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財產申報出爐!
#陳時中 #財產申報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
公務員財產申報 在 台視新聞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TTV立院快訊】財產公布一年還債250萬 陳時中:我沒花甚麼錢
#哈利編:別人的錢我是不知道 但我知道今天發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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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5)日公布最新一期公務員財產申報專刊,衛福部長陳時中成為本次焦點,本次申報(2020年11月)的存款有359萬和一張30萬元的高爾夫球證,但房屋貸款高達5407萬餘元,與前次申報相比,他增加了近70萬的存款,期間還了250萬的房貸,對此,陳時中表示,我沒花甚麼錢。
#財產 #申報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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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財產申報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消失的勞金局調職公文成羅生門
是誰在姑息養奸?
又為何怠慢行政調查?】
勞動基金游迺文涉貪一案從去年11月至今,鬧得沸沸揚揚,終在昨日正式起訴游迺文、唐楚烈、邱裕元及券商等12官商,勞金局長也同時遭到撤職;然而在這背後,仍有諸多疑點令嘉瑜質疑,是否真如表面上那麼簡單,全憑「游迺文一個人」與投信內神通外鬼,即可如此輕易動搖規模高達4.4兆的勞動基金?
🔥為何調職公文撤回卻沒有紀錄?
游迺文任組長期間,主管自營、代操投信,一位金融業投資長表示:「投信界傳很久了,不能得罪游組長。勞金局買什麼股票,要給誰代操,在哪下單,都是他決定,」而2017年,現已遭撤職的前勞金局長蔡豐清原本要採輪調制,但考量人事穩定,公文發出又撤回,更助長了他的權勢。
為求甚解,嘉瑜曾去函詢問勞金局,請求提供當時調職後又撤回的簽呈公文,欲釐清撤回之真正原因,想不到勞金局竟回覆稱:「當時未有正式發文紀錄,相關文書均已註銷,紙本文書亦予以銷毀。」拒絕提供,但據當時新聞報導,均稱當時局長確實是「曾出調職公文」,究竟是誰在說謊?退步言之:縱真無正式發文紀錄,但如此迫切地將紙本相關文書予以銷毀,是否真符合正當行政程序?
抑或是,被消失公文內有什麼見不得光的內容呢?
🔥是誰在姑息養奸?又為何怠慢行政調查?
案發至今,據勞動部書面回覆嘉瑜的內容:在2015年12月、2017年4月、2018年3月、7月均收到匿名檢舉。包括游迺文多次接受證券商招待、退佣、海外參訪旅遊,與券商飲宴應酬,甚至連辦理尋找國外代操機構,都有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的疑義,但最後都「查無實證而不了了之」。
勞動部為澄清對此案並無行政調查疏失,曾表示2015年即將游組長列入所謂「高風險名單」,但經嘉瑜去函詢問廉政署才知悉,所謂高風險名單,「根本沒有任何提列規則及強制效力」,甚至連每年的員工自律公約、財產申報抽查,也並非每一次都會將高風險的游組長強制列入抽查名單。
案發前,勞金局依據公務員財產申報的抽查比例,約等於每人平均10年才會被查一次,而「他始終沒有被抽到」勞動部長許銘春如是說。試問這種毫無實質意義的高風險名單,豈能被當作勞動部用來推卸內部行政疏失的工具?
前考試院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執行秘書陳登源直言:「這個案子不可思議,竟然可以容許犯錯的官員繼續留在原職,繼續犯錯。」是誰包庇游迺文?檢方起訴書明確指出:「游迺文位居勞金局要職,明知勞動基金運用成效攸關廣大勞工權益,不僅不知保持清廉操守,僅為圖謀私人利益,竟對內霸凌下屬,對外仗勢濫權,且犯罪後仍多方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亦屬不佳,請予從重量刑。」
顯見游迺文的行徑跋扈,在勞金局內部一定早就引發議論,大家都知道,主管卻沒有糾正?據報導,勞動部內亦有聲音認為:「要在司法調查之前,先主動調查內部是否還有其他官員涉及行政疏失。」,難道勞動部長不用先以身作則,正式下令展開徹底的行政調查?而不僅是撤職個局長來當替死鬼,即妄圖息事寧人,卻給不出任何實質調查結果!
此案事關千萬勞工的權益,勞動部必須得給全民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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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財產申報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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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財產申報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https://reurl.cc/ElM2R
公務員財產申報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財產申報義務」、「財產強制信託義務」,違反規定僅處「6萬以上120萬以下罰鍰」;針對法規「違反申報義務」部分訂有行政罰及刑罰,針對「違反信託義務」卻僅有行政罰。
這種罰責,對於有上百億財產的人根本不痛不癢,法務部同意必須檢討修正嗎?
→《公司法》197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然而,法務部函釋卻指出,總統、部長的持股依法強制信託後,竟然可以繼續擔任董事。法務部為何採取此種立場?
2. 我去年即透過質詢公開檢舉,陳慶男給了許多非法政治獻金,要求監察院調查。今天,監察院初步回應的確違法,然而,卻由於已罹於3年的時效、無法裁罰。現行法這種規範,根本是大開漏洞、必須修正。
此外,我也曾公開檢舉馬英九、吳敦義2012年競選連任時,在高雄造勢活動的錢,也都是陳慶男買單的,根本違法。為何監察院至今未調查?難道是刻意抓小放大?
附註:
2018-12-1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懲治貪官、糾舉弊案 監察院的成績單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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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00萬的戰略顧問酬庸、陳慶男的非法密室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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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護航黑道民代開快車 查處高官舞弊慢吞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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