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件 司法霸凌警察、警察成了黑鍋族的慘案!!!!
獵雷艦案慶富案少東陳偉志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限制住居,原來原於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報到,3月27日後因變更住居所,改向左營分局新莊所報到;陳偉志自5月6日起未向新莊派出所報到,確定已經棄保潛逃。今天高雄市警察局發布人事令,左營分局長、偵查隊長記過、派出所所長記過兩次調非主管...
這是標準的法官有權無責,警察有責無權,存在長久的不合理,卻因為警察長官的軟骨症,讓法院(官)得了便宜還賣乖!
去年的12月7日,我在人間福報「看人間」專欄,即以雄院裁定慶富案被告交保,卻將侵占募款數萬的警察巡佐收押作對比,說明司法如何霸凌警察、縱容權貴:
"一樣都是高雄地方法院的法官,為何裁量如此天差地別?屆齡退休的小警察,因為涉嫌侵占募得款,聲押禁見;而坑殺投資人五十二億且潛逃出國的詐欺犯,或詐貸超過二百億,可能要全民埋單的慶富父子,他們在海外有據點、在國內有船隻,這樣的被告,法官居然不擔心他們有逃亡之虞,還是讓他們交保在外,豈不是坐實了外界對司法的「竊國者侯,竊鉤者誅」批評?"
當時我就已經指出慶富父子在海外有據點、國內有船隻,法官居然不擔心他們有逃亡之虞? 難怪,坊間早有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流言蜚語!
結果,果然不出所料,逃了!
但是裁定慶富父子交保,交保金,緩起訴,易科罰金,搜扣沒收...等,全部都是法院、檢察署在使用,他們在決定,但是裁定之後,一紙公文把責任一推二五六,讓警察概括性的承攬所有責任,這樣合理嗎?當時說者諄諄,已經提醒法官慶富父子有逃亡能力,但是法官聽者藐藐,繼續裁定交保,反正憑藉的就是警察會擔起所有責任!
其實交保的被告繫屬法院或檢察署,根本不是警察的法定職務,法院直接指定報到派出所,文發分局查照,等於是直接下命令要求不相隸屬的警察負責看管,有事要警察當代罪羔羊。
挑明的說,就算是交保在外的被告跑了,院、檢不想擔責任,設計個讓警察揹黑鍋的技倆罷了!
在美國,被告的監控管理追緝都不是警察的工作,司法部有U.S. Marshal 法警局,專門負責證人保護、逃犯追緝,絕對不假手警察,更不會將責任推卸給警察。
但是在台灣,法官們手操生殺大權,又能坐領高薪,不受年改影響,仍然優遇終生,縱使信任度幾乎觸底,仍然好官我自為之。
有這樣權責分立的制度,難怪法官會逐漸退化成為人民爭相投下不信任票的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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