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庸本會期的第五項提案《#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目前已順利完成連署送出。這次提案,是關於退伍後受國軍召集者與其配偶的權益,這裡來向大家說明。
根據現行法律,服役退伍後,若非特殊狀況,皆為「後備軍人」,在一定年限內都可能碰到教召、勤召或點召,依法也可以請帶薪的公假。但如果受召集人沒有工作,而是待在家裡扮演主要照顧子女的角色,其配偶若須請假照顧子女,只能請無薪的事假。
台灣過往一直是「男主外,女主內」的社會,但隨著社會變遷、性別平等意識抬頭,家庭的角色分工有了變化,由男性作為全職「家庭主夫」的家庭越來越多,也代表著受召集者同時也是「家中兒童主要照顧者」的機率,越來越高了。
而依法父母或監護人,對6歲以下兒童有照顧的責任。因此,我提案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明定受召集的無工作者,在召集期間,其配偶若有需要請假照顧家中6歲以下兒童,亦可以請帶薪的公假。
法律規定,除了堅守原則,也要適時地隨著社會環境的脈動與變遷而調整。期望這次提案得被妥善討論,盡速通過,為因受召集而有照顧子女困難的後備軍人家庭,減輕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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