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消費合作社議題,共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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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故宮消合社員工 已拿的1.7億應返還
2015-05-20
〔記者李欣芳、楊媛婷/台北報導〕故宮將文物複製品銷售委託故宮消合社經營,且在九十年到九十七年間,將約一.七億元盈餘分配給消合社員工;內政部昨表示,相關盈餘當初並非故宮社員的交易,不應私自分配給員工,故宮消合社員工應返還這筆錢。不過,故宮回應表示,有關追繳盈餘部分,適法性有待釐清。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合作社經營的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社員,稱之為「故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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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合社傳曾開會 反對還錢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表示,上述一.七億元爭議,故宮不能置身事外,應協助解決此事。至於解決方式有二︰第一,故宮消合社如果有盈餘,暫不分配,用歸墊的方式;第二,故宮以協商的方式,促使當初分配到這筆錢的消合社員工,分期攤還這筆錢,提列為消合社的公積金與公益金。
內政部官員透露,包括法務部、內政部、行政院等政府機關都認為,故宮消合社應歸還這筆錢,但故宮消合社卻曾召開社員大會,反對返還這一.七億元。
故宮︰追繳的適法性待釐清
陳志章表示,畢竟故宮消合社員工也是故宮的員工,故宮應主動介入協商,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要求當初分配到這筆錢的消合社員工,有返還這筆錢的責任與義務。
故宮回應表示,在九十八年六月中旬後,即依照內政部解釋令,不再將消合社盈餘分配給社員;另對於九十年至九十七年,故宮消合社接受故宮委辦餐飲及禮品業務的盈餘共一億七千多萬元分配給社員一事,是依據內政部九十八年以前的相關函令辦理,非社員主動要求,所得也依法納稅,相關分配決議均依法陳報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在案。故宮強調,有關追繳盈餘部分,適法性有待釐清,但目前也在監察、審計等機關督促下研議相關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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