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昨天的話題,
(怎麼辦公務員會覺得被攻擊嗎應該不會吧😣
昨天提到公務員不能兼差當Uber司機,但是可以偶爾兼差當外送員(只是要服務的機關同意!
照這個邏輯沒有妨礙本職也不會損害形象,公務員豈不是可以當業餘YouTuber??
不過這種事都不是我們自己解讀說可以就可以的😅讓我們來看看銓敘部怎麼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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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可不可以在公餘時間經營 YouTube 頻道?
(公餘時間就是非執勤時間啦)
如果公務員YouTuber只是分享一些心得感想,不是做好整個經營計畫來當YouTuber,也沒有因為經營得到相關報酬,公務員當YouTuber就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就是可以當YouTuber啦!基本上非營利、偶爾分享自己的心得想法是ᴏᴋ的,不過當然不能將本職機密洩露或公開職務相關的談話內容囉!這樣就也不能跟經紀公司簽約(廢話)
另外,如果上傳的內容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的教學,就會需要服務機關的許可才行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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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下來,有關公務員下班兼職,基本上就是要服務機關覺得ᴏᴋ(當然沒被機關發現又是另外一回事),然後不能對這兼職有長遠計畫,不能太常兼職,好像就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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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銓敘部
《#部法一字第1094954622號》e-mail
公務員單純於網路平臺分享自身經驗、心得性質、上傳自行錄製之影片, 或未涉及本人實際從事規度謀作之意而透過網路平臺運作模式且非主動經營 而獲取之相關報酬,尚無違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範;
惟不得涉及本人以營利為目的,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包含經營平臺)及相關促銷、宣傳或販售等商業行為,或與該等平臺以任何形式之約定為其提供勞務完成一定之工作。
又公務員於網路平臺所從事之事務,如屬服務法第14條之3所稱之「教學」,應經權責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另如涉及職務上之機密事件或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應遵守服務法第4條規定,並受相關法規(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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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在 游淑慧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打臉徐國勇,請別丟法律人臉了!
徐國勇為吳辯護,強調大學教職員兼職規定,「僅針對營利事業」,吳茂昆擔任基金會董事屬於「非營利」性質,「不必校方同意。」
首先,吳茂昆是國立大學校長,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若徐國勇看不懂,可以叫人事單位解釋。
#第一巴掌_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4-3 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白話來說,東華大學校長擔任慶富成立的基金會董事,#要教育部同意。
徐國勇的硬拗,讓全台灣的公務員都要造反了!
一個基層公務員連要兼任觀星賞鳥社團幹部、公寓大廈管委會委員、學校家長會長等非營利組織、團體職務,無論是否領有報酬,#都必須先取得機關長官同意。徐國勇為了一個吳茂昆硬拗,完全無視數十萬奉公守法的公務員。
#第二巴掌_東華大學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
http://psn.nttu.edu.tw/files/15-1032-54787,c4203-1.php?Lang=zh-tw
東華大學的行政職教職員按規定應該簽署這份「具結書」。當年吳茂昆具結了,他就知道依法令不能做的事。
包括不能設立美國公司(經營商業)(第一項具結),和依法令要「申報」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如慶富董事。(第六項具結)。
吳茂昆當年如果具結了,那他不是明知故犯,就是偽造文書!
https://www.wealth.com.tw/home/articles/15891
#有台灣價值一切都是可以無視
#一生無錯之男
#吳茂昆的手機(未接來電姑婆勇)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吳茂昆闖紅燈已被告發,徐國勇還想銷單嗎?
今天行政院院會後,記者問有關吳茂昆在校長任內兼任「陳水來文教基金會」董事,未向教育部申報。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為替吳茂昆辯護,竟然表示大學教職員兼職規定,僅針對營利事業」,吳擔任基金會董事屬於「非營利」性質,「不必校方同意」。
徐發言人勇於辯護人盡皆知,但身為法律人背景,代表政院發言實應依據事實發言,不該曲解法令、混淆視聽,甚至替「闖紅燈者」說項,明明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卻胡扯瞎扯替吳掩飾,不僅侮辱法律人的智商,更欺騙社會大眾,難道一般人就不懂法律嗎?
吳部長於東華校長任內在校外兼職10種之多,有些職務兼任很久,事後才向教育部呈報,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兼任基金會董事「應經上級機關許可」之規定。徐發言人居然說「教職員不能兼職,我們指的營利事業,吳茂昆擔任董事的基金會不是營利事業,不必校方同意,沒有違法的問題」,還表示吳茂昆針對基金會董事兼職問題,已把相關爭議講清楚。
徐發言人的法律見解果然出神入化,將指鹿為馬、顛倒是非的功力發揮極致!請問無論是綬草專利、校外兼職、美國師沛恩、太太的股票等諸多爭議,吳茂昆哪一次說清楚了?再者,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請問徐發言人,看懂這些文字很難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規定,公務員可以兼任非營利基金會的職務,但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則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換言之,東華大學校長可以兼任慶陽集團下的「陳水來文教基金會」之董事,但必須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之許可。白紙黑字,還有什麼好狡辯的?且教育部104年9月7日函覆東華大學的公文不也證明當時吳茂昆校長確實未依規定呈報嗎?事實證明,吳茂昆校長確實「闖紅燈」已被告發,徐國勇還想狡賴銷單嗎?
莫非執政後記憶力就衰退了?過去民進黨立委不也常要求查報在基金會兼職的官員?這都行之多年的「常識」了,卻還要敢拗,光天化日之下,真不知徐發言人哪來的勇氣竟可以睜眼說瞎話至此地步?!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在 公務員經過許可就可以兼任的他項工作有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1️⃣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的職務 2️⃣教學工作 3️⃣研究工作 所以,只要機關認定公務員所兼任的是服務法所稱「教學」和「研究」工作,經過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