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的兒子是死刑犯,我該怎麼辦?
——
📰 百刀弒父 📰 無差別殺人 📰 殘忍殺害好友 📰
兇殺案發生的時候,常常會在新聞報導上看到這樣的標題,強調加害人的犯罪手段,甚至在檢警調查出來之前,可以「推論」出加害人為什麼殺人。
然而新聞過後,大家常常忘記為什麼「事情就這樣發生了」,也忘記「為什麼犯罪」,以及「我們要如何預防這樣的事情再發生」。
判決出來後,最常聽到的另一個關鍵字是「兩公約」,後面可能還要再加個「逃死」。但兩公約是什麼?真的有那麼厲害到可以當作「免死金牌」嗎?
我們將和 Giloo紀實影音、法務部一起推廣線上影展——兩公約不思議:人權的輪廓
包括各類關於人權的影像作品,分享你的看法,一起來了解相關規範。生而為人,我們希望每個人的基本權利都能被重視,並進一步預防憾事不再發生。
——
🔴 直播預告 🔴
9月11日(六)晚上 7 點,Giloo 紀實影音將邀請許萃華檢察官及李家驊導演,分別從司法實務工作者以及影像創作者的角度,和大家一起聊電影、談人權,想更深度瞭解電影內涵的你千萬別錯過!
➡️ 不要錯過直播通知 https://fb.me/e/4e2el6tfJ
參加本次直播座談活動,除了可以填問卷抽 iPhone 等大獎,直播期間留言互動還有機會獲得法務部提供的神秘小禮物唷!
▍問卷這裡填 ☞ https://bit.ly/3jApEvr
——
兩公約不思議:人權的輪廓線上影展座談會
日期|9/11(六)19:00~19:30
與談人|許萃華(檢察官)X 李家驊(《我的兒子是死刑犯》導演)
主持人|施俞如(Giloo行銷經理)
——
來賓介紹
▍與談人:檢察官 許萃華
身為面對人犯與被害人日常,檢察官如何面對人權保障議題?
司法實務工作者,曾指揮偵辦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1. 偵辦多起性侵害、兒少性剝削案件
2. 破獲臺灣三大毒梟之一的南部林姓大毒梟
3. 偵破王姓男子為首具有凌虐習性之犯罪集團
▍與談人:導演 李家驊
長期關注司法人權議題,有多部相關作品:
1.《我的兒子是死刑犯》,2019(本次座談主題)
2.《起點》,2011
3.《我無罪,我是鄭性澤!》,2013
▍主持人:Giloo紀實影音 施俞如
超過十年行銷經驗,致力透過不同的行銷策略,讓更多人接觸電影。
——
線上影展介紹
你知道《無人知曉的夏日清晨》、《我的兒子是死刑犯》、《疫苗抉擇》、《計程人生》談的議題都在「人權」及「兩公約」範圍內嗎?人權是什麼?兩公約又包含了哪些權利?三言兩語可能很難說清楚,不如一起參與線上影展及講座吧!
兩公約指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台灣已施行超過 10 年。兩公約的核心是對人權的保障,包含生命權、兒童權利、環境權、集會遊行、老人權利等,都是兩公約涵蓋的權利內容。想了解更多,一起用電影來探索人權的輪廓吧!
GilooX法務部|兩公約不思議:人權的輪廓
輸入序號「MOJ2021」免費看線上影展!
點擊直接兌換序號 ☞ https://bit.ly/3tliL46
(序號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破解大眾媒體對隨機殺人的成見! *備註:因為沒有精神疾病,可能是不健康的程度還沒到被判斷為「疾病」的程度;也可能只是單純的沒有進行診斷等等。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s://bit.ly/2kBwn96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的推薦目錄:
- 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在 udn.com 聯合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在 亦未增加執行死刑的條件。日前士林地方法院自稱因受兩公約 ... 的評價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在 udn.com 聯合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以各種限縮死刑適用範圍為理由,是世界各國無論學界或實務界都常見的作法,倒不是台灣最高法院特有的創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沒有必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以判死刑這樣的要件。再到處查,只有查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裡面有以下這段:
「……
其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雖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然此僅屬公政公約因應不同國家刑事法制度所設之「最低度要求」。
依此,非謂凡犯「殺人罪」者即均應處以死刑;又應將「未發生死亡結果」或「不確定故意」之犯罪排除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範圍外
……」
經由一些文獻指引,找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原文節錄:「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must be r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 such as drug offence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ction,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justif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6,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簡而言之,必須「故意殺人」,而且「直接、故意地導致死亡」,才能判處死刑。本段落並列舉包含毒品罪、殺人未遂罪、武力強盜、海盜及性侵害犯罪等罪,不能宣告死刑。
這段英文出自A/HRC/4/20,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requirement of human rights la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continues to be interpreted subjectively by certain States. The report examines the travaux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rveys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and analyses the comments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principles declar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nd concludes that, if it is to comply with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restriction, the death penalty can only be imposed in cases whe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英文「intentional/intentionally」,是否包含「不確定故意」?如果從英美法的角度,犯罪的主觀要素分類大致上有intentional, reckless, negligence等,如果並沒有強烈的意圖(intention),但是能預見而去做某些行為會侵害法益,仍然去做,也會構成魯莽(reckless),以殺人罪為例,魯莽行為致死會構成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英美法的殺人罪有很多種,這邊姑且翻譯成「比較嚴重的過失致死」)通常會比murder(謀殺)的罪輕很多。
(這邊以美國為例)你以為美國刑法會用魯莽殺人(過失致死)輕易放下強盜致死、縱火致死、強姦致死的人嗎?在大部分的立法例裡,只要犯下重罪(felony,能判超過一年徒刑的,全都是重罪)致人於死,而且沒有嚴重違背因果歷程的,都會被被擬制為「謀殺」,稱為「重罪謀殺」(felony murder),所以即使行為人在強盜過程中,被害人嚇到跌倒死亡,或者結夥搶劫,你的同伴把被害人槍殺,自己也要成立「重罪謀殺罪」。這個理論是基於「移轉的故意」(transferred intent),意思是說,你在做某些危險的事,就該知道那件事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實際發生的危害直接當成是故意所為的。
言歸正傳,我國除了毒品罪、海盜罪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罪不用殺死人就可以判死刑以外,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都不用殺人故意,就可以判死刑。
運輸一級毒品,或者強盜沒有殺人故意,根據《刑法》都可以判死刑,更遑論不確定故意的殺人了。不過根據「《兩公約》規定必須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才能判處死刑的這個說法,以上這些通通不能判死刑,所以應該可以說,《刑法》裡面許多死刑的規定,是只能嚇人用。
或者說,《兩公約》真的是當年總統、立法者、學者們想的這樣嗎?
歡迎指正與提供意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破解大眾媒體對隨機殺人的成見!
*備註:因為沒有精神疾病,可能是不健康的程度還沒到被判斷為「疾病」的程度;也可能只是單純的沒有進行診斷等等。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s://bit.ly/2kBwn96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daily
✔︎ 志祺七七 の 粉專 :http://bit.ly/shasha77_fb
【 製作團隊 】
|企劃:成祥、志祺
|腳本:成祥
|剪輯後製:陳亮宇、志祺
|演出:很久沒做時事覺得充滿幹勁的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小燈泡殺人案維基百科:
https://bit.ly/2fnlTGi
→ 小燈泡父親出庭意見:
https://bit.ly/2M03nEm
→ 圖文不符—捷運緊急防身術-讓我們來談談隨機殺人事件:https://bit.ly/2kQgHyM
*關於成因:
→ Video game controversies:
https://goo.gl/94hMeX
→ 日本法務部對無差別殺人研究(心理因素):
http://www.taedp.org.tw/story/2828
→ 台灣法務部對於死刑之立場:
https://bit.ly/2JwqPe1
→ wiki 嚇阻理論:
https://bit.ly/2xMQYR6
*這篇懶人包裡面,還有更多關於電玩、精神疾病與刑罰的參考資料喔!
【 延伸閱讀 】
→ 世界人權宣言:
https://bit.ly/2svWbrx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
https://bit.ly/2HoJ53Z
\每週7天,每天7點,每次7分鐘,和我們一起了解更多有趣的生活議題吧!/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9)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曾勇夫。林佳龍於立法院總質詢有關陳院長跟曾勇夫部長針對故宮前院長周功鑫的調查案,因涉及消合社資金往來及海外匯款等疑雲,以及一個政務官突然辭職,引發媒體大幅報導故宮弊案並跟資金有高度關聯等,這件事情的調查進度不要再拖延了。
曾勇夫回答該案正由廉政署在調查中。林佳龍表示,「前個月你也這樣回答我」。林佳龍在追問,「有約談周功鑫院長嗎? 周院長說都沒有被約談。」「除了廉政署需不需要啟動其他單位調查?」「調查到一個階段了嗎?」「為什麼院長在總質詢時不知道這件事情被調查?」曾勇夫回答,「沒有其他單位在調查,院長是質詢後才知道的。」
林佳龍再問曾勇夫,本案涉及一個部會首長辭職、外界弊案傳聞,而且廉政署正在調查中,「有沒有任何書面文件,讓院長、部長知道這件事被調查中?」曾勇夫表達,討論此案僅止口頭上提及,曾勇夫說他本人沒有看過任何書面的文件。林佳龍問,「那院長有沒有看到有關此案件的文書?」曾部長表達, 不清楚。林佳龍要求曾部長,這件事情的調查進度不要再拖延了。
根據週刊報導法務部長曾勇夫曾經在李朝卿被收押之前與李朝卿密會,曾勇夫的說法跟白滄沂的看法兜不攏,曾勇夫曾要求壹週刊做出澄清他並未跟李朝卿見面,否則就會提告。林佳龍問曾勇夫,「提告了沒?」
曾勇夫表達「絕對沒有密會這件事情」,壹週刊並沒有做出澄清,他會提起民事訴訟 。林佳龍質疑,「為什麼是提民事訴訟而不提刑事訴訟?是有甚麼事怕人家知道嗎?」曾勇夫回答「這是我的自由」,林佳龍不滿地說,這是公事不是私事,「這不是你可以私了的。」
檢察總長黃世銘在11月29日也前往南投地檢署督導李朝卿案,雖然有督導的權限,但在案發時機前後法務部長和檢察總掌都跑到南投去,啟人疑竇。這個消息爆發後,新聞焦點卻聚焦在法務部執行六個死刑犯上,令外界認為是法務部轉移焦點。林佳龍說,六個死刑犯也提出赦免,國際人士也再觀察,我們希望台灣簽訂二公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就要把二公約當國家法律來執行,不要刻意挑時間或有其他考量而罔顧二公約精神。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我們的訴求:
1. 立即停止死刑執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這是死刑犯的權利,但是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這樣的「權利」幾乎無法行使。我們認為,至少,在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在兩年內檢討所有的法令、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的這個期間,至少,在赦免法尚未修正,死刑犯無法行使要求赦免的權利前,停止死刑執行。
2. 總統應明確說明自己對於死刑存廢的主張以及時間表:馬英九總統是基於何種信念支持廢除死刑?對於廢除死刑的目標必須提出明確的時間表和推動方式。
3. 限時完成廢除死刑配套措施及相關法律修訂:替代死刑的刑罰、徹底改良被害人保護制度、監獄制度的改革、假釋制度的改進、犯罪成因的理解與預防,以及相關的修法措施如:1.死刑判決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2.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開言詞辯論;3.死刑案件第三審要律師強制辯護,和檢警調科學辦案的加強、無罪推定的落實等等改革,這些都是政府已經承諾要做的,應該要「限時」完成,積極執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死刑 在 亦未增加執行死刑的條件。日前士林地方法院自稱因受兩公約 ... 的推薦與評價
1966年聯合國通過的兩項人權公約,即《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在2009年批准。兩公約中處理死刑的只有「公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