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本票裁定,債務人在法律上有哪些救濟途徑?】#讀者投書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開立本票之目的,無非就是當債務人不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拿著該張本票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而當法院形式審查沒問題時,即會核發「本票裁定」給債權人,並會同步寄一份給債務人,並告知債務人如果不服可以:
#本票 #債務人 #債權人 #法院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010三立iNEWS 張綱維在新北市淡水小坪頂的環遊郡 百戶別墅恐法拍 三立新聞→https://youtu.be/uBm3qNTXQzQ 記者/李依庭:「位在淡水小坪頂上的別墅社區,我們可以看到一間一間通通都是獨棟的別墅,不過仔細看就會發現,這些房屋已經有一些殘破了,甚至大門經過日曬雨淋都...
債務人債權人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孩子不只是一個人的權利,而是三個人的權利。
今天我們來談談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
我們常常遇到離婚時,父母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好,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俗稱監護權),另一方則得於約定的時間會面交往(俗稱探視權)。
只是沒多久,單獨監護的一方就不守約定,不是刁難未任監護權的一方,就是根本不讓小孩再見對方一面。
於是,很多心急如焚的爸媽,就哭哭啼啼(或氣急敗壞)來問事務所的律師,該怎麼辦,能強制執行嗎?
事實上,離婚協議書上所寫的探視方式(會面交往)只是給雙方參考的君子協定,如果一方不遵守,或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環境改變,還是可以重新向法院聲請裁定未任照顧義務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不過,離婚協議書本身的探視權約定是不能直接強制執行的,還是要透過法院的裁定來確定後,再根據裁定內容來聲請強制執行。
在舊法時代,除了把子女交付給監護權人的交付子女裁定外,一般的探視(會面交往)是不能直接強制執行的,只能對不讓對方探視的照顧小孩的一方,處以怠金。
大家可以參考過去法院的見解:
子女會面交往事件之執行,與交付子女事件之執行尚有不同,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僅負有幫助及協調未成年子女與債務人會面交往之協力義務,無從強制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亦不負積極交出子女之義務。是債務人經執行法院定履行期間仍未盡協調或幫助會面交往進行之義務者,執行法院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不得依同法條第 3 項處罰或以直接強制方法將子女取交債權人(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抗字第 831 號裁定參照)。 從而,子女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既係採間接強制方式,且屬不可代替之執行行為,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命債務人定期履行,並於債務人不履行時處以怠金。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7 號
不過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195條的規定:
第194條
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三、執行之急迫性。
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
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第 195 條
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也就是說將未成年子女直接強制執行由非照顧者一方會面交往已經有正當法源。
但目前實務上還是會先以處怠金(就是罰錢)的方式先間接強制對方遵守裁定的會面交往方式。
此外因為下裁定需要一段時間,法院也有可能先派社工訪視雙方的生活環境以裁定較適當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因此,為了盡快見到小孩,也可以先一併聲請暫時處分(記住,暫時處分不能單獨聲請)。
此外,如果法院所下的會面交往方式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提起抗告、再抗告,但不影響聲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最後還有個殺手鐧,如果對方就是硬要阻饒另一方的探視,也可以依民法第 1055 條之 1 善意父母條款,請求改訂監護權。
林林總總說了一堆,主要是想讓因能力不許可無法爭取到小孩的單親爸媽還是能保有探視小孩的權利,何況對孩子而言,也不應該因為父母間的恩怨情仇,而被強制剝奪任一方的親情。
以上分享給苦於見不到子女的失婚父母,希望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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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債權人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010三立iNEWS 張綱維在新北市淡水小坪頂的環遊郡 百戶別墅恐法拍
三立新聞→https://youtu.be/uBm3qNTXQzQ
記者/李依庭:「位在淡水小坪頂上的別墅社區,我們可以看到一間一間通通都是獨棟的別墅,不過仔細看就會發現,這些房屋已經有一些殘破了,甚至大門經過日曬雨淋都還有一些殘膠,包含旁邊還有地方法院的封條,代表說這邊的房子都是被法拍的,另外債權人也蠻清楚的寫上是合作金庫,而債務人就是遠東航空,原因就是因為遠東航空的董事長張剛維涉入掏空案,現在名下的房產有可能會被法拍。」
記者/李依庭、王承偉 採訪報導……↓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小坪頂那一帶附近的住宅人口密度比較低的,而且生活機能坦白說不是那麼樣的成熟,畢竟地理位置稍微偏遠一點點,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是不會有投資客願意進場的,看它這次的法拍除非是有建商它願意一次大量的整個買下來,那可能重新包裝整理過後再逐批地對外銷售。」
法拍的消息其實早在當地傳開,而這個社區只有高達300多戶但是入住率不到三分之一,放眼望去有不少的住宅都是閒置非常久,有些連門窗都沒有,看起來就跟鬼城一樣,一旁還有知名的爛尾樓蓋到一半就停工只剩下鋼骨架構,讓小坪頂這個社區更顯得有些荒涼。
現在以交通跟生活機能來考量的話,如果想成功發拍掉,難度恐怕不小。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1pgwzWZo9Gs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0/201010inews.html
債務人債權人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90704民視 永和前民代劉枝發持爛尾樓逾20年 慘淪法拍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v_tfjXAr3NM
位在永和成功路上,兩棟蓋到一半的大樓成了廢墟,當地人已經見怪不怪,其實這棟樓就是當地前民代劉枝發所有,原本找上前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合做改建祖厝,卻因為施工問題,讓土地先遭到法拍,如今建物也面臨法拍命運,開出一拍底價約7500萬,但專家說,因為物件背後牽扯關係複雜,建物可能被拆除,恐怕拍出機率也不大。
(民視新聞/徐紹芸、黃啟豪 新北市報導)
大樓蓋到一半,整棟樓只有基本結構,往裡面走,一樓堆滿施工用具,隔壁這棟雖然幾乎90%完工,但也成了廢墟,位在永和這兩棟「爛尾樓」,一擺就是20年。
荒廢大樓現在被廠商租來擺放用具,其實這棟樓是前永和市民代表劉枝發祖厝,當時他找上前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兩人建設公司合作要改建大樓,不過921大地震後,劉枝發發現房屋結構出現瑕疵,因此拒付工程款,最後土地遭到法拍,沒想到20年後的今天,兩棟建築也面臨法拍命運,大樓下貼出法院公告,孫姓債權人與債務人樹香建設間糾紛,將強制執行「返還代償款」,建物遭到法院查封。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主要是牽扯到像是中永和那帶旺族間的糾紛,因此我們會判斷說,在一拍拍出的機率,其實不是那麼高。」
兩棟樓都是地上11層、地下2樓,總面積近千坪,全案一拍底價7573萬,換算下來每坪不到十萬元,但專家分析,該物件產權複雜,因為建物持有人分別屬於劉枝發和張慶忠的兩家建設公司,而土地又是基鴻建設、劉家、孫家共同持有,背後牽扯上中永和三大旺族,複雜背景,專家估計一拍拍出機率也不高。
陳泰源指出,「基地的所有權人,他是請求拆屋還地的,你就算法拍標到了建物,但是有可能最後,它會被拆除的。」
建築存在著「拆屋還地」風險,再加上牽扯政界關係,也讓兩棟樓一擺就是20年,成為永和當地另類奇觀。
新聞網址→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19704F06M1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7/190704-20.html
債務人債權人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針對本次修法,委員同仁為防止偽造或強迫性之本票產生,於票據法中加強債務人保護機制,金管會認為無修正之必要與急迫性,原則上我贊成,但對於非訟化所謂債權人釋明義務、本票裁定前通知發票人,個人敬表不同意見。
本票原則上是信用證券,具有無因性,其債權債務關係已和初始之原因關係切斷,此類設計是為了增加商業流通性及使用便利性,任何對本票制度的修正都需要回頭考量制度設計之原因。
現行非訟制度設計通常不開庭,如修改非訟事件法,要求釋明甚至證明、通知發票人,甚至通知相對人答辯將加大非訟事件開庭可能性。現行民事訴訟已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可解決此類問題,若擔憂當事人於擔保、反擔保強制執行或其他程序上的成本困難,應從訴訟扶助的角度出發,降低民眾訴訟成本,達成本票無因性、訴訟經濟、非訟職權行使、紛爭解決一次性等制度設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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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債務人對債權人所為中斷時效行為(§129Ⅰ②:承認債務、支付利息、請求緩期清償等等)效力不及於物上保證人。 ·107台上字第85號判決 按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