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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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升官 狗尾續貂」新聞稿
台灣史上第一椿總統告平民的刑事案件,在台北地檢署2021年愚人節前夕同時寄發「起訴書」和「不起訴書」給同一被告的鬧劇之後,2021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將在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上演續集。劇情撲朔迷離之處如下:
1.蔡英文 Tsai Ing-wen告彭文正「違反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選他字卷宗,都還沒有依彭文正聲請調取卷宗供檢、辯及法官閱覽,要如何開庭整理爭點?又要如何決定追加黃偉漏掉起訴「違反總統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呢?
2.彭文正告蔡英文「誣告」的卷宗都還沒有依彭文正聲請調取卷宗供檢、辯及法官閱覽,要如何開庭整理爭點?
3.黃偉檢察官明顯失職,或有意或無意,把我方最重要的兩份足以讓正常人合理相信蔡英文沒有合格博士論文的書狀(1)補充告訴理由狀及(2)調查證據再聲請狀,訂入誣告卷宗內;審判法官在沒有調卷審查這兩份書狀及所附20多項證據之前,如何能周全客觀地整理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上爭點及不爭執事項呢?
4. 物證中至少16封以上之英文影印信函及文件,至今尚未依法及依被告聲請翻譯成本國文字,致使証據違法、無法驗證為有效,要如何整理證據上爭點?
5. 被告自2019年6月評論論文門至今,遭受死亡威脅、跟監、駭客入侵、國家機器介入等多起生命及人權遭侵犯事件。又值疫情嚴峻,法院所訂庭期,未考慮被告自國外返國需受集中隔離的潛在國家暴力風險,在未完備作業流程下率爾開庭,為何剝奪被告親自到庭的防禦權?
6. 以上訴求,被告及律師多次遞狀聲請,包括:聲請(一)、(二)、(三)狀、準備狀、刑事陳明狀、聲請證據保全狀、聲請調查証據狀、及陳報檢方應追加狀等⋯,除”駁回保全證據”外,至今均未獲法院隻字片語回應。
被告彭文正教授及委任律師李震華、張靜將拒絕出庭,以表達對司法程序不周全、不公正的嚴正抗議。
2021年7月27日 彭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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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談談2022年度我自己開的函授課程:
#體系爭點班、#題庫改題班
我想,它是一套很不錯、可以相輔相成的課
尤其你刑法刑訴學得很烙賽,有學跟沒有差不多,
甚至是根本沒學過,但突然要考刑法刑訴這兩科
那你很適合這兩個班的課程
你在考試準備的路上,可能需要有人
用白話、簡單的方式,告訴你刑法刑訴這兩科在幹嘛
至少讓你能聽懂,讓你寫題目能寫出一點東西
而能達到這些目標的,就是周易。
不過,我不是一個冷冰冰的老師
只是隔著螢幕、錄完課就再也不理你的老師,
後續你有哪裡看不懂,練題目時有哪裡不懂,參加老師自賣這兩個課程的同學,
都可以透過各種管道找到我問問題,
只要先說一下你有報我這兩個課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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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這兩個課程,寫、錄、寄、客服,
這幾個步驟,周易老師都自己來(校長兼撞鐘)
而在粉專上,可能很多同學以為回覆你的是小編,但其實小編就是我本人XD
辛苦嗎?算吧,但不想把它掛在嘴上博取同情,畢竟誰工作不辛苦?
因為這就是我的工作,散發負能量不是老師對學生應該做的事
即便只有一個人買,我還是要把課開完
畢竟你們是信任「周易」這位老師,才來買我的課程
如果我這套課程課程,能陪你一起打好刑法刑訴的底子,老師真的真的會很開心
這套課程真的不差,價格也不會太不合理,
但我也不會硬打價格戰,打到賠本,
打到我覺得沒有賺頭,沒有什麼動力寫講義,
連帶影響到課程品質
只是我的名氣、規模還沒有那麼大
可以大到不用買廣告,坐在辦公室就能數鈔票
我只能在臉書上買廣告推銷我的課程,曝光它們,
讓它們在你的版面駐足,哪怕一下下也好
打廣告要錢,要不少錢,要大量的錢,
雖然自掏腰包打廣告,同學們可能會不喜歡,
「怎麼一直看到周易啊!」「他是不是很閒很缺錢,才會一直打廣告~」
類似這些話語,偶爾會飄到我耳朵裡。
但市場就很競爭,不是只有我在教刑法刑訴,
而且很現實的,你不行銷,就不會有人理你;
你不廣告,就不會觸及到什麼人。
臉書粉專、IG等網路行銷圈子的生態就是這樣。
只是這樣,還是對同學們不好意思
畢竟同學僅能無助地暴露在這個媒體,看到我大量的、各式各樣的廣告
但你們追蹤我,並不是單純想看這些廣告
所以相應的,我不定期會發些爭點說明、實務與學說整理、考前心得分享等單元
這些免費的我很認真做,廣告要收費的我們更認真做
身為自營者,老師與同學,
共生、共榮
一直以來,我對於刑事法領域的研究很執著
我想做的事情(例如出版、上課)會很努力上
希望幫助同學趕快上榜,
俗話說「有狀元學生,無狀元先生」,
如果老師教出的同學能考到榜首,
那當老師真的就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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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每一個購買我課程、書籍,還有給我諸多建議的同學
為了讓刑法、刑訴變好,真理愈辯愈明,
你們投入了很多精力,教學相長,老師也學到很多,謝謝你們!
我希望,透過我開的這套課程,還有以後其他的課程,
能讓你刑法、刑訴(還有警特會考的偵查法學相關科目),
在國家考試,能衝出亮眼成績,
而這些,都是老師跟同學,未來一年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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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爭點班」、「題庫改題班」課程詳細資料在以下表單: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AXS4zeCzN1qOhtKl3zTPWw31idIhZbzKE7zU_DGERM0/edit
對於本課程有任何問題,請私訊周易老師,老師直接幫你解答!
附上老師的ig:zhouyi_crimina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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