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修正落日條款通過,這原來是郝龍斌市長時代通過容積銀行以收取代金方式取回公共設施保留地,三年落日條款要到期,議會與市府有不同意見,我上一屆就很擔心市府全部收代金到底要怎樣取回公共設施,今天案子修正通過 ,讓八米巷道也可以容移,以下是我一個月前寫給市府的意見,公共政策可以討論,不應該隨便扣帽子或貼標籤!
有關容積移轉之意見:
1. 落日條款不只限制掮客也限制真正權利人:都發局在原容積移轉辦法時代就堅持以15米以上道路與小型公園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容積移轉(所以掮客買了很多15米以上道路和小型公園的容積),訂立自治條例時又堅持15米以上道路和小型公園才可以(都發局一直堅持15米以上道路可容移才是真正幫助掮客),所以才有限制掮客條款的三年落日規定,因為掮客滿手都是15米以上道路,三年落日條款雖然限制了掮客,但也限制了一般的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與開闢,例如八米巷才是都市之瘤,也是社區的任督二脈,在舊法時無法容積移轉,新法又不可能容積移轉,三年落日條款後就永遠沒有打通巷道的機會了(台北市議會對於一般巷弄道路的開闢的私地徵收補償金(市價)已多年沒有通過預算(除公有地以外),(因為前任議員同仁在議會說大家都是圖利特定地主也罵通過的議員圖利),所以將近十年幾乎沒有通過任何私地補償金。
2. 供給增加價格才會合理:掮客滿手都是15米以上或小型公園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因為台北市只准許他們容積移轉,如果將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可容積移轉,例如持有10年或20年以上的8米巷和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也可容移轉,供給增加則價格自然合理,且以持有年限排序容積移轉,掮客一樣會死掉,但是小巷道就有機會打通,所以落日條款雖然整死了掮客,但是對於都市建設並沒有絕對幫助。因為就算全部用代金計算容積,市府收到的代金要先徵收誰的土地?誰的公園?哪一條優先?又會落入跟現在一樣被說成圖利特定人的遊戲,誰要優先徵收開闢?哪個選區的議員比較大牌?
3. 嚴格限制移入地區:容積移轉來源都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應有大小區分或太多限制(中央法就沒有限制),但是台北市可以嚴格限制移入地區,就算你掮客有滿手容積,移不出去也沒用,移入地區以行政區限制,不可跨區移轉,以避免現有亂象(北投區移入信義區)!所以緩步落日讓其他公設保留地也可以容移,緩步落日:3年50%,4年70%、5年90%,6年100%代金,三年到五年讓8米巷也可以容積移轉,至少留下讓8米巷打通的機會。
4. 其實公共設施(道路或公園)根本沒容積可移,真正需要容移的是有容積沒有辦法用的:例如松山機場周邊限建區,空有容積根本沒法用;住二山限區,有容積但被限建;
5. 公共設施容積移轉是政府沒錢徵收公共設施又被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的畸形產物,我們應該要做的是:
A.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一直沒錢徵收的還有沒有繼續做公共設施的必要?例如有些公園已經沒有開闢必要!有些八米巷根本沒有必要開闢了(後面全是山壁)!
B. 有開闢必要的公共設施進行清查與排序:不管是用代金去徵收,或是優先讓他容積移轉,都需要先訂出輕重緩急。(新工處有做過統計,一年三億預算大概要三百年才能全部開闢完成)
C. 容積移入地區應全面性檢討而非一塊一塊個案處理:台北市應有整體都市規劃的圖像,如果內湖捷運站周邊為可容移地區,哪就應該以該區域周邊需要的公共設施優先容積移轉並開闢。
D. 任何處理都有爭議,台北市可以優先做容積移轉平台,公開透明實價登錄容積代金的計算及公共設施容積移轉的價格,攤在陽光下大家都可找的到買主及賣方,掮客就別想上下其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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