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正義會表示,自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以來,總有少數不守法駕駛,沿用行駛一般道路的陋習,不僅嚴重危害行車安全,亦加重執法員警的勤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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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道路任意變換車道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天,台88線上,一台水產行貨車惡意逼車,從路肩超車直接碰撞黃牌重機。
2020年6月,蘇花公路上,一輛大貨車逆向,直接撞上順向騎行的騎士,造成騎士多處骨折,最終騎士送醫救治仍回天乏術。
2020年7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自駕遊,在行經日月潭附近,遭到砂石車逼車,南投集集分局表示:「外國人對台灣民情不了解」。
是什麼樣的交通環境,讓惡意逼車不斷傷害騎士的生命?是什麼樣的法規,讓四輪駕駛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的惡意逼車?
讓我們看看現行的逼車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讓我們看看鄰國日本怎麼做。
去年12月,日本警察廳在去年底提出《道路交通法》修法條文,針對惡意逼車行為詳加定義,並於今年6月5日修法完成,6月30日正式上路。
根據修法內容,以妨礙他人通行為目的的「未保持安全距離」、「刻意緊急煞車」等有違規行為,都是惡意逼車。
對於這些行為,日本採取重罰,明定若違規將處以「3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50萬~100萬日圓以下罰金」。警察廳的傳單也明確指出「逼車就是犯罪」。
還有,即使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只要違規一次被執法單位取締,就會依規定「吊銷駕照」。
日本的規定,不僅罰金遠高於台灣,對於沒有造成事故的逼車行為處以「吊銷駕照」,也比台灣的記點處罰來得有嚇阻力。
擁有駕駛執照,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有維護道路安全的義務。當你考取駕駛執照,你就應該意識到,自己駕駛著一台如果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凶器」。不僅一般駕駛人要有此自覺,作為職業駕駛更應該有此自知之明。
我們會提出對應的修法提案,嚴懲妨害他人通行的「惡意逼車」,嚇阻如此羞恥的「台灣民情」。
期待行政部門在交通路口大執法結束後,也能正視惡意逼車的問題,提出修法版本,杜絕台灣最醜陋的道路風景。
一般道路任意變換車道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仔日下晡 ê 行程
#長隧道通行機車條件 公民參與工作坊
#機車路權 #汽車使用者代表 #全程台語發言
會後紀錄一下參加的心得:
總覺得主辦單位帶風向的意圖很明顯
無論在簡報或問卷的設計上
都有很多引導性的「設定」
(審議式/參與式民主博萮也可算是「常客」了XD)
博萮的感受是,
官方、執法單位、「學者專家」
一直用機車「混流」是「多一種車種(進入車流)」「#將提高危險/風險」為前提做為討論的設定,事實上是很刻意的、先入為主的思惟
博萮認為:
1. 「長隧道」本身定義不明,應該先加以釐清(現有定義僅為消防規範或工程用語,並非道路交通規則);如果先定義出來,很多現有的隧道說不定就即刻能「解禁」
(比方說:東澳3.3km、中仁3.8km、草埔4.6km、谷風4.7km、觀音7.9km,若把長隧道定義在6km以上,前四條立刻解禁)
2. 外國並沒有以隧道的「長短」來做為「限制車種」的依據,刻意以隧道長短來限制車種實無必要;依隧道所在的道路性質來限制最低車速或車種才合理(比方說高速公路、一般道路)
3. 長隧道會發生的空氣品質、溫度等問題,目前就有既定的應變措施(比如雪隧在CO濃度200ppm、能見度0.012m-1達15分鐘未改善即關閉隧道,比世界道路協會的標準還嚴格),根本無須疊床架屋
4. 如果一開始就沒有刻意限制特定車種,而是依各種級別道路本身的規定(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一般道路),現在也根本也無需討論這個「議題」
5. 若真要分階段進行車種開放,應視使用頻率、數量比例、在地需求、肇事比率、肇事將造成的公共影響來決定次序,比方說:小客車、大客車、機車、大貨車、砂石車,而不是一味地把機車通行權放到最後
(簡報提供的資料長隧道重大災害幾乎都是卡車、大貨車的事故,根本不是機車)
6. 若說雪隧禁行大貨車、砂石車是因在「長隧道」內救災的困難與成本高、影響程度大,那為何其他一般道路的「長隧道」卻不必限制大貨車、砂石車?反而在大貨車、砂石車先通行後,再來說機車加入混流對機車很危險?
7. 以「車種分流」(機車專用道)只是為了「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但實際上不是「混流」本身真實的危險性,而是因為執法單位沒有能力實際去針對每種車種該遵守不同的安全距離(越大/重的車安全距離越長)與行車規範(超速、超車、逼車、任意變換車道等)去執法,卻「把違規當常態」而反應在限制某些車種的路權,根本是本末倒置
8. 隧道內造成空氣品質不良的最大罪魁禍首就是烏賊車、老舊柴油車、砂石車粉塵等,而且無論長短隧道都有這個問題(上禮拜特別去走一趟蘇花改,被錦文隧道的空氣與能見度嚇壞!)而這些明確的移動式污染源不去限制通行,結果資料裡竟然以「機車排放碳氫化合物較高」為由,提示「長隧道若通行應有所評估」🙄️🙄️🙄️
9. 主辦方一直強調這是針對「未來的長隧道」設計規劃(不是針對現有隧道做討論),但又硬要把解決方式帶到「車種分流」,那未來只要一句「隧道斷面空間不足、無法規劃」,是不是就直接把機車打死了呢?
官方直播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2221688878056749/videos/54198861641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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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版的推文常常潛藏錯誤的資訊
一兩個月來看了幾篇文章
發現許多人對"現行"法規有所誤會
試著換一個方式表達看看好了
無違規:
保持安全距離
完整的顯示方向燈直到變換車道完成
連續變換兩個車道
違規:
未保持安全距離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這是代表車身同時佔據兩個車道,而非變換兩次車道))
所以以下敘述都是錯的,其實希望版主對此類推文有所作為
→ preisner : 所以國道才有規定不能連續變換車道啊 05/03 10:14
→ preisner : 就是因為連續變換容易看不到第二車道後面有沒有車啊 05/03 10:15
→ preisner : 不得連續變換車道的規定只有在高快速道路而已 05/03 10:17
我們會想檢舉的通常是蛇行的行為,
不過前幾篇從交流道上來的仍舊不滿足違規要件
可以參考以下官方回應
依現行法規規定,如變換車道過程中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且與鄰近車輛保持足夠間隔及距
離,連續變換車道行為並不構成違規;另依上開規定,以車速明顯高於正常車流,並多次
急促的變換車道,且變換車道過程中未依規定保持適當行車間隔及距離,致影響其他車輛
行車安全,即可認定為蛇行之違規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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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70.20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20013472.A.035.html
考官有沒有按規章辦事我不清楚,但現行法規如此
我也不是要你利用法規,當一隻不長眼的道路螃蟹
倒是考官這樣做,也沒什麼不好
大師被盜帳號?講出正常的話了
20年前還真有這條不能連續變換車道的法規
※ 編輯: canlest (114.35.70.200 臺灣), 05/03/2021 14:57:31
※ 編輯: canlest (114.35.70.200 臺灣), 05/03/2021 1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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