯盟」歸入日本帝國委任統治,爾後交由聯合國託管,又加上二戰後簽署的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對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的託管安排。因此依循的路線與日屬台澎不一樣。
👉🏻時間軸:一戰後委任統治 -> 1947年 二戰結束後委任統治改託管 -> 1951年 舊金山和約中原委任統治受託者(日本)接受改託管的安排
一戰後國際聯盟將帛琉交日本進行委任統治;二戰結束後,1947年聯合國決議其託管制度適用於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帛琉;《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明文放棄先前因委任統治而對帛琉取得的一切權益(權利、權利名義、請求),同時接受聯合國「使委任統治地成為聯合國託管地」的安排。
(以下更新補充)
帛琉正式成為聯合國託管地是 1947.4.2,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是放棄它原先在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下所獲得的利益。
概念上,因為國際聯盟其實在 1946.4.20 就已經解散,所以日本與委任統治地之間的委任統治關係就跟著消滅。
《舊金山和約》第8條中,與委任統治地有關的規定,主要是要終結日本與委任統治地間的一切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
舉例,好比你從公司離職,雙方的契約關係就終止,但如果公司有欠年薪水,你還是可以告公司。
1946.4.20 國際聯盟解散,就像僱傭關係終止。而《舊金山和約》的作用,就像離職員工在離職後簽切結書,說不會再去跟公司討欠的薪水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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